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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WF 0010 S-2022 人参砂仁饮料浓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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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WF 0010 S-2022 人参砂仁饮料浓浆 2022 人参 砂仁 饮料
Q/AWF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AWF 0010S-2022 人参砂仁饮料浓浆 2022-09-01 发布 2022-10-01 实施 广州爱维福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发 布 备案号:44011213S-2022备案日期:2022年10月28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AWF 0010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依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标准由广州爱维福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同时适用于分公司:广州爱维福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白云分公司使用。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志汉。本标准于 2022 年 9 月 1 日首次发布。Q/AWF 0010S2022 1 人参砂仁饮料浓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参砂仁饮料浓浆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饮用水、白砂糖、蜂蜜、砂仁、枸杞子、桃仁、红枣、人参(人工种植)为主要原料,适量添加苯甲酸钠,经熬煮、浓缩、调配浓缩而成的人参砂仁饮料浓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1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pH 值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Q/AWF 0010S2022 2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T 18672 枸杞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一部)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 2012 年第 17 号)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 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3.1.3 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规定。3.1.4 砂仁、桃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第一部)的规定。3.1.5 枸杞子:应符合 GB/T 18672 的规定。3.1.6 红枣:应符合 GB/T 5835 的规定。3.1.7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卫生部公告 2012 年第 17 号的规定。3.1.8 苯甲酸钠:应符合 GB 1886.184 的规定。3.1.9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 求 色 泽 棕褐色,有光泽。气味和滋味 具有本品种特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性状 粘稠适中、不分层。杂 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7 pH 值 3.06.0 铅(以 Pb 计)/(mg/L)0.2 Q/AWF 0010S2022 3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和表4的规定。表3 指示菌限量 项目 采样方案d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2 104 大肠菌群/(CFU/g)5 2 1 10 霉菌/(CFU/g)20 酵母/(CFU/g)20 d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表4 致病菌限量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得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GB 12695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按GB 7101中感官要求规定的检验方法测定。5.2 理化指标 5.2.1 可溶性固形物 按 GB/T 12143 的规定进行测定。Q/AWF 0010S2022 4 5.2.2 pH 值 按 GB 5009.237规定进行测定。5.2.3 铅 按 GB 5009.12规定进行测定。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规定的进行。5.3.2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中平板计数法规定的进行。5.3.3 霉菌 按GB 4789.15规定的进行。5.3.4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中规定的方法检测。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验收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检验部门按原材料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 由同一班次、同一批原料、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 抽样 每批随机按0.1%比例抽样,且抽样数量在10瓶A30瓶范围内;抽样数量不得少于2kg,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6.4 出厂检验 6.4.1 每批产品须经本厂质检部门按本标准的规定抽样检验合格,方可出厂。6.4.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pH 值、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6.5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按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应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供应商或产地发生变化;b)主要设备更换时;c)产品定型试产时;Q/AWF 0010S2022 5 d)停产三个月或以上后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6.6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为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进行复检。其余指标不合格,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如复验后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志和标签 7.1.1 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1.2 产品标签应按照 GB 7718、GB 28050、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标明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厂名、厂址、产地、联系方式、生产日期、贮存条件、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7.1.3 含新资源食品的产品的标签标志应符合国家卫健委(原卫计委和卫生部)相关的规定。7.2 包装 产品用塑料瓶或者玻璃瓶包装,容器外部应保持清洁、封盖严密,无渗漏现象;塑料瓶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玻璃瓶应符合 GB 4806.5 的要求。外包装使用纸箱包装,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的要求。7.3 运输 7.3.1 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4 贮存 7.4.1 产品应置于干燥、通风处贮存,请勿倒置,贮存时应离墙离地 10cm 以上,不得与有毒有腐蚀性货物混贮,避免阳光直射和靠近热源,防止冻结。7.4.2 仓库内应保持清洁卫生,有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产品保质期按产品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标识的保质期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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