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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GSW
0002
S-2022
复合糖浆淀粉糖
2022
复合
糖浆
淀粉糖
江 苏 省 奥 谷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AGSW 0002S-2022 复合糖浆(淀粉糖)2022-07-18 发布 2022-08-13 实施 江苏省奥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 Q/AGSW 代替 Q/AGSW 0002S-2021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7 2 6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8-1 2Q/AGSW 0002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代替 Q/AGSW 0002S-2021,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如下:更新了理化指标的试验方法;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和 GB 152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的规定。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0.4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食糖及淀粉糖规定的铅(以 Pb 计)0.5mg/kg 的规定。本标准由江苏省奥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楼志华、卢小红。本标准于 2017 年 8 月首次发布,2019 年 3 月第一次修订,2021 年 3 月第二次修订,2022 年 7 月第三次修订。J S Q BQ/AGSW 0002S-2022 1 复合糖浆(淀粉糖)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复合糖浆(淀粉糖)的分类、要求与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麦芽糖(浆)、海藻糖、食用葡萄糖、果葡糖浆、低聚异麦芽糖、白砂糖为主要原料,经投料、混合、添加加工助剂植物活性炭脱色、离子交换、浓缩、包装制成的复合糖浆(淀粉糖)(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GB/T 20882.2 淀粉糖质量要求 第 2 部分:葡萄糖浆(粉)GB/T 23529 海藻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2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植物活性炭(木质活性炭)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分类 产品分为复合糖浆(型)DE 值30%;复合糖浆(型)30%DE 值40%;复合糖浆(型)J S Q BQ/AGSW 0002S-2022 2 40%DE 值58%;复合糖浆(型)DE 值58%4 要求与试验方法 4.1 原辅料要求 4.1.1 麦芽糖(浆)、食用葡萄糖、果葡糖浆、低聚异麦芽糖:应符合 GB 15203 的规定。4.1.2 海藻糖:应符合 GB/T 23529 的规定。4.1.3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GB 13104 的规定。4.1.4 植物活性炭:应符合 GB 29215 的规定。4.2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项 目 要 求 试验方法 色泽 无色、微黄色或棕黄色 取适量样品,在自然光线下,观察样品的状态和色泽,嗅闻气味,品尝滋味 组织形态 黏稠状透明液体 气味与滋味 甜味温和、纯正,无异味、无异嗅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4.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型 型 型 型 DE 值(以干基计),%30 30DE 值40 40DE 值58 58 GB/T 20882.2 中 6.3 干物质(固形物),%70 GB/T 20882.2 中 6.4 pH 值 3.57.0 GB/T 20882.2 中 6.6 硫酸灰分,%0.3 GB/T 20882.2 中 6.8 铅(以 Pb 计),mg/kg 0.4 GB 5009.12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GB 5009.11 二氧化硫残留量,g/kg 0.04 GB 5009.34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4.4 净含量允差与试验方法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试验方法按 JJF 1070 的规定进行。4.5 食品添加剂 J S Q BQ/AGSW 0002S-2022 3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型式检验。5.2 出厂检验 5.2.1 每批产品须经生产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DE 值、干物质(固形物)、pH 值、硫酸灰分。5.3 型式检验 5.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型式检验:a)原辅料有较大变化时,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d)本次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相比有较大差异时。5.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 4.2、4.3、4.4 规定的全部项目。5.4 组批和抽样 5.4.1 以同一天、同一批投料、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4.2 出厂检验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kg(不少于 6 个最小包装单位,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另计)。5.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2kg(不少于 12 个最小包装单位,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另计)。5.5 判定规则 5.5.1 样品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为合格;5.5.2 若有不合格项目,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合格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为合格;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为不合格。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6.1.1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J S Q BQ/AGSW 0002S-2022 4 6.1.2 运输包装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称、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6.2.1 包装容器(桶、槽车)应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6.2.2 包装容器(瓶、桶)应洁净、严密、无泄漏现象。6.2.3 槽车应使用洁净的专用槽车。6.3 运输 运输过程中应有防尘、防蝇、防止暴晒、雨淋等措施;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物质及其污染物混装、混运。装卸时应符合包装储运图示要求。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通风、阴凉的仓库内,堆放应离墙 20cm 以上,离地 10cm 以上,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潮湿的物品混贮。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出库。7 保质期 自产品生产之日起,在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 9 个月。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