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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GT
0015
S-2022
山药茯苓微晶粉冲饮
2022
山药
茯苓
微晶粉冲饮
Q/AGT安徽桂彤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AGT 0015S2022山药茯苓微晶粉冲饮安徽桂彤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发布2021-09-07 发布2022-10-07 实施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205045S备案生效日期:2022年09月15日Q/AGT 0015S-2022I前言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参照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GB 196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最大农药残留限量(GB12763)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进行编写。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由安徽桂彤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桂彤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时香港。本标准于2022年09月07日首次发布。本标准有效期为3年。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GT 0015S-20221山药茯苓微晶粉冲饮本标准规定了山药茯苓微晶粉冲饮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召回。本标准适用于 3.1 定义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1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96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GB 19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GB/T 20351地理标志产品 怀山药GB/T 20880食用葡萄糖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H/T 1159山楂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 年市监总局令第 31 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GT 0015S-20222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山药茯苓微晶粉冲饮以熟制谷物(白扁豆、薏米)、食用葡萄糖、脱脂乳粉、山药、茯苓、牡蛎、山楂、百合、橘皮等,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经熟制和或粉碎或不粉碎、混合、干燥或不干燥、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直接冲调的方便食品。其中山药添加量5%、茯苓添加量5%。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2食用葡萄糖:应符合 GB/T 20880 的规定。4.1.3脱脂乳粉:应符合 GB 19644 的规定。4.1.4山药:应符合 GB/T 20351 的规定。4.1.5山楂:应符合 GH/T 1159 的规定。4.1.6白扁豆、薏米、茯苓、牡蛎、百合、橘皮:应符合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和或其他相关规定和要求,与之实质等同。4.1.7其他食品原料: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1.8以上所用原料均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和 GB 29921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色泽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下检查有无异物。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冲调或冲调加热后品其滋味。滋味、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状态无霉变,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冲调后呈黏稠状或固液混合状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10.0GB 5009.3食品添加剂(使用量有限量要求的)按 GB 2760 执行按相应检验方法执行营养强化剂(使用量有限量要求的)按 GB 14880 执行按相应检验方法执行4.4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规定。表 3 污染物限量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铅(Pb)/(mg/kg)0.15GB 5009.12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GT 0015S-20223锡a(Sn)/(mg/kg)150GB 5009.16a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产品。4.5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4 规定。表 4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105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2GB 4789.3沙门氏菌/(CFU/g)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2103GB 4789.10霉菌/(CFU/g)5250102GB 4789.15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6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检验方法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5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5.1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3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技术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7检验规则7.1组批以每一次投料量生产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7.2抽样7.2.1在成品库以随机抽样法抽取样品,每检验批抽样件数不少于5件,从所抽样品件数中均匀抽取1kg(不少于12个独立包装)产品,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7.2.2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抽样方法按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执行。7.3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并在包装箱内(外)附有签署质量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指标。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GT 0015S-202247.4型式检验7.4.1 型式检验每年一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检验:a.原料、工艺、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时;b.停产六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国家相关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4.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 4.24.6 的全部项目。7.4.3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有不超过 2 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超过 2 项或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不得复验,判为不合格品。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召回8.1标签标志8.1.1 按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标注。8.1.2 储运图示的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有关规定。8.2包装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安全标准要求,封口应严密、无渗漏。外包装材料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8.3运输8.3.1运输工具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8.3.2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3.3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8.4贮存8.4.1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8.4.2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必须有 10 cm 以上的垫板。8.5保质期保质期根据产品生产的季节、包装规格的不同,确定相应的保质期,具体见产品包装。8.6召回不安全食品召回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执行。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