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QAJSY
0011
S-2022
鹿血阿胶片方便食品
2022
鹿血
阿胶
方便
食品
安徽济生元药业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AJSY Q/AJSY 0011S2022 代替 Q/AJSY 0011S2019 鹿血阿胶片(方便食品)2022-11-15 发布 2022-11-25 实施 安徽济生元药业有限公司 发布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206283S备案生效日期:2022年11月25日Q/AJSY 0011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等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GB 70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进行编写。本标准代替 Q/AJSY 0011S2019鹿血阿胶片(方便食品)(340620190004S)本标准与 Q/AJSY 0011S2019(340620190004S)相比,主要修改如下:更新了部分文本。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由安徽济生元药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济生元药业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罗京。本标准于2019年01月01日首次发布,于2022年11月15日第一次修订。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JSY 0011S-2022 1 鹿血阿胶片(方便食品)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鹿血阿胶片(方便食品)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召回。本标准适用于 3.1 定义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535 大豆油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09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3662 黄酒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T 35883 冰糖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卫生部卫监督函20128 号 原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卫办食品函2014570 号文件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JSY 0011S-2022 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 12 号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鹿血阿胶片(方便食品)以阿胶、鹿血粉、冰糖、大豆油、食用黄明胶、黄酒为主要原料,经化胶、凝胶、扒胶、切胶、晾胶、包装等工艺制成的片状方便食品。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2 阿胶: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或有关规定。4.1.3 鹿血粉:根据原卫生部卫监督函20128 号规定,鹿血可作为普通食品使用,质量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或有关规定。4.1.4 冰糖:应符合 GB/T 35883 的规定。4.1.5 大豆油:应符合 GB/T 1535 的规定。4.1.6 食用黄明胶: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卫办食品函2014570 号文件规定,黄明胶可作为普通食品使用,质量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或有关规定。4.1.7 黄酒:应符合 GB/T 13662 的规定。4.1.8 所用上述原料均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和 GB 29921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泽 符合品种应有的色泽 将样品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和状态,检验有无异物,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其滋味。滋味、气味 符合品种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状态 无霉变,无生虫及其他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30.0 GB 5009.3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5.0 GB 5009.229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 GB 5009.227 食品添加剂(有使用限量要求的)按 GB 2760 执行 按相应检验方法执行 4.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规定。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JSY 0011S-2022 3 表 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Pb)/(mg/kg)0.45 GB 5009.12 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4.5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4 规定。表 4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沙门氏菌/25g 5 0 0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 1 102 103 GB 4789.10 第二法 霉菌/(CFU/g)150 GB 4789.15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检验方法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及其他有关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7.2 抽样 在生产线每组批随机抽取 0.2%,或每组批不少于 1kg。7.3 出厂检验 7.3.1 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并在包装箱内(外)附有签署质量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7.3.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7.3.3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7.4 型式检验 7.4.1 型式检验每年一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检验:a.原料、工艺、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时;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JSY 0011S-2022 4 b.停产六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c.国家相关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4.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 4.24.6 的全部项目。7.4.3 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有不超过 2 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超过 2 项或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不得复验,判为不合格品。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召回 8.1 标签标志 8.1.1 按 GB 7718、GB 28050 及相关卫生部公告的有关规定标注。8.1.2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8.1.3 包装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外,还须标出单件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8.1.4 储运图示的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有关规定。8.2 包装 8.2.1 本品内包装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材料,包装应严密。8.2.2 本品外包装采用符合相关标准或要求的材料。8.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3.3 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8.4 贮存 8.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8.4.2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必须有 10 cm 以上的垫板。8.5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本产品保质期为 24 个月。8.6 召回 不安全食品召回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 12 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执行。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