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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HXZT 0010 S-2022 豆果什锦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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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HXZT 0010 S-2022 豆果什锦制品 2022 什锦 制品
Q/AHXZT安徽安徽心中甜心中甜食品食品有限公司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安全企业标准Q/AHXZT0010S-2022豆果什锦制品2022-09-02 发布2022-09-14 实施安安徽徽心心中中甜甜食食品品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发布布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205190S备案生效日期:2022年09月23日Q/AHXZT0010S-20221前言本标准的结构和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要求主要参考了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16325-2005干果食品卫生标准、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进行制定。本标准由安徽心中甜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适用于安徽心中甜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经济开发区经四路 1 号)。本标准起草人:叶明涛。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HXZT0010S-20222豆果什锦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豆果什锦的分类、定义、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坚果与籽类食品(青豌豆、蚕豆、青大豆、黑大豆、黄大豆、花生仁、西瓜籽仁、南瓜籽仁、葵花籽仁、腰果仁、核桃仁、扁桃仁、开心果仁、夏威夷果仁、榛子仁等),选取其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豆果产品为主要原料,选择性添加水果干(葡萄干等)、蜜饯(蔓越莓等)、淀粉膨化食品(虾条等)、熟制水产制品(熟制鱼骨、海带等),经混合、包装制成的豆果什锦(即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其他类)。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 白砂糖GB 1886.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GB 500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GB 5009.1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01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HXZT0010S-20223GB 16325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GB 174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产品按添加原料不同分为如下三类:3.1 混合豆果水果干制品:以坚果与籽类食品(青豌豆、蚕豆、青大豆、黑大豆、黄大豆、花生仁、西瓜籽仁、南瓜籽仁、葵花籽仁、腰果仁、核桃仁、扁桃仁、开心果仁、夏威夷果仁、榛子仁等)为主要原料,选取其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为主要原料,同时添加适量水果干(葡萄干等)、蜜饯(蔓越莓等)中的一种或几种,经混合、包装而成的混合豆果水果干制品。3.2 混合豆果膨化食品:以坚果与籽类食品(青豌豆、蚕豆、青大豆、黑大豆、黄大豆、花生仁、西瓜籽仁、南瓜籽仁、葵花籽仁、腰果仁、核桃仁、扁桃仁、开心果仁、夏威夷果仁、榛子仁等)为主要原料,选取其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为主要原料,同时添加淀粉膨化食品(虾条等),经混合、包装而成的混合豆果膨化食品。3.3 混合豆果水产制品:以坚果与籽类食品(青豌豆、蚕豆、青大豆、黑大豆、黄大豆、花生仁、西瓜籽仁、南瓜籽仁、葵花籽仁、腰果仁、核桃仁、扁桃仁、开心果仁、夏威夷果仁、榛子仁等)为主要原料,选取其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为主要原料,同时添加熟制水产制品(熟制鱼骨、海带等),经混合、包装而成的混合豆果水产制品。4要求4.1 原辅料要求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应保证消费者的安全、满足营养需要,不应使用危害消费者营养与健康的物质。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4.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外观具有应有的外观取适量试样,置于一清洁、干燥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目测其外观、色泽和杂质,鼻嗅其气味,口尝其滋味。霉变粒按GB19300附录A规定的方法进行色泽具有应有的色泽滋味及气味具有相应原料经加工后应有的香味,不应具有酸败等异味霉变粒/(%)0.5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HXZT0010S-20224检验4.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混合豆果水果干制品混合豆果膨化食品混合豆果水产制品无机砷(以 As 计)/(mg/kg)/0.05GB 5009.11甲基汞(以 Hg 计)/(mg/kg)/0.25GB 5009.17铬(以 Cr 计)/(mg/kg)/1.0GB 5009.123N-二甲基亚硝胺/(g/kg)/2.0GB 5009.26多 氯 联 苯a/(mg/kg)/0.25GB 5009.190展 青 霉 素b/(g/kg)25/GB 5009.185铅(以 Pb 计)/(mg/kg)0.400.250.40GB 5009.12二氧化硫/(g/kg)(以残留量计)0.10.0250.02GB 5009.34镉(以 Cd 计)/(mg/kg)0.5(含花生制品)/0.1(含水产制品)/0.3(含花生和水产制品的产品)GB 5009.15黄 曲 霉 毒 素 B1/(g/kg)4.0(不含花生制品)/8.0(含花生制品)GB 5009.22水分c/(g/100g)10GB 5009.3 第二法过 氧 化 值/(g/100g)0.5GB 5009.227酸 价(KOH)/(mg/g)3.0GB 5009.229注:a多氯联苯以 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 和PCB180 总和计。b仅限于以苹果、山楂为原料制成的产品。其他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及国家相关规定和公告。4.4 微生物及致病菌限量微生物及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微生物指标及致病菌限量项 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CFU/g 表示)适用于含下列产品的产品检验方法ncmM大肠菌群5210100全部产品GB 4789.3平板计数法沙门氏菌500/25g全部产品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1000添加了含蜜饯、水果干、膨化食品的产品GB 4789.10第二法霉 菌b25见注bGB 4789.15注:a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b霉菌限量仅适用于含烘炒工艺加工的熟制坚果与籽类食品的产品。4.5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4.5.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5.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HXZT0010S-202254.6 净含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 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检验规则6.1 出厂检验6.1.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6.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水分、净含量、过氧化值、大肠菌群。6.2 型式检验6.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b)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c)产品停产 3 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6.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6.3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4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分为 2 份,1 份做感官、理化、微生物检验,1 份留样备查。6.5 判定规则6.5.1 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 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如有一项(微生物项目除外)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一次;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项目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5.3 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以上的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7.1 标签、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及其它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营养标签应符合 GB 28050 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内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4806.7、GB/T 10004的规定,包装封口应严密。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外包装材料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7.3 运输7.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7.3.2 装卸、搬运时要轻拿轻放,严禁乱丢乱掷。堆码高度应充分考虑产品和容器的抗压能力。7.3.3 交运手续力求简便、迅速,运输时严禁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7.4 贮存7.4.1 产品分装后堆存。批次应分明,堆码整齐。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HXZT0010S-202267.4.2 产品在存放过程中,严禁与其他有毒、有异味、发霉以及其他易于传播病虫的物品混合存放。严禁雨淋,注意防潮、防虫、防鼠。7.4.3 堆放产品的仓库地面应铺设木条或格板,使通风良好。7.5 保质期按不同包装方式分别确定产品保质期,具体以产品标签上的保质期为准。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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