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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HBS 0023 S-2019 人参复合压片糖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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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HBS 0023 S-2019 人参复合压片糖果 2019 人参 复合 压片 糖果
安徽亨博士保健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AHBS 0023S2019 人参复合压片糖果 文稿版次选择 2019-07-18 发布 2019-07-18 实施 发 布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号:340620190377S备案日期:2019-09-03(有效期3年)Q/AHBS 0023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参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与编写的要求编写。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由安徽亨博士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起草人:郭胜、张朋。本标准于2019年07月18日首次发布。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HBS 0023S2019 1 人参复合压片糖果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参复合压片糖果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召回等。本标准适用于 3.1 定义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4 食品中锌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 5009.8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膳食纤维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255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糖 QB/T 4486 异麦芽酮糖醇 GB 1886.1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微晶纤维素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HBS 0023S2019 2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 GB/T 18672 枸杞 GB 1886.17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甘露糖醇 GB 1886.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硬脂酸镁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74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巧克力生产卫生规范 SB/T 10347 糖果 压片糖果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卫生部 2012 年第 17 号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2015第 12 号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人参复合压片糖果 以乳糖、异麦芽酮糖醇、人参(人工种植)、麦芽糊精、玉米淀粉、桑葚、枸杞、覆盆子、黄精、食品添加剂(D-甘露糖醇、微晶纤维素、硬脂酸镁)为原料,经粉碎、调配、制粒、干燥、压片、包装工艺制成的人参复合压片糖果。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2 乳糖:应符合 GB 25595 的规定。4.1.3 异麦芽酮糖醇:应符合 QB/T 4486 的规定。4.1.4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原卫生部 2012 年第 17 号的规定,并与之实质相同。4.1.5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 15203 和 GB/T 20884 的规定。4.1.6 玉米淀粉:应符合 GB/T 8885 规定的质量要求。4.1.7 桑葚、覆盆子、黄精: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1.8 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的规定。4.1.9 食品添加剂:硬脂酸镁应符合 GB 1886.91 的规定;微晶纤维素应符合 GB 1886.103 的规定;D-甘露糖醇应符合 GB 1886.177 的规定。4.1.10 所用上述原料均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和 GB 29921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HBS 0023S2019 3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外观、色泽 符合相应产品的外观特征,具有正常产品的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臭,无异味 状态 符合相应产品的特征,无霉变,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外观、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尝滋味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干燥失重/(g/100g)5 GB 5009.3 食品添加剂(有使用限量要求的)按 GB 2760 执行 按相应检验方法执行 4.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3规定。表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Pb)/(mg/kg)0.45 GB 5009.12 总砷(As)/(mg/kg)0.45 GB 5009.11 4.5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4规定。表4 微生物限量 采样方案a及限量 项 目 n c m M 检验方法 菌落总数/(CFU/g)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检验方法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5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HBS 0023S2019 4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GB 17403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7 检验规则 7.1 原辅料入库要求 原辅料入库前,必须索取供货方出具的合格证明或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原辅料不合格不得入库。7.2 组批 以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7.3 抽样 7.3.1 在生产线或成品仓库随机抽取样品。7.3.2 一般情况下,按 3随机抽样(不少于 3 件),每件取不低于 100g,混匀,从中取 1 件的 1/3用于感官检验,2/3 用于理化实验,其余用于微生物试验及留样。7.4 出厂检验 7.4.1 产品出厂前需经公司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7.4.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检验。7.4.3 判定规则 当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所规定时,则判为合格,如有不超过2项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可自保留样品中或对同批产品再次随机抽取样品进行复检,若结果均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为合格产品,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为不合格。超过2项或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不得复验,判定为不合格品。7.5 型式检验 7.5.1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技术指标,一般情况下每 6 个月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原料产地及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HBS 0023S2019 5 7.5.2 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有不超过 2 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超过 2 项或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不得复验,判为不合格品。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召回 8.1 标签标志 8.1.1 按 GB 7718、GB 28050、国家卫生计生委及原卫生部公告的有关规定标注。8.1.2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面标示。8.1.3 包装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及地址外,还须标出单件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8.1.4 储运图示的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有关规定。8.2 包装 8.2.1 本品内包装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材料,包装应严密。8.2.2 本品外包装采用符合相关标准或要求的材料。8.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3.3 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8.4 贮存 8.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8.4.2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必须有 10 cm 以上的垫板。8.5 保质期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4个月。8.6 召回 不安全食品召回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 12 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执行。_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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