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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T 1641-2005 食用单宁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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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T 1641-2005 食用单宁酸 1641 2005 食用 单宁酸
I CS 6 5B 7 2。0 5 0LY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林 业 行 业 标 准L Y/T 1 6 4 1-2 0 0 5食 用 单 宁 酸T a n n i c a c i d(f o o d g r a d e)2 0 0 5-0 8-1 6发布2 0 0 5-1 2-0 1实施国 家 林 业 局发 布LY/T 1 6 4 1-2 0 0 5前言本标准由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提出。本标准由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归口。本标准由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 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茄鸿、汪咏梅、吴冬梅、吴在篙oL Y/T 1 6 4 1-2 0 0 5食 用 单 宁 酸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用单宁酸的技术要求、取样、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五倍子为原料制成的可在食品制造过程中使用的单宁酸产品。规 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L Y/T 1 6 4 2-2 0 0 5 单宁酸分析试验方法术语 和定义L Y/T 1 6 4 2-2 0 0 5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 本标准。食用单宁酸 t a n n i c a c i d(f o o d g r a d e)五倍子的提取物,经纯化处理制成的可在酒类酿造、饮料等食品制造过程中使用的单宁酸产品。4技术要求食用单宁酸应符合表 1 给出的技术指标。表 1 食用单宁酸技术指标指标名称指标优 等 品一 等 品合 格 品单宁酸含量(以干基计)/(%)9 5.09 6.09 3.0干燥失重八%)(9.09.09.0灼烧残渣/(%)蕊0.61.01.0砷/(”9/9)毛333铅八严 9/9)(555重金属(以P b计)/(p g/g)蕊2 02 02 0树 胶、糊 精 试 验无 浑 浊无 浑 浊无 浑 浊树脂试验无 浑 浊无 浑 浊无 浑 浊没食子酸/(%)(0.7 52.54.0取样5.1 取样方法 食用单宁酸取样时以批为单位,每批取样件数不少于 3件。每件取大致相等的样品。采用不锈钢或硬质塑料制作的取样器分别在袋内3个不同部位取大致相等的试样。将采取的样品混合均匀(颗粒状样品必须研磨成粉状),以四分法 缩分。L Y/T 1 6 4 1-2 0 0 55.2 样品贮存 将试样均分装于2 只清洁、干 燥、带磨口 塞的广口 瓶中。瓶签上注明厂名、产品名称、产品 批号和取样日期。1 瓶供检验用,1瓶作保留样,保留期限为半年。样品贮存在阴凉、干燥的地方6试验方法6.1 单宁酸含f的测定 按照 L Y/T 1 6 4 2-2 0 0 5 的规定进行。6.2 干燥失重的测定 按照 L Y/丁1 6 4 2-2 0 0 5的规定进行。6.3 灼烧残渣的测定 按照 L Y/T 1 6 4 2-2 0 0 5的规定进行。64 砷的测定 按照 L Y/T 1 6 4 2-2 0 0 5的规定进行。其中限量试验中样品液吸取量为 2 0 mL,砷限量标准液为6 mL,6.5 铅的测定 按照 L Y/T 1 6 4 2-2 0 0 5 的规定进行 其中限量试验中样品液吸取量为 2 0 mL,铅限量标准液吸取量为 1 m工。6.6 重金属的测定 按照L Y/T 1 6 4 2-2 0 0 5 的规定进行。其中测定中样品液吸取量为2 0 mL,铅限量标准液吸取量为 4 mL e6.7 树胶、糊精试验 按照 L Y/T 1 6 4 2-2 0 0 5的规定进行。6.8 树脂试验 按照 L Y/T 1 6 4 2-2 0 0 5的规定进行。6.9 没食子酸含且的测定 按照 L Y/T 1 6 4 2-2 0 0 5的规定进行 其 中试样工作溶 液为方法一。检验规则7.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 检验项目7.2.1 出厂检验包括单宁酸含量、灼烧残渣、砷、重金属(以P b计)、没食子酸。7.2.2 型式检验包括表 1 所列的全部项目。7.2.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常生产时,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b)当原、辅材料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动时;c)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质量监香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7.3组批规则 同一生产批的产品组成 1 批。7.4 判定 规则和复验规则LY/T 1 6 4 1-2 0 0 57.4.1 应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检验,每批出厂的食用单宁酸均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并附有一定格式的质量证明书。7 _ 4.2 试验结果如有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应重新在两倍样件中取样,重新检验不合格指标。如仍不符合要求时,则产品为不合格。7.4.3 供需双方对食用单宁酸的检验结果如有争议,可由双方按本标准取样方法共同取样 3 份,各保存 1 份,另 1 份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部门进行仲裁分析。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8.,产品标志 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名称(食用单宁酸)及商标,本标准编号,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质量等级,净重,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电话,8.2包装8.2.1 食用单宁酸用塑料袋作内包装,外包装为纸板桶,桶口应加密封圈。8.2.2 每桶 食用单宁酸规定净重量为1 0 k g 或2 0 k g.83 贮存 食用单宁酸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的地方,库存,码放,8.4运翰 在运输中应小心装卸,防止包装破损和受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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