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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T
3221-1994
可可豆
3221
1994
备案号:Z一。6:.s B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弱 推 璧 耕 龚 报 攀氛可可豆及可可制品C o c o a b e a n s a n d c o c o a p r o d u c t s1 9 9 4 一0 6 一2 7 发布1 9 9 4 一1 2 一0 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发布备案号:9 6-0 6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可可豆Co c o a b e a n s S B 汀 1 0 2 0 8-9 4n e q I S O 2 4 5 1;1 9 7 3本标准非等效采用国际标准I S O 2 4 5 1;1 9 7 3 可可豆 规格。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可可豆的术语、技术 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生 产可可制品的原料可可豆。弓 I 用标准G B 2 7 1 5 粮食卫生标准G B 5 0 0 9.3 6 粮食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术 语3.1 可可豆:经过发酵和干燥的可可树的种子。3.2 完好豆:表面完整、籽仁饱满的可可 豆。3.3 次豆3.3.1 霉豆:内部发霉的可可豆。3.3.2 僵豆:一半或一半以 上表面呈青灰色或玉白 色的可可 豆。3.3.3 虫 蛀 豆:被昆 虫 侵 蚀、显 示 损 坏 痕 迹的 可 可 豆。3.3.4 发芽豆:由 于种子胚芽生长、顶破夕 H A,引 起破裂的可可豆。3.3.5 扁瘪豆:瘪薄得看不到豆仁的可可豆。3.3.6 烟熏豆:被烟熏染过的 可可豆。3.3.7 残豆:大于半粒的不完整的 可可豆。3.3.8 碎粒:等于或小于半粒的可可豆。3.3.9 壳片:不含可可仁的可可豆夕 1壳。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1 9 9 4-0 6-2 7 批准1 9 9 一1 2-0 1 实施S B/T 1 0 2 0 8-9 4技术要求4.1感 官 指 标4.1.1 气味:成批可可豆中,不得含有烟熏豆或其他异味的豆。4.1.2 纯度:成批可可豆中,不得含有非可可 豆成分的植物种子。4.1.3 活 虫:成批 可 可 豆 不 得有 活 虫。4.2 质量指标 质量指标见表1,表 1项目等级水分,0 o7 5杂质,%镇1碎粒,%(3霉豆,%(344僵豆,%(388虫蛀豆、发芽豆、扁瘪豆,%镇2.556百克粒数,豆粒数八0 0 8(1 0 01 0 1 -1 1 01 1 1-1 2 0 注:当某粒可可豆有几种缺陷时,按最差的一种缺陷 分级,其严重程度递减顺序为:霉豆,僵 豆,虫蛀豆、发芽豆、扁瘪豆.质量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等级要求,即降 级处置,三级豆以外的 应作为 等外豆。4.3 卫生要求应符合 G B 2 7 1 5 的规定。试验方法5.1 可可豆样品的制备5.1.1 取样工具 a.取样器:铁制或不锈钢制沟槽式样扦,槽长4 5 0 m m,槽宽2 0 m m,槽深 1 3 m m;b.混样板:金属或有机玻璃制,长1 5 0-2 0 0 m m,宽8 0-1 2 0 m m,厚3-5 m m;c.混样布:塑料或油布制,8 0 0 m m X 8 0 0 m m;d.天平:感量0.1 g;e.盛徉袋:塑料制,大小不限。5.1.2 原始样品的扦取 按每一检验批总件数,不少于百分之三十扦取。必须从完好包件中随机 扦取,每袋取样2 0-2 5 g(约2 0-3 0 粒)。5.13 平均徉品的扦取 将原始样品置于混样布上,用混样板充分混匀,以四分法连续缩分至7-8 k g,装人盛样袋,携回试验室。S B/T 1 0 2 0 8-9 45.1.4 试样的制备 将平均样品 置于检验台上,用混样板拌匀,以四分法连续缩分至约2 O O O g 为试样。5.2 水分测定5.2.1 原理 可可豆经碾碎后,在规定的温度下,烘干一定的时间,测定失重,以百分率表示。5.2.2 仪器和用具 a.天平:感量0.0 0 0 1 g;b.研柞和研钵:可以碾碎可可豆,但不产生热量;C.电 热 烘 箱:能 较 好 地控 制 在1 0 3 士 2 C r d.称量皿:金属或玻璃制,最,/1 4 效面积3 5 C m z,内 径为7 0 m m,高2 0-v 2 5 m m;e千燥器:内 装有有 效硅胶干燥剂。5.2.3 操作程序5.2.3.1 常规法 取试徉 l o g 左右,在l m i n 内将其粗略碾碎,最大颗粒应小于5 m m,不能碾成浆状.将预先烘干的带盖皿称重,迅速称入约l o g 碾碎之试样二份,精确至0.O O l g。将装有试样的烘皿及皿盖置于1 0 3 士2 的电热烘箱中,保持1 6 士l h 后,将 烘皿加盖后立即取出,移入干燥器内。待其冷却至室温(约需3 0.4 0 m i n)后称重,精确至0.O O l g。上述试样的 碾碎、称重的操作过程必须在5 m i n 内 完成。结果计算如式(1),水分(%)二m 玉-m 2M,-M.义1 0 0 ”一(1)式中:m a 为空皿(连盖)的质量,9;m,为空皿(连盖)和烘前样品的质量,9;m 2 为空皿(连盖)和烘后样品的质量1 9 e 双试验结果允许误差不超过0.3 0 o,取平均值,测定结果取小数点后第一 位。5.2-3.2 快速法 取试徉1 飞左右,在l m i n 内将其粗略碾碎,最大颗粒应小于5 m m,不能碾成浆状。将预先烘干的带盖皿称重,迅速称入约l o g 碾碎之试样二份,精确至0.O o l g.将装有试样的 烘皿及皿盖置于1 3 0 的电 热烘箱内,在2-3 m i n 内调整温度至1 3 0 时起,保持1 3 0 士2 1C 烘干4 0 m in,将烘皿加盖后立即取出,移入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称重,精确至0.0 0 1 g,结果计算如 式(2)e 7 k*(V)一 m,-m=X 1 0 0.,“”.(2)m,-m o式 中:M O 为 空 皿(连 盖)的 质量,9;m,为空皿(连盖)和 烘前样品的质量,9;m z 为空皿(连盖)和烘后样品的质量,g e 双试验结果允许误差不超 过 0.3 0 o,取平均值,测定结果取,/J 傲点后第一位。5.3 杂质测定5.3.1 仪器和用具 a.天平:感量 0.1 g;b样品盘;c.分级筛;d.镊 子。S B/T 1 0 2 0 8-8 45.3.2 操作程序 称取试样1 0 0 0 g,用分级筛对试样进行筛选,拣出 筛上物中的泥块、石块、金属、植物茎叶等非可可 豆物质及壳片与筛下物合并,一起称重。结果计算如式(3).杂 质(%)一 景 X 1 0 0 ,”一 3)式 中:m,为 非 可 可 豆物 质、壳 片、筛 下 物 的 质 且,幻 m 为试样的质量+g.双试验结果允许误差不 超过 0.3 0 0.取平均值,测定结果取小数点后第一位。5.4 碎粒测定5.4.1 仪器和用具 a.天平:感量0.1 g;b.样品盘;c.镊子。5.4.2 操作程序 称取试样1 O O O g,从中拣出碎粒,称 重。结果计算如式(4).碎 粒(%)一 号 X 1 0 0 ”“”(4)式 中:m,为 碎 粒 的 质量,8;m 为试样的质量 g.双试验结果允许误差不超过 0.3 写,取平均值,测定结果取小数点后第一位。5.5 霉豆、僵豆和虫蛀豆、发芽豆、扁瘪豆的测定(剖切试验)5.5.1 仪器和用具 a.样品 盘;b.剖切刀;c.镊子。5.5.2 操作程序 从试祥中 取 3 0 0 粒完整 可可豆置于样品盘中,用剖切刀逐粒从豆的正中 沿纵向剖切,获得可可豆的最大剖切面。在充足的日 光或人造灯光下,凭视觉检验每粒可可豆的两个 剖切面。分别拣出霉豆、僵豆和虫 蛀豆、发芽豆、扁瘪豆等各 类次豆,点 数,分别称重,并做好记录。如果同一粒可可豆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缺陷时,只记录其中最严重的一种,其记录顺序见4.2 中注。结果计算如式(5).次 豆(%)一 号X 1 0 0 “”(5)式中:m,分别为各类次豆的 质量,S t m 试样的质量,9。双试验结果允许误差不超过。.3 0 0,取平均值,测定结 果取小数点后第一位。5.6 百克粒数测定5.6.1 操作程序 称取一定量的完整可可豆,对豆粒计数,计算每一百克重量可可豆中所含豆粒数。结果计算如式(6),百 克 粒 数(豆 粒 数/1 0 0 9)=号 X 1 0 0 ”“(6)S B/T 1 0 2 0 8-9 4式中:m,为 试 祥 总豆 粒 数;m 为 试 徉 的 质量 1 9,计算结果取整数。5.7 卫生指标检验按G B 5 0 0 9.3 6 执行。6 检验规则6.1 可可豆出 仓(交货)必须进行出 仓交收检验,以提 货单或发票列明 数量为一 检验批次.6.2 可可豆由 质量检验部门 按本标准所 制定的感官指标、质量指标项目 实行全检。对每进货批次进行卫生指标抽检。检验(含复验)结果有一项 不符合规定,则该批可可豆为不合格。6.3 检验样品应妥善保存,以 备复验。对检验的结果有异议时,样品及时送法定 或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复验仲裁。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7.1 每袋可可豆应有签封、生产国制、产品名称和必要的标志.7.2 包装袋必须卫生清洁、缝线良 好,具有足够的强度,采用对人体无害的材料制成。7.3 用 做 标 志 的 墨 水 和油 漆 不 得 接 触 袋中 的 可 可豆。7.4 运 输 车、船应 卫 牛 清 洁,具 有 防 湿、防 偏、防 止 污 染 的 设 施。7.5 贮存仓库应清洁、干燥,具有防潮、防污染、防虫害的设施.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 上海大明可可制品 有限公司(原上 海油 脂四厂)负贵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有贵、孙妙芳、闻佩妞、谢阶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