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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62-2001 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技术要求及检测技术规范(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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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62-2001 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技术要求及检测技术规范试行 62 2001 饮食业 油烟 净化 设备 技术 要求 检测 技术规范 试行
HJ中华 人 民共和 国环境保 护行 业标 准H J/T 6 2 一 2 0 0 1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技术要求 及检测技术规范(试行)T e s t r e g u l a t i o n f o r c o o k i n g f u me c o n t r o l e q u i p me n t2 0 0 1 一 0 6 一 0 4 发布2 0 0 1 一 0 8 一 0 1实施国家环屯境保护总局发布H J/T 6 2-2 0 0 1前言 为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 G WP B 5-2 0 0 0 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检VI II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去除效率及其他性能,制订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测条件、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牌和使用说明书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储存等。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永亮、徐康富、贺克斌、郝吉明、张楷。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H J/T 6 2-2 0 0 1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技术要求及检测技术规范 (试行)1 范 围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去除效率等性能的技术要求和检测技术、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对烹饪和食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油烟进行净化处理设备去除效率及其他性能的检测,适用于处理风量为 2 0 0 0 m/h-2 0 0 0 0 m/h的油烟净化设备。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G WP B 5-2 0 0 0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 B/T 1 6 1 5 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 B 1 9 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 B/T 6 3 8 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G B/T 9 9 6 9.1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G B/T 1 3 3 0 6 标牌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H J/T 6 2.11 标准状态 s t a n d a r d s t a t e 指温度为2 7 3 K,压力为1 0 1 3 2 5 P 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数值和处理风量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千烟气数值。3.2 饮食业油 烟 c o o k i n g f u m e 指食物烹饪和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热氧化和热裂解产生的混合物13 油烟净化设备 c o o k i n g f u m e c o n t r o l e q u i p m e n t 指对烹饪和食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油烟进行净化处理的设备。3.4 油烟去除效率 r e m o v a l e f f i c i e n c y 指饮食业油烟经过净化设备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质量与处理前的油烟质量的百分比。3.5 机械式油烟净化设备 指用过滤、惯性碰撞、吸附或其他机械分离原理去除油烟的净化设备。3.6 湿式油烟净化设备 指用水膜、喷雾、冲击等液体吸收原理去除油烟的净化设备。H J/T6 2 一2 0 0 13.7静电式油烟净化设备指用静电原理去除油烟的净化设备。3.8复合式油烟净化设备指采用以上任何两种或两种以上净化方式,组合而成为去除油烟的油烟净化设备。4 技术要求4 门基本要求4.1.1 在额定处理风量下,湿式油烟净化设备和静电式油烟净化设备的本体阻力应小于 3 00 Pa,机械式油烟净化设备和复合式油烟净化设备的本体阻力应小于6 00 Pa。4,1.2 油烟净化分离和收集的油污、废水不得直接排放造成二次污染。机械式油烟净化设备更换下的滤料等固体废物应集中处理,不得造成二次污染4.13 静电 油烟 净化 设备 应有醒目 的安 全提 示和可 靠接地,保障人身和 设备安全。4,1.刁 电气控制箱接地电阻应小于Z n。4 门.5 具有完整的技术文件,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企业标准等。4.1.6 产品外观应平整光洁,便于安装、保养与维护。4.2 检测技求要求4.2.1 在实验室测试条件下,油烟净化设备在额定处理风量条件下的油烟去除效率应满足表1 的要求。对于运行使用时间小于1 年的设备去除效率的检测,其检测值应按表 1 乘以运行时间修正系数K进行修正。表 1 油烟净化设备最低去除效率限值额定处理风量/(n l,/h)20 0 0 一60 0 0)60 0 0 一1 20 0 0)1 20 0 0运行时间修正系数K0.8 50、9 51.0最低去除效率/%6 07 5854.2.2 设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连续运行时间不应小于1 年。4.2,3 运行使用1 年以上的油烟净化设备的去除效率应满足表1 中最低去除效率的要求。4.2,4 静电油烟净化设备两极板之间的绝缘电 阻不得小于5 o M n。4.2.5 湿式油烟净化设备除雾性能良好,排气筒出口烟气含水率8%。4.2.6 油烟净化系统应密封完好.设备本体漏风率应5%。5 检测 系统与试验方法5 门检测系统51.1 通风管道连接系统 通风管道连接系统包括油烟净化设备、风机、连接管道、采样孔和风量调节阀,如图1 所示。油烟净化设备的进出风连接管道内风速应小于20 m/s。进出风连接管道各应有一段4.5 倍直径(或当量直径)的直管段。在距弯头、变径管等管件下游 3 倍直径(或当量直径)处设采样孔。对矩形管道,其当量直径D=Z A B/(月+B),式中A、B为边长。采样点布设按G B/T1 6 1 5 7 第 7 章规定执行。x J/e 6 2-2 0 0 13n i 1.5 n4 k iSt 果样孔风机风量调节阀 图 1 实验室油烟净化设备测试系统示意图5 门.2 油烟发生装置 油烟发生装置采用向 加热容器中 定量滴加食用植物油和水使其发烟、崩溅和汽化的方法模拟实际烟气组成连续稳定发生油烟。设备主要包括可调式油水定量投加系统、电加热温控系统两部分,如图2所示。油烟发生设备应保证1 0 m i n平均油烟浓度变化小于5 0 0,油烟发生设备的油烟发生量可调,以适应不同处理气量和浓度要求。检测基准浓度为1 0 m g/m 图 2 油烟发生装里示意图52 试验方法5.2.1 温度测量采用玻璃温度计或热电偶,精确度应不低于2.5 Y 0,5.2.2 流速、流量、压力测量按G B/T 1 6 1 5 7 第7 章,采用标准型皮托管或S型皮托管、斜管压力计、U型压力计、大气压力计,也可采用经过标定的其它相同精度的测量仪器。5.2.3 绝缘电阻:用精度为2.5 级2 5 0 0 v的兆欧表测电场本体两极板接线间的电阻。接地电阻:用精度为2.5 级的万用电表测量金属外壳至接地螺栓间的电阻。5.2.4 油烟采样分析用各种设备和仪器以及检测方法按G WP B 5-2 0 o。附录A的规定进行。5.2.5 油烟净化设备外观用目测方法检测。5.2.6 湿式油烟净化设备出口烟气含水率,按照G B/T 1 6 1 5 7 第5 章的规定用称重法测定,也可在使用加热采样管的情况下用于湿球温度计或冷凝法进行测定5.2.7 油烟净化设备去除效率的计算P _C X x Q,.-C 丘 x Q r x 1 0 0 七前 入 K 前 式中:尸 一 一 油烟净化去除效率,%;C,净化设备前的油烟浓度,m g/m ;Q 前一 净化设备前的烟气流量,m /h;C r.,一 一 净化设备后的油烟浓度,m g/m ;Q r 净化设备后的烟气流量,m /hH J/T 6 2-2 0 0 15.2.8 实验室条件下油烟净化设备去除效率的测定 在检测系统中油烟净化设备在额定风量和模拟油烟浓度S O m g/m 3 条件下累计运行2 4 h 后,调节发烟量至模拟油烟浓度1 0 m g/m 士2 m g/m 测定设备进出口 油烟浓度和气流量,按5.2.7 计算在额定风量下的油烟净化效率,并进行时间修正系数修正。取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平均值报告 在检测系统上改变风量至铭牌额定风量的8 0%和1 2 0%并相应调节模拟油烟浓度,测定油烟净化设备的油烟去除效率 实验室测试的检测项 目及结果应符合表 2 要求。5.2.9 运行 1 年以上设备使用性能检测 油烟净化设备生产厂提供 5 个以上运转 I 年以上的用户清单,由经认可的油烟净化设备检测机构抽取两台进行运行时间调查,并利用油烟发生器进行检测。检测项目 及结果应符合表2 要求。表 2 油烟净化设备检测项目及要求序号检测项目实验室测试检测项 目现场测试检测项 目出厂检验 项 目技术要求1技术文件有无无图纸、设计说明书、企业标准齐备2产品外观有有有应平整光洁,便于安装、保养、维护静电净化设备应有醒目的安全提示3标牌有有有符合G B/T 1 3 3 0 64说明书有无有符合G B/T 9 9 6 9,并注明设备的保养周期和使用年限净化器的本体阻力有有无湿式、静电式(3 0 0 P a;机械式、复合式簇6 0 0 P a6控制箱接地电阻有有有5 0 Ma8湿式油烟净化设备出口烟气含水率有有无8%9设备本体漏风率有有无I 年1 1额定风量条件下的去除效率有有无大型 8 5%中型 7 5小型 6 0%1 28 0 额定风量下的去除效率有无无1 31 2 0 0L 额定风量下的去除效率有无无H J/T 6 2-2 0 0 16 检测规则6.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 及结果应符合表2 的规定。6.3 型式检验6.3.1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鉴定;b)因产品材料或生产工艺发生重大改变,影响产品性能;c)连续停产两年以上恢复生产;d)正常生产三年;e)国家质量检验机构提出检验要求。6.3.2 检验项目 进行一般型式检验时,检验项目 应包括表2 所规定的实验室测试或现场测试的全部项目。6.3.3 抽样方法 应从不少于两个生产批次中随机抽样,抽取数量不少于两台。6.3.4 完成检验后,填写 检验报告,其内容格式参照表3,并附测试数据报告64 判定规则6.4.,型式检验结果应符合第 4 章的相应规定。6.4.2 表2 所列检验项目1-6 项中有两项不合格或 7.1 3 项中任一检验项目不合格,需加倍抽样检验,若仍不合格,即判定为不合格。6.5 其它规定6.5.1 对于不同规格的同类型设备,检测结果按受检设备额定风量大、中、小型分别有效,其中大型设备检测结果在不超过被检设备额定处理风量的I S O%的范围内有效。6.5.2 对于处理风量大于2 0 0 0 0 m /h的油烟净化设备,应进行单独的工程验收和污染源例行监测。7 标牌和使用说明书7.1 标牌7.1.1 每件产品上必须有标牌,标牌应符合G B/T 1 3 3 0 6,7.1.2 产品标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a)产品名称、规格型号;b)处理风量、净化效率、最高进口油烟浓度、设备阻力;c)生产厂名、地址、联系方式;d)产品的出厂日 期和产品编号。7.2 使用说明书 产品必须随机提供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 B/T 9 9 6 9 第 1 章要求,必须注明设备安装、运行、维修要求,并注明设备的保养周期和使用年限。H J/T 6 2-2 0 0 18 标志 包装 运输 储存 产品的标志、包装、运输、储存,由各生产单位根据产品类型特点,按照G B/T 6 3 8 8 和G B 1 9 1 的有关规定执行。表 3 检验报告内容产品名称商标受检单位规模类型大 中 小生产单位规格型号抽样地点抽样时间样品数量抽样者抽样基数原编号或生产日期检验项 目 技术文件产品外观标牌说明书本体阻力极板间绝缘电阻控制箱接地电阻 烟气含水率本体漏风率去除效率主要使用仪器检验结论 检验专用章 年月日备注6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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