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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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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397 2007 固定 废气 监测 技术规范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HJ HJ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 397-2007 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emission monitoring of stationary source (发布稿)(发布稿)2007-12-07 发布 2008-03-01 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 I 目 次 前 言.II前 言.II 1 范围.1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3 术语和定义.1 4 监测准备.24 监测准备.2 5 采样位置与采样点.35 采样位置与采样点.3 6 排气参数的测定.66 排气参数的测定.6 7 颗粒物的测定.147 颗粒物的测定.14 8 气态污染物采样.168 气态污染物采样.16 9 采样体积计算.219 采样体积计算.21 10 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2210 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22 11 监测分析方法.2311 监测分析方法.23 12 监测结果表示及计算.2312 监测结果表示及计算.23 13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2613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26 附录 A(资料性附录)固定源部分废气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31附录 A(资料性附录)固定源部分废气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31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大气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在烟道、烟囱及排气筒等固定污染源排放废气中,颗粒物与气态污染物监测的手工采样和测定技术方法,以及便携式仪器监测方法。对固定源废气监测的准备、废气排放参数的测定、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与测定方法、监测的质量保证等作了相应的规定。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 年 12 月 7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08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1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烟道、烟囱及排气筒等固定污染源排放废气中,颗粒物与气态污染物监测的手工采样和测定技术方法,以及便携式仪器监测方法。对固定源废气监测的准备、废气排放参数的测定、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与测定方法、监测的质量保证等作了相应的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环境监测站,工业、企业环境监测专业机构及环境科学研究部门等开展固定污染源废气污染物排放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污染防治设施治理效果监测,烟气连续排放监测系统验证监测,清洁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技术研究性监测等。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47 烟气采样器技术条件 HJ/T48 烟尘采样器技术条件 ISO 12141 固定污染源排放 低浓度颗粒物(烟尘)质量浓度的测定 手工重量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污染源 pollution source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建筑构造(如车间等)。3.2 固定源 stationary source 燃煤、燃油、燃气的锅炉和工业炉窑以及石油化工、冶金、建材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排气筒向空气中排放的污染源。3.3 颗粒物 particulates 燃料和其它物质在燃烧、合成、分解以及各种物料在机械处理中所产生的悬浮于排放气体中的固体和液体颗粒状物质。3.4 气态污染物 gaseous pollutants 以气体状态分散在排放气体中的各种污染物。3.5 工况 operation condition 装置和设施生产运行的状态。3.6 等速采样 isokinetic sampling 将采样嘴平面正对排气气流,使进入采样嘴的气流速度与测定点的排气流速相等。3.7 标准状态下的干排气 dry flue gas of standard conditions 2温度为 273K,压力为 101325Pa 条件下不含水分的排气。3.8 过量空气系数 excess air coefficient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供给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4 监测准备 4.1 监测方案的制定 4.1.1 收集相关的技术资料,了解产生废气的生产工艺过程及生产设施的性能、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及排放浓度大致范围,以确定监测项目和监测方法。4.1.2 调查污染源的污染治理设施的净化原理、工艺过程、主要技术指标等,以确定监测内容。4.1.3 调查生产设施的运行工况,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规律,以确定采样频次及采样时间。4.1.4 现场勘察污染源所处位置和数目,废气输送管道的布置及断面的形状、尺寸,废气输送管道周围的环境状况,废气的去向及排气筒高度等,以确定采样位置及采样点数量。4.1.5 收集与污染源有关的其它技术资料。4.1.6 根据监测目的、现场勘察和调查资料,编制切实可行的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污染源概况,监测目的,评价标准,监测内容,监测项目,采样位置,采样频次及采样时间,采样方法和分析测定技术,监测报告要求,质量保证措施等。对于工艺过程较为简单,监测内容较为单一,经常性重复的监测任务,监测方案可适当简化。4.2 监测条件的准备 4.2.1 根据监测方案确定的监测内容,准备现场监测和实验室分析所需仪器设备。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目录内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按期送计量部门检定,检定合格,取得检定证书后方可用于监测工作。测试前还应进行校准和气密性检验,使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4.2.2 被测单位应积极配合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期间生产设备和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工况条件符合监测要求。4.2.3 在确定的采样位置开设采样孔,设置采样平台,采样平台应有足够的工作面积,保证监测人员安全及方便操作。4.2.4 设置监测仪器设备需要的工作电源。4.2.5 准备现场采样和实验室所需的化学试剂、材料、器具、记录表格和安全防护用品。4.3 对污染源的工况要求 4.3.1 在现场监测期间,应有专人负责对被测污染源工况进行监督,保证生产设备和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工况条件符合监测要求。4.3.2 通过对监测期间主要产品产量、主要原材料或燃料消耗量的计量和调查统计,以及与相应设计指标的比对,核算生产设备的实际运行负荷和负荷率。4.3.3 相关标准中对监测时工况有规定的,按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4.3.4 除相关标准另有规定,对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性监测,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平时的正常运行工 3况相同。4.3.5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 75%以上(含75)情况下进行。对于无法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 75%以上负荷的建设项目,(1)可以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 75%以上的部分,验收监测应在满足 75%以上负荷或国家及地方标准中所要求的生产负荷的条件下进行;(2)无法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 75%以上的部分,验收监测应在主体工程稳定、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并征得环保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同时注明实际监测时的工况。国家、地方相关标准对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5 采样位置与采样点 5.1 采样位置 5.1.1 采样位置应避开对测试人员操作有危险的场所。5.1.2 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 6 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 3 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 D=2AB/(A+B),式中 A、B 为边长。采样断面的气流速度最好在 5m/s 以上。5.1.3 测试现场空间位置有限,很难满足上述要求时,可选择比较适宜的管段采样,但采样断面与弯头等的距离至少是烟道直径的 1.5 倍,并应适当增加测点的数量和采样频次。5.1.4 对于气态污染物,由于混合比较均匀,其采样位置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但应避开涡流区。如果同时测定排气流量,采样位置仍按 5.1.2 选取。5.1.5 必要时应设置采样平台,采样平台应有足够的工作面积使工作人员安全、方便地操作。平台面积应不小于 1.5m2,并设有 1.1m 高的护栏和不低于 10cm 的脚部挡板,采样平台的承重应不小于200kg/m2,采样孔距平台面约为 1.2m1.3m。5.2 采样孔和采样点 5.2.1 采样孔 a)带有盖板的采样孔 b)带有管堵的采样孔 c)带有管帽的采样孔 图 1 几种封闭形式的采样孔 单位为毫米 45.2.1.1 在选定的测定位置上开设采样孔,采样孔的内径应不小于 80mm,采样孔管长应不大于 50mm。不使用时应用盖板、管堵或管帽封闭(图 1)。当采样孔仅用于采集气态污染物时,其内径应不小于 40mm。5.2.1.2 对正压下输送高温或有毒气体的烟道,应采用带有闸板阀的密封采样孔(图 2)。5.2.1.3 对圆形烟道,采样孔应设在包括各测点在内的互相垂直的直径线上(图 3)。对矩形或方形烟道,采样孔应设在包括各测点在内的延长线上(图 4、图 5)。图 2 带有闸板阀的密封采样孔 图 3 圆形断面的测定点 图 4 长方形断面的测定点 图 5 正方形断面的测定点 55.2.2 采样点的位置和数目 5.2.2.1 圆形烟道 a)将烟道分成适当数量的等面积同心环,各测点选在各环等面积中心线与呈垂直相交的两条直径线的交点上,其中一条直径线应在预期浓度变化最大的平面内,如当测点在弯头后,该直径线应位于弯头所在的平面 A-A 内(图 6)。图 6 圆形烟道弯头后的测点 b)对符合 5.1.2 要求的烟道。可只选预期浓度变化最大的一条直径线上的测点。c)对直径小于 0.3m、流速分布比较均匀、对称并符合 5.1.2 要求的小烟道,可取烟道中心作为测点。d)不同直径的圆形烟道的等面积环数、测量直径数及测点数见表 2,原则上测点不超过 20 个。表 2 圆形烟道分环及测点数的确定 烟道直径,m 等面积环数 测量直径数 测点数 4.0 5 12 1020 e)测点距烟道内壁的距离见图7,按表3确定。当测点距烟道内壁的距离小于25mm时,取25mm。5.2.2.2 矩形或方形烟道 a)将烟道断面分成适当数量的等面积小块,各块中心即为测点。小块的数量按表 4 的规定选取。原则上测点不超过 20 个。b)烟道断面面积小于 0.1m2,流速分布比较均匀、对称并符合 5.1.2 要求的,可取断面中心作为测点。6 图 7 采样点距烟道内壁距离 表 3 测点距烟道内壁的距离(以烟道直径 D 计)环 数 测点号 1 2 3 4 5 1 0.146 0.067 0.044 0.033 0.026 2 0.854 0.250 0.146 0.105 0.082 3 0.750 0.296 0.194 0.146 4 0.933 0.704 0.323 0.226 5 0.854 0.677 0.342 6 0.956 0.806 0.658 7 0.895 0.774 8 0.967 0.854 9 0.918 10 0.974 表 4 矩(方)形烟道的分块和测点数 烟道断面积(m2)等面积小块长边长度(m)测点总数 0.1 0.32 1 0.1-0.5 0.35 14 0.5-1.0 0.50 46 1.0-4.0 0.67 69 4.0-9.0 9.0 1.0 1620 6 排气参数的测定 6.1 排气温度的测定 6.1.1 测量位置和测点 按 5.2.1 和 5.2.2 确定,一般情况下可在靠近烟道中心的一点测定。76.1.2 仪器 a)热电偶或电阻温度计,其示值误差不大于3。b)水银玻璃温度计,精确度应不低于 2.5%,最小分度值应不大于 2。6.1.3 测定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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