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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454-2009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编制技术导则
454
2009
环境
标志
产品
技术
要求
编制
H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4542009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编制技术导则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formulating the technical requirement of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09-02-04 发布 2009-05-01 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布 I目 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编制原则.2 5 编制程序与编制方法.2 6 构成要素.3 7 编制要求标准文本.4 8 编制要求编制说明.6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以下简称环境标志标准)的编制,提高环境标志标准制修订工作水平,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环境标志标准的编制原则、编制程序与方法、构成要素及标准文本、编制说明的编制要求等内容。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9年2月4日批准。本标准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1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编制技术导则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标志标准的编制原则、编制程序与方法、构成要素及标准文本、编制说明的编制要求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环境标志标准的制修订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GB/T 1.2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 GB/T 19000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41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产品 products 一组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活动的结果(引自 GB/T 19000)。注 1:有下述四种通用的产品类别:服务(如运输);软件(如计算机程序、字典);硬件(如发动机机械零件);流程性材料(如润滑油)。许多产品有不同类别的产品构成,服务、软件、硬件、流程性材料的区分取决于其主导成分。例如:外供产品“汽车”是由硬件(如轮胎)、流程性材料(如:燃料、冷却液)、软件(如:发动机控制软件、驾驶员手册)和服务(如销售人员所做的操作说明)所组成。注 2:服务通常是无形的,并且是在供方和顾客接触面上至少需要完成一项活动的结果,服务的提供可以涉及,例如:在顾客提供的有形产品(如维修的汽车)上所完成的活动;在顾客提供的无形产品(为准备税款申报书所需的收益表)上所完成的活动;无形产品的交付(如知识传授方面的信息提供);为顾客创造氛围(如在宾馆和酒店)。软件由信息组成,通常是无形产品并可以方法、论文或程序的形式存在。2硬件通常是有形产品,其量具有计数的特性。流程性材料通常是有形产品,其量具有连续的特性。硬件和流程性材料经常被称之为货物。3.2 环境标志产品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指与同类产品相比,在满足使用、安全、卫生等基本性能要求的基础上,符合特定的环境保护要求,环境行为更加优越的产品。3.3 标准限值 standard thresholds 指标准所制定的环境指标与要求的程度。4 编制原则 4.1 环境特性原则 应围绕产品主要环境特性,制定控制指标和要求。4.2 先进性原则 标准限值应划定在 20%-30%的先进产品可达到的水平。4.3 国际化原则 宜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4.4 适用性原则 应适用于中国产品的先进生产水平及中国实验室的检测能力。4.5 政策支持性原则 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与相关标准协调一致。4.6 技术进步原则 应积极采用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污染减排的先进技术和生产工艺。4.7 兼容性原则 在编制环境标志标准范围、定义、分类、检验方法等内容时,宜采用已有标准的内容。4.8 规范性原则 文字表述应准确、精炼,物理量和计量单位应采用法定的量符号及法定计量单位。5 编制程序与编制方法 5.1 总体要求 环境标志标准工作程序应遵循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各有关文档参照此文件和 GB/T 1.1、GB/T 1.2 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编制。5.2 标准制修订的四个阶段 环境标志标准的制修订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准备阶段)第一阶段(准备阶段):组织行业、环保等有关方面专家组成标准编制工作组;收集国家产业政策,国家和地方环境法律、法规,国外相关环保法规(特别是针对进口产品制定的 3环保法规)及环境标志标准,国内外相关产品的生产状况,工艺水平,废物回收利用、环境管理水平等相关数据和资料;根据收集的资料,分析国内外行业发展现状、趋势;编制标准制(修)订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提交标准制修订开题报告,采取函审或召开会议的形式进行开题报告的专家论证。第二阶段(起草阶段)第二阶段(起草阶段):对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数据调查和必要的实测,了解国内外企业生产工艺、资源消耗、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及污染过程控制状况;分析汇总相关资料和数据;制修订产品的环境要求、环境指标和指标值,配备必要的检验方法。向环保标准管理部门提交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第三阶段(征求意见和验证阶段)第三阶段(征求意见和验证阶段):环保标准管理部门发文征求社会各界对标准的意见和建议;标准编制工作组对参加验证的企业进行环境标志标准验证;标准编制工作组汇总整理、进一步核查论证相关意见,修改标准征求意见稿。向环保标准管理部门提交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第四阶段(审查和发布阶段)第四阶段(审查和发布阶段):环保标准管理部门主持召开标准审议会;标准编制工作组根据审议会的意见和建议,编制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报环保标准管理部门履行行政审查程序后发布实施。6 构成要素 环境标志标准的构成要素及其编排示例见表 1。表1 环境标志标准的构成要素及其编排示例 要素类型 要素的编排 是否必备 对应的条文 封面 是 7.1 目次 是 7.2 资料性概述要素 前言 是 7.3 名称 是 7.4 适用范围 是 7.5 规范性一般要素 规范性引用文件 否 7.6 术语和定义 是 7.7 分类 否 7.8 基本要求 是 7.9 技术内容 是 7.10 检验方法 是 7.11 规范性技术要素 规范性附录 否 7.12 资料性补充要素 资料性附录 否 7.13 4表 1 中的要素分为必备要素和可选要素,可选要素的选择依据标准条款的具体需要而定。如果需要其他要素,也可加在适当的位置上。7 编制要求标准文本 7.1 封面 应符合 GB/T 1.1 和环境标准印制出版的有关要求。7.2 目次 应符合 GB/T 1.1 的要求。7.3 前言 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6 年第 41 号的规定。7.4 名称 7.4.1 应包括中文名称和与之对应的英文名称。7.4.2 应由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与具体产品名称两部分组成。7.4.3 产品名称宜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行业习惯使用的名称。7.4.4 名称中不宜含有环保型、纯天然、绿色等概念模糊的定语。7.5 适用范围 7.5.1 由本标准规定的内容和适用范围两段式构成。7.5.2 适用范围的对象应明确。应使用“适用于”,也可在其后使用“不适用于”以明确范围。7.6 规范性引用文件 指所引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及相关规范文件。国家已废止的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和内部标准均不得直接引用。引用文件的排列顺序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规范性文件。同类型标准,先列强制标准,再列推荐标准。同为行业标准的,按标准代号的英文字母排序。标准代号相同时,按编号从小到大排序。7.7 术语和定义 7.7.1 对产品名称及重要或易产生误解的关键词应进行定义。7.7.2 宜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定义。7.7.3 表述应符合 GB/T 1.1 中的相关要求。7.8 分类 7.8.1 对于产品中的不同类别分别制定技术指标时,应进行类别分类。7.8.2 宜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分类方法。7.9 基本要求 指产品及其生产企业首先应达到的要求,一般包括以下内容:a)对于产品质量、安全、卫生性能等,应要求其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在 5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时,应要求产品达到经质检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的要求。b)对于产品生产企业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应要求其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7.10 技术内容 7.10.1 技术内容分类 从产品的生命周期思想出发,原则上将技术内容分为五个大类,即:产品设计生产、使用和废弃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控制要求;产品生产过程中污染物排放要求;产品生产、使用过程中资源能源利用要求;产品废弃后回收利用要求和环境管理要求。各环境标志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必要调整。7.10.2 指标的选定 7.10.2.1 产品设计生产、使用和废弃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控制要求 a)产品设计生产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控制要求:该类指标一般为定性指标,要求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或人为添加对人体和环境有毒有害物质,必要时可对有毒有害物质提出定量要求。b)产品使用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控制要求:该类指标一般为定量指标,应对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对人体和环境有害物质的排放量提出定量要求。c)产品废弃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控制要求:该类指标一般为定量指标,应对产品在废弃过程中对人体和环境有害物质的排放量提出定量要求。7.10.2.2 产品生产过程中污染物排放要求 该类指标一般为定量指标,应对产品生产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提出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7.10.2.3 产品生产使用过程中资源能源利用要求 该类要求一般为定量指标。应对产品生产使用过程中资源能源利用指标提出要求。具体指标可包括产品原辅材料的消耗、废物利用率、单位产品取水量、水的重复利用率、水的循环利用率、产品生产、使用时的耗电量等。7.10.2.4 产品废弃后回收利用要求 该类指标一般为定性指标。对产品废弃后回收利用提出要求,必要时可对产品废弃后回收利用率提出定量要求。7.10.2.5 环境管理要求 该类指标为定性指标。一般是在服务类环境标志标准中使用。可包括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生产过程环境管理要求、环境风险控制要求等。7.10.3 指标值的确定 标准指标值的确定应建立在实际数据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调查、现场验证、文献检索、专家咨询、检验结果等方法,获取证据,确定限值。按照国际惯例,6环境标志标准限值宜控制在 20%-30%的先进产品可达到的水平。7.11 检验方法 包括定量检测和定性验证两种方式。7.11.1 对于技术内容中的定量要求(资源回收率、水的重复利用率等除外)应规定检测方法,检测方法宜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中的检测方法,检测方法需重新制定时,应对新的检测方法进行验证。7.11.2 对于技术内容中的定性要求和资源回收率、水的重复利用率等定量要求应规定现场检查、文件审查等验证的方法。7.12 规范性附录 7.12.1 规范性附录为标准条文的附加条款,与标准条文同样具有规范效力。7.12.2 对于标准条文所涉及的内容,如影响标准连续性的图、表、公式以及计算、试验、测试方法等,可列入规范性附录。7.12.3 规范性附录在标准条文中提及时,应使用“按照附录 A 的规定”、“见附录 C”等语言引出。7.13 资料性附录 7.13.1 资料性附录为帮助理解或使用标准的附加信息,其中不应包含标准的规范条款。7.13.2 资料性附录在标准条文中提及时,应使用“参见附录 A”等语言引出。8 编制要求编制说明 8.1 项目背景 8.1.1 项目来源:编制计划的文件号;项目承担单位与参加单位的全称。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