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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25.5-2018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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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25.5-2018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 25.5 2018 污染 地块 风险 土壤 修复 效果 评估 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25.52018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Technical Guideline for Verification of Risk Control and SoilRemediation of Contaminated Site(发布稿)本 电 子 版 为 发 布 稿。请 以 中 国 环 境 出 版 社 出 版 的 正 式 标 准 文 本 为 准。生态环境部2018-12-29 发布2018-12-29 实施发 布i目次前言.II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原则、工作内容与工作程序.25更新地块概念模型.36布点采样与实验室检测.57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88提出后期环境监管建议.109编制效果评估报告.10附录 A(资料性附录)地块概念模型涉及信息及其作用.11附录 B(资料性附录)差变系数计算方法.12附录 C(资料性附录)t检验方法与案例.13附录 D(资料性附录)效果评估报告提纲.15ii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污染地块环境监督管理,规范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与以下标准同属污染地块系列环境保护标准: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4)。本标准规定了建设用地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的内容、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D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环境规划院、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南方科技大学工程技术创新中心(北京)。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8 年 12 月 29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8 年 12 月 29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1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设用地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的内容、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建设用地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的评估。地下水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另行公布。本标准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物质与致病性生物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效果的评估。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HJ 25.1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2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3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682 污染场地术语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目标污染物 target contaminant在地块环境中数量或浓度已达到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具有实际或潜在不利影响的,需要进行风险管控与修复的污染物。3.2修复目标 remediation target由地块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的目标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不产生直接或潜在危害、或不具有环境风险的污染修复终点。3.3评估标准 assessment criteria评估地块是否达到环境和健康安全的标准或准则,本标准所指评估标准包括目标污染物浓度达到修复目标值、二次污染物不产生风险、工程性能指标达到规定要求等准则。3.4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 verification of risk control and siol remediation2通过资料回顾与现场踏勘、布点采样与实验室检测,综合评估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或地块风险是否达到可接受水平。4基本原则、工作内容与工作程序4.1 基本原则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应对土壤是否达到修复目标、风险管控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地块风险是否达到可接受水平等情况进行科学、系统地评估,提出后期环境监管建议,为污染地块管理提供科学依据。4.2 工作内容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的工作内容包括:更新地块概念模型、布点采样与实验室检测、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提出后期环境监管建议、编制效果评估报告。4.3 工作程序4.3.1 更新地块概念模型应根据风险管控与修复进度,以及掌握的地块信息对地块概念模型进行实时更新,为制定效果评估布点方案提供依据。4.3.2 布点采样与实验室检测布点方案包括效果评估的对象和范围、采样节点、采样周期和频次、布点数量和位置、检测指标等内容,并说明上述内容确定的依据。原则上应在风险管控与修复实施方案编制阶段编制效果评估初步布点方案,并在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开展之前,根据更新后的概念模型进行完善和更新。根据布点方案,制定采样计划,确定检测指标和实验室分析方法,开展现场采样与实验室检测,明确现场和实验室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4.3.3 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根据检测结果,评估土壤修复是否达到修复目标或可接受水平,评估风险管控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对于土壤修复效果,可采用逐一对比和统计分析的方法进行评估,若达到修复效果,则根据情况提出后期环境监管建议并编制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若未达到修复效果,则应开展补充修复。对于风险管控效果,若工程性能指标和污染物指标均达到评估标准,则判断风险管控达到预期效果,可继续开展运行与维护;若工程性能指标或污染物指标未达到评估标准,则判断风险管控未达到预期效果,须对风险管控措施进行优化或调整。4.3.4 提出后期环境监管建议根据风险管控与修复工程实施情况与效果评估结论,提出后期环境监管建议。4.3.5 编制效果评估报告3汇总前述工作内容,编制效果评估报告,报告应包括风险管控与修复工程概况、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效果评估布点与采样、检测结果分析、效果评估结论及后期环境监管建议等内容。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程序见图 1。图 1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程序5更新地块概念模型5.1 总体要求效果评估机构应收集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相关资料,开展现场踏勘工作,并通过与地块责任人、施工负责人、监理人员等进行沟通和访谈,了解地块调查评估结论、风险管控与修复工程实施情况、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掌握地块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污染物空间分布、污染土壤去向、风险管控与修复设施设置、风险管控与修复过程监测数据等关键信息,更新地块概念模型。45.2 资料回顾5.2.1 资料回顾清单5.2.1.1 在效果评估工作开展之前,应收集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相关资料。5.2.1.2 资料清单主要包括地块环境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工程实施方案、工程设计资料、施工组织设计资料、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施工与运行过程中监测数据、监理报告和相关资料、工程竣工报告、实施方案变更协议、运输与接收的协议和记录、施工管理文件等。5.2.2 资料回顾要点5.2.2.1 资料回顾要点主要包括风险管控与修复工程概况和环保措施落实情况。5.2.2.2 风险管控与修复工程概况回顾主要通过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实施方案、以及风险管控与修复过程中的其他文件,了解修复范围、修复目标、修复工程设计、修复工程施工、修复起始时间、运输记录、运行监测数据等,了解风险管控与修复工程实施的具体情况。5.2.2.3 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回顾主要通过对风险管控与修复过程中二次污染防治相关数据、资料和报告的梳理,分析风险管控与修复工程可能造成的土壤和地下水二次污染情况等。5.3 现场踏勘5.3.1 应开展现场踏勘工作,了解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工程情况、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包括修复设施运行情况、修复工程施工进度、基坑清理情况、污染土暂存和外运情况、地块内临时道路使用情况、修复施工管理情况等。5.3.2 调查人员可通过照片、视频、录音、文字等方式,记录现场踏勘情况。5.4 人员访谈5.4.1 应开展人员访谈工作,对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工程情况、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了解。5.4.2 访谈对象包括地块责任单位、地块调查单位、地块修复方案编制单位、监理单位、修复施工单位等单位的参与人员。5.5 更新地块概念模型5.5.1 在资料回顾、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的基础上,掌握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工程情况,结合地块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污染物空间分布、修复技术特点、修复设施布局等,对地块概念模型进行更新,完善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实施后的概念模型。5.5.2 地块概念模型一般包括下列信息:a)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概况:修复起始时间、修复范围、修复目标、修复设施设计参数、修复过程运行监测数据、技术调整和运行优化、修复过程中废水和废气排放数据、药剂添加量等情况;b)关注污染物情况:目标污染物原始浓度、运行过程中的浓度变化、潜在二次污染物和中间产物产生情况、土壤异位修复地块污染源清挖和运输情况、修复技术去除率、污染物空间分布特征的变化、以及潜在二次污染区域等情况;c)地质与水文地质情况:关注地块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以及修复设施运行前后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的变化、土壤理化性质变化等,运行过程是否存在优先流路径等;5d)潜在受体与周边环境情况:结合地块规划用途和建筑结构设计资料,分析修复工程结束后污染介质与受体的相对位置关系、受体的关键暴露途径等。5.5.3 地块概念模型可用文字、图、表等方式表达,作为确定效果评估范围、采样节点、布点位置等的依据。5.5.4 地块概念模型涉及信息及其作用见附录 A。6布点采样与实验室检测6.1 土壤修复效果评估布点6.1.1 基坑清理效果评估布点6.1.1.1 评估对象基坑清理效果评估对象为地块修复方案中确定的基坑。6.1.1.2 采样节点6.1.1.2.1 污染土壤清理后遗留的基坑底部与侧壁,应在基坑清理之后、回填之前进行采样。6.1.1.2.2 若基坑侧壁采用基础围护,则宜在基坑清理同时进行基坑侧壁采样,或于基础围护实施后在围护设施外边缘采样。6.1.1.2.3 可根据工程进度对基坑进行分批次采样。6.1.1.3 布点数量与位置6.1.1.3.1 基坑底部和侧壁推荐最少采样点数量见表 1。6.1.1.3.2 基坑底部采用系统布点法,基坑侧壁采用等距离布点法,布点位置参见图 2。6.1.1.3.3 当基坑深度大于 1m 时,侧壁应进行垂向分层采样,应考虑地块土层性质与污染垂向分布特征,在污染物易富集位置设置采样点,各层采样点之间垂向距离不大于3m,具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6.1.1.3.4 基坑坑底和侧壁的样品以去除杂质后的土壤表层样为主(020cm),不排除深层采样。6.1.1.3.5 对于重金属和半挥发性有机物,在一个采样网格和间隔内可采集混合样,采样方法参照 HJ 25.2 执行。表 1 基坑底部和侧壁推荐最少采样点数量基坑面积m2坑底采样点数量个侧壁采样点数量个x10024100 x1000351000 x1500461500 x2500572500 x5000685000 x7500797500 x12500网格大小不超过 40m40m采样点间隔不超过 40m6(1)基坑底部系统布点法(2)基坑侧壁等距离布点法图 2基坑底部与侧壁布点示意图6.1.2 土壤异位修复效果评估布点6.1.2.1 评估对象异位修复后土壤效果评估的对象为异位修复后的土壤堆体。6.1.2.2 采样节点6.1.2.2.1 异位修复后的土壤应在修复完成后、再利用之前采样。6.1.2.2.2 按照堆体模式进行异位修复的土壤,宜在堆体拆除之前进行采样。6.1.2.2.3 异位修复后的土壤堆体,可根据修复进度进行分批次采样。6.1.2.3 布点数量与位置6.1.2.3.1 修复后土壤原则上每个采样单元(每个样品代表的土方量)不应超过 500m3;也可根据修复后土壤中污染物浓度分布特征参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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