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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329-2006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回转反吹袋式除尘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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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329-2006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回转反吹袋式除尘器 329 2006 环境保护 产品 技术 要求 回转 反吹 除尘器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 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 标准文本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回转反吹袋式除尘器 Specifications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roduct Rotary reverse bag house 20061122 发布 20070201 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 HJHJ/T 329-2006代替 HCRJ 014-1998HJ/T3292006 I 目 次 前言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技术要求 1 4 试验方法3 5 检验规则3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4 HJ/T3292006 II 前 言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提高回转反吹袋式除尘器的产品质量水平,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回转反吹袋式除尘器的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袋式除尘委员会)、海宁市除尘设备实业公司、哈尔滨环保设备研究所。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6 年 11 月 22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07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条件 回转反吹袋式除尘器(HCRJ014-1998)。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HJ/T3292006 1回转反吹袋式除尘器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回转反吹类袋式除尘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其他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回转反吹类除尘器(以下简称除尘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4053.1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2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4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GB/T 8923 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登记和防锈等级 GB/T 12138 袋式除尘器性能测试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327 袋式除尘器 滤袋 HJ/T 325 袋式除尘器 滤袋框架 JB/T 8471 袋式除尘器安装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 JB/T 8533-1997 回转反吹类袋式除尘器 3 技术要求 3.1 基本要求 3.1.1 除尘器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3.1.2 除尘器的制造应符合 JB/T 8533-1997 第 4 章的相关规定。3.1.3 所有零、部件应符合有关标准并经检验合格,外购件、外协件必须具备生产厂的质量合格证明,并经复检合格后方可进行装配。3.1.4 各运动部件在完成单件装配后(包括外购件、外协件)应进行 2h 的空载运转,转动灵活,无异常。3.1.5 除尘器的滤袋应符合 HJ/T 327 的规定。3.1.6 除尘器的滤袋框架应符合 HJ/T 325 的规定。HJ/T3292006 2 3.1.7 除尘器钢制平台、扶梯、栏杆的制造应符合 GB 4053.1GB 4053.4 的规定。3.2 组装要求 3.2.1 花板的平面度、花板与筒体法兰的平行度均应小于筒体内径的 2/1000。3.2.2 滤袋口应压实密封。不允许露出花板上平面,袋口中心线与花板平面的垂直度不大于袋长的 2/1000。3.2.3 旋臂应旋转灵活,反吹喷嘴口与花板间距应为 1015mm,喷嘴滑套托板紧贴花板,滑动自如。3.2.4 回转顶盖应回转灵活,回转后应复回原位。3.2.5 除尘器密封法兰的螺栓内外侧均应采用性能优良的绳状密封垫料,其搭头应相互紧靠,搭头长度不小于 75mm。3.2.6 人孔和检视孔的盖板应平整压紧,应采用性能优良的板状密封垫料,其接口应搭接和榫接,见图 1。a.搭接法 b.榫接法 图 1 密封垫接头 3.3 除尘器涂装质量应符合 JB/T 8533 的规定,除锈方法和等级应符合 GB 8923 的规定,当使用喷丸或抛丸除锈时,其除锈等级不低于 Sa2,当使用手刷或动力工具除锈时,除锈等级不低于 St2。3.4 除尘器试运转 除尘器回转反吹机构组装后,应进行 2h 的空载运转,要求运转灵活、无异常,轴承部位温升不超过 40。3.5 性能要求 3.5.1 除尘器在过滤风速为 11.5m/min 条件下,其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表 1 除尘器的主要技术指标除尘器的主要技术指标 指 标 1 圈 2 圈 3 圈 4 圈 HJ/T3292006 3除尘效率,%99.5 漏风率,%3 4 设备阻力,kPa 1.5 注:对有特殊要求的应用场所,产品还应满足有关排放标准的规定。3.5.2 除尘器应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在正常工况下,其出口粉尘浓度应达到相应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4 试验方法 4.1 除尘器性能试验方法按 GB/T 12138 的规定进行。4.2 除尘器的漏风率在正常过滤条件下(不清灰)测试,当净气室内实测平均负压偏离2500Pa 时,按以下公式计算:=50.01/P 式中:漏风率,%;1实测漏风率,%;P净气室内实测平均负压,Pa。4.3 粉尘浓度的测定按 GB/T 16157 的规定进行。4.4 其他检验 4.4.1 用于几何尺寸检验的工具,精度等级应不低于 2 级,直线度检验用拉线法。4.4.2 焊缝密封性采用煤油渗透检验。被检验焊缝长度不得小于焊缝总长的 50%,且应包含各类焊缝。4.4.3 漆膜厚度采用漆膜厚度仪检验,漆膜厚度检验在每平方米中不少于 2 个点。4.4.4 漆膜附着力用粘度法检验 用锋利的保险刀片,在漆膜上划夹角为 60的“”,深及金属,然后贴专用胶带(聚酯胶带),使胶带贴紧漆膜,迅速捡胶带扯起,如刀痕两边漆膜被粘下的宽度最大不超过2mm 即为合格。检测点不少于 10 个,80%以上检验点合格判为整体合格。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除尘器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5.2 出厂检验 5.2.1 每台除尘器应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产品应附有产品合格证。5.2.2 检验项目 HJ/T3292006 4 a)零、部件加工尺寸、形位公差;b)装配精度;c)焊接质量;d)漆膜厚度及附着力;e)运动部件空载运转试验。5.3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b)产品投产后,在结构、材料、工艺上有较大改进,可能影响产品性能;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d)正常生产三年;e)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检验要求。5.3.1 抽样方法 对成批生产的除尘器,采取随机抽样,但不少于两台。5.3.2 检验项目 a)除尘效率和粉尘排放浓度;b)漏风率;c)设备阻力;d)出厂检验的全部项目。5.4 判定规则 5.4.1 型式检验结果应符合第 3 章的规定。5.4.2 对任一台或任一项检验不合格,应加倍抽样复检,若仍不符合规定,则判定为不合格。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除尘器的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应符合 JB/T 8533 中的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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