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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2035-2013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
2035
2013
固体废物
处理
处置
工程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2035-2013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solid waste treatment&disposition engineering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3-09-26 发布 2013-12-1 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布 I目 次 目 次 前 言前 言.II1 适用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24 总体要求.35 厂(场)址选择与总图布置.46 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及运输.67 固体废物生物处理.78 固体废物热处理.99 固体废物填埋、处置.1910 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2311 施工与验收.2412 运行与维护.26 II前 言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订本标准。本标准提出了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的通用技术要求。本标准为指导性文件,供有关方面在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作中参照采用。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固体废物处理利用委员会)、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同华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中荷环保有限公司、天津建昌环保有限公司。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3 年 09 月 26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3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1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 1 适用范围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的通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除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以及废物再生利用以外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本标准可作为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对于有相应的工艺技术规范或重点污染源技术规范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应同时执行本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规范。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5086.12 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GB 8172 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 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 1557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1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051 烟囱设计规范 GB 502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3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31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 GB 50236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 GB 50254GB 5025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75 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T 15555.112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T 246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单独焚烧用泥质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2 部分:物理因素 CJ/T 3059 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 CJJ 17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 CJJ/T 52 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技术规程 HJ 564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 284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袋式除尘器用电磁脉冲阀 HJ/T 324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袋式除尘器用滤料 HJ/T 325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袋式除尘器滤袋框架 HJ/T 326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袋式除尘器用覆膜滤料 HJ/T 327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袋式除尘器滤袋 HJ/T 328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脉冲喷吹类袋式除尘器 NY/T 1220 沼气工程技术规范 NY/T 1220.1 沼气工程技术规范 第 1 部分:工艺设计 NY/T 1220.2 沼气工程技术规范 第 2 部分:供气设计 建标 124-2009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 141-2010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253 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91 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13 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038 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1 号)3 术语和定义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3.1 固体废物3.1 固体废物 solid waste 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本标准所指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3.2 生物处理3.2 生物处理 biological treatment 通过微生物的好氧或厌氧作用,使固体废物中可降解有机物转化为稳定产物的处理技术。3.3 好氧堆肥 3.3 好氧堆肥 areobic composting 在充分供氧的条件下,利用好氧微生物分解固体废物中有机物质的过程。3.4 厌氧消化3.4 厌氧消化 anaerobic digestion 在无氧或缺氧条件下,利用厌氧微生物的作用使废物中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转化为甲烷、二氧化碳和稳定物质的生物化学过程。3.5 热处理3.5 热处理 thermal treatment 以高温使有机物分解并深度氧化而改变其物理、化学或生物特性和组成的处理技术。3.6 焚烧3.6 焚烧 incineration 以一定量的过剩空气与被处理的有机废物在焚烧炉内进行氧化燃烧反应,废物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在高温下氧化、热解而被破坏的高温热处理技术。3.7 热解3.7 热解 pyrolysis 固体废物在无氧或缺氧的条件下,高温分解成燃气、燃油等物质的过程。3.8 填埋3.8 填埋 landfill 按照工程理论和土工标准将固体废物掩埋覆盖,并使其稳定化的最终处置方法。4 总体要求 4 总体要求 4.1 4.1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 4存、处理和处置应实施全过程控制。4.2 4.2 有条件的地区应建设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以提高规模效益。4.3 4.3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的建设和运行应由具有国家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满足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文件及本标准的要求。4.4 4.4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过程中应避免和减少二次污染。对产生的二次污染应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治理后达标排放。二次污染的治理方案宜充分利用企业已有资源。4.5 4.5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安装自动连续监测装置。4.6 4.6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应满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4.74.7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的建(构)筑物、电气系统、给排水、暖通等主要辅助工程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5 厂(场)址选择与总图布置 5 厂(场)址选择与总图布置 5.1 一般规定 5.1.1 5.1 一般规定 5.1.1 厂(场)址的选择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环境保护专业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应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和自然生态保护要求,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5.1.2 5.1.2 厂(场)址选择应综合考虑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厂(场)的服务区域、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气象条件、交通条件、土地利用现状、基础设施状况、运输距离及公众意见等因素,经至少两个方案比选后确定。5.1.3 5.1.3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厂(场)界与居民区的距离,应根据污染源的性质和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5.1.4 5.1.4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厂(场)的总图布置应根据厂(场)址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结合生产、运输、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职工生活,以及电力、通讯、热力、给排水、防洪和排涝等设施,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5.2 厂(场)址选择 5.2.1 焚烧厂选址 5.2 厂(场)址选择 5.2.1 焚烧厂选址 55.2.1.1 5.2.1.1 应具备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焚烧厂不应建在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区,必须建在上述地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5.2.1.2 5.2.1.2 应有可靠的电力供应和供水水源。5.2.1.35.2.1.3 应考虑焚烧产生的炉渣及飞灰的处理处置和污水处理及排放条件。5.2.2 填埋场选址 5.2.2.1 5.2.2 填埋场选址 5.2.2.1 填埋场场址应处于相对稳定的区域,并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5.2.2.2 5.2.2.2 填埋场场址应尽量设在该区域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区。5.2.2.3 5.2.2.3 填埋场应有足够大的可使用容积,以保证填埋场建成后使用期不低于 810 年。5.2.2.4 5.2.2.4 填埋场场址的标高应位于重现期不小于 50 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5.2.3 堆肥场选址 5.2.3 堆肥场选址 应统筹考虑服务区域,结合已建或拟建的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充分利用已有基础设施,合理布局。5.2.4 厌氧消化厂选址 5.2.4.15.2.4 厌氧消化厂选址 5.2.4.1 厌氧消化厂应避免建在地质不稳定及易发生坍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区域。5.2.4.2 5.2.4.2 厌氧消化厂选址应尽量靠近发酵原料的产地和沼气利用地区。5.2.4.3 5.2.4.3 应有较好的供水、供电及交通条件。5.2.4.45.2.4.4 厌氧消化厂选址应结合已建或拟建的垃圾处理设施,充分利用已有基础设施,合理布局,利于实现综合处理。5.2.4.5 5.2.4.5 应便于污水、污泥的处理、排放与利用。5.3 总图布置 5.3.1 5.3 总图布置 5.3.1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厂(场)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城市交通有关要求,实现人流和物流分离,方便废物运输车进出,尽量减少中间运输环节。5.3.2 5.3.2 固体废物物流的出入口以及接收、贮存、转运、处理处置场所等应与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隔离建设,易产生污染的设施宜设在办公区和生活区的常年主导风向下风向。5.3.3 5.3.3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厂(场)应以主要设施为主进行布置,其他各项设施应按处理流程合理安排。5.3.4 5.3.4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的生产附属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等辅助设施应根据社会化服务原则 6统筹考虑,避免重复建设。5.3.5 5.3.5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厂(场)周围应设置围墙或防护栅栏等隔离设施,防止家畜和无关人员进入,并应在填埋场、堆肥场边界周围设置防飞扬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及防火隔离带。5.3.6 5.3.6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厂(场)的车辆清洗设施宜设在卸料设施和处理处置厂(场)出口附近,以便于及时清洗卸料后的车辆。6 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及运输 6 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及运输 6.1 一般规定 6.1.1 6.1 一般规定 6.1.1 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贮存及运输,以利于后续的处理处置。6.1.2 6.1.2 工业固体废物与生活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