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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25.3-2014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25.3
2014
污染
场地
风险
评估
技术
i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25.32014 代替 HJ/T 25-1999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risk assessment of contaminated sites(发布稿)(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4-02-19 发布 2014-07-01 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布 发 布 目 次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工作程序和内容.2 5 危害识别技术要求.2 6 暴露评估技术要求.3 7 毒性评估技术要求.6 8 风险表征技术要求.6 9 计算风险控制值的技术要求.7 附录 A(规范性附录)暴露评估推荐模型.9 附录 B(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性质参数推荐值及外推模型.19 附录 C(规范性附录)计算致癌风险和危害商的推荐模型.33 附录 D(资料性附录)不确定性分析推荐模型.39 附录 E(规范性附录)计算土壤和地下水风险控制值的推荐模型.40 附录 F(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扩散迁移推荐模型.46 附录 G(资料性附录)风险评估模型参数推荐值.53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污染场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范污染场地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与以下标准同属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4)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工业企业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基准(HJ/T 25-1999)废止。本标准规定了污染场地风险评估的原则、内容、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 2014 年 2 月 19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1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开展污染场地人体健康风险评估的原则、内容、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污染场地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和污染场地土壤和地下水风险控制值的确定。本标准不适用于铅、放射性物质、致病性生物污染以及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风险评估。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50137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HJ 25.1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HJ 25.2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HJ 25.4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场地 site 某一地块范围内的土壤、地下水、地表水以及地块内所有构筑物、设施和生物的总和。3.2 潜在污染场地 potential contaminated site 因从事生产、经营、处理、贮存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或处理处置潜在危险废物,以及从事矿山开采等活动造成污染,且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构成潜在风险的场地。3.3 污染场地 contaminated site 对潜在污染场地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后,确认污染危害超过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可接受风险水平的场地,又称污染地块。3.4 土壤 soil 由矿物质、有机质、水、空气及生物有机体组成的地球陆地表面的疏松层。3.5 关注污染物 contaminant of concern 根据场地污染特征和场地利益相关方意见,确定需要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污染物。3.6 暴露路径 exposure pathway 污染物从污染源经由各种途径到达暴露受体的路线。3.7 暴露途径 exposure route 场地土壤和浅层地下水中污染物迁移到达和暴露于人体的方式,如经口摄入、皮肤接触、呼吸吸入等。3.8 污染场地健康风险评估 health risk assessment for contaminated site 在场地环境调查的基础上,分析污染场地土壤和地下水中污染物对人群的主要暴露途径,评估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致癌风险或危害水平。3.9 致癌风险 carcinogenic risk 人群暴露于致癌效应污染物,诱发致癌性疾病或损伤的概率。3.10 危害商 hazard quotient 污染物每日摄入剂量与参考剂量的比值,用于表征人体经单一途径暴露于非致癌污染物而受到危害的水平。23.11 危害指数 hazard index 人群经多种途径暴露于单一污染物的危害商之和,用于表征人体暴露于非致癌污染物受到危害的水平。3.12 可接受风险水平 acceptable risk level 对暴露人群不会产生不良或有害健康效应的风险水平,包括致癌物的可接受致癌风险水平和非致癌物的可接受危害商。本标准中单一污染物的可接受致癌风险水平为10-6,单一污染物的可接受危害商为1。3.13 土壤和地下水风险控制值 risk control values for soil and groundwater 根据本标准规定的用地方式、暴露情景和可接受风险水平,采用本标准规定的风险评估方法和场地调查获得相关数据,计算获得的土壤中污染物的含量限值和地下水中污染物的浓度限值。4 工作程序和内容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工作内容包括危害识别、暴露评估、毒性评估、风险表征,以及土壤和地下水风险控制值的计算。污染场地健康风险评估程序见图4.1。4.1 危害识别 收集场地环境调查阶段获得的相关资料和数据,掌握场地土壤和地下水中关注污染物的浓度分布,明确规划土地利用方式,分析可能的敏感受体,如儿童、成人、地下水体等。4.2 暴露评估 在危害识别的基础上,分析场地内关注污染物迁移和危害敏感受体的可能性,确定场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的主要暴露途径和暴露评估模型,确定评估模型参数取值,计算敏感人群对土壤和地下水中污染物的暴露量。4.3 毒性评估 在危害识别的基础上,分析关注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效应,包括致癌效应和非致癌效应,确定与关注污染物相关的参数,包括参考剂量、参考浓度、致癌斜率因子和呼吸吸入单位致癌因子等。4.4 风险表征 在暴露评估和毒性评估的基础上,采用风险评估模型计算土壤和地下水中单一污染物经单一途径的致癌风险和危害商,计算单一污染物的总致癌风险和危害指数,进行不确定性分析。4.5 土壤和地下水风险控制值的计算 在风险表征的基础上,判断计算得到的风险值是否超过可接受风险水平。如污染场地风险评估结果未超过可接受风险水平,则结束风险评估工作;如污染场地风险评估结果超过可接受风险水平,则计算土壤、地下水中关注污染物的风险控制值;如调查结果表明,土壤中关注污染物可迁移进入地下水,则计算保护地下水的土壤风险控制值;根据计算结果,提出关注污染物的土壤和地下水风险控制值。5 危害识别技术要求 5.1 收集相关资料 按照HJ 25.1和HJ 25.2对场地进行环境调查及污染识别,获得以下信息:1)较为详尽的场地相关资料及历史信息;2)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等样品中污染物的浓度数据;3)场地土壤的理化性质分析数据;4)场地(所在地)气候、水文、地质特征信息和数据;5)场地及周边地块土地利用方式、敏感人群及建筑物等相关信息。3危害识别危害识别启动风险评估非致癌效应计算土壤和地下水中单一污染物的总致癌风险和危害指数暴露途径风险是否可接受提出土壤和地下水风险控制值计算保护地下水的土壤风险控制值否计算场地土壤风险控制值计算场地地下水风险控制值是污染物相关资料土地利用方式关注污染物污染空间分布暴露人群场地环境调查资料确定暴露情景分析健康效应暴露模型模型参数致癌效应计算暴露量确定污染物参数不确定性分析结束暴露评估暴露评估风险表征风险表征毒性评估毒性评估控制值计算控制值计算计算土壤中单一污染物经单一途径的致癌风险和危害商计算地下水中单一污染物经单一途径的致癌风险和危害商 图 4.1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程序与内容 5.2 确定关注污染物 根据场地环境调查和监测结果,将对人群等敏感受体具有潜在风险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污染物,确定为关注污染物。6 暴露评估技术要求 6.1 分析暴露情景 6.1.1 暴露情景是指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场地污染物经由不同暴露路径迁移和到达受体人群的情况。根据不同土地利用方式下人群的活动模式,本标准规定了 2 类典型用地方式下的暴露情景,即以住宅用地为代表的敏感用地(简称“敏感用地”)和以工业用地为代表的非敏感用地(简称“非敏感用地”)的暴露情景。6.1.2 敏感用地方式下,儿童和成人均可能会长时间暴露于场地污染而产生健康危害。对于致 4癌效应,考虑人群的终生暴露危害,一般根据儿童期和成人期的暴露来评估污染物的终生致癌风险;对于非致癌效应,儿童体重较轻、暴露量较高,一般根据儿童期暴露来评估污染物的非致癌危害效应。敏感用地方式包括GB 50137规定的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居住用地(R)、文化设施用地(A2)、中小学用地(A33)、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中的孤儿院等。6.1.3 非敏感用地方式下,成人的暴露期长、暴露频率高,一般根据成人期的暴露来评估污染物的致癌风险和非致癌效应。非敏感用地包括 GB 50137 规定的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公用设施用地(U)等。6.1.4 除本标准 6.1.2 和 6.1.3 以外的 GB 50137 规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应分析特定场地人群暴露的可能性、暴露频率和暴露周期等情况,参照敏感用地或非敏感用地情景进行评估或构建适合于特定场地的暴露情景进行风险评估。6.2 确定暴露途径 6.2.1 对于敏感用地和非敏感用地,本标准规定了 9 种主要暴露途径和暴露评估模型,包括经口摄入土壤、皮肤接触土壤、吸入土壤颗粒物、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表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下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吸入室内空气中来自下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共6 种土壤污染物暴露途径和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吸入室内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饮用地下水共 3 种地下水污染物暴露途径。6.2.2 特定用地方式下的主要暴露途径应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确定,暴露评估模型参数应尽可能根据现场调查获得。场地及周边地区地下水受到污染时,应在风险评估时考虑地下水相关暴露途径。6.3 计算敏感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暴露量 6.3.1 经口摄入土壤途径 敏感用地方式下,人群可因经口摄入土壤而暴露于污染土壤。对于单一污染物的致癌和非致癌效应,计算该途径对应土壤暴露量的推荐模型见附录A公式(A.1)和公式(A.2)。6.3.2 皮肤接触土壤途径 敏感用地方式下,人群可因皮肤接触土壤而暴露于污染土壤。对于单一污染物的致癌和非致癌效应,计算该途径对应土壤暴露量的推荐模型见附录A公式(A.3)、公式(A.4)、公式(A.5)和公式(A.6)。6.3.3 吸入土壤颗粒物途径 敏感用地方式下,人群可因吸入空气中来自土壤的颗粒物而暴露于污染土壤。对于单一污染物的致癌和非致癌效应,计算该途径对应土壤暴露量的推荐模型见附录A公式(A.7)和公式(A.8)。6.3.4 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表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途径 敏感用地方式下,人群可因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表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而暴露于污染土壤。对于单一污染物的致癌和非致癌效应,计算该途径对应土壤暴露量的推荐模型见附录A公式(A.9)和公式(A.10)。6.3.5 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下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途径 敏感用地方式下,人群可因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下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而暴露于污染土壤。对于单一污染物的致癌和非致癌效应,计算该途径对应土壤暴露量的推荐模型见附录A公式(A.11)和公式(A.12)。6.3.6 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途径 敏感用地方式下,人群可因吸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