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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91.1-2019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91.1
2019
污水
监测
技术规范
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国国家家环环境境保保护护标标准准HJ 91.1-2019部分代替 HJ/T 91-2002污水监测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wastewater monitoring(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9-12-24 发布2020-03-24 实施生生态态环环境境部部发 布i目次前言.ii1 适用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监测方案制定.25 采样点位.26 监测采样.37 样品保存、运输和交接.78 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79 监测数据处理.810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10附录 A(资料性附录)常用污水监测项目的采样和水样保存要求.13ii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污水监测的相关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污水手工监测的监测方案制定,采样点位,监测采样,样品保存、运输和交接,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本标准是对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中污水监测技术规范部分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2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增加了监测方案制定的内容;增加了附录A,给出常用污水监测项目的采样和水样保存要求;删除了建设项目污水处理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应急监测、资料整编等内容;修改了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中污水内容的相关表述;完善了采样点位、监测采样、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相关内容。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涉及到污水监测的部分废止。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9年12月24日批准。本标准自2020年3月24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污水手工监测的监测方案制定,采样点位,监测采样,样品保存、运输和交接,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手工方法对排污单位污水进行监测的活动。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5562.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T 4883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正态样本异常值的判断和处理GB/T 6682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GB/T 8170数据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HJ 168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 630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T 9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372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CJ/T 3008.1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三角形薄壁堰CJ/T 3008.2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矩形薄壁堰CJ/T 3008.3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巴歇尔量水槽CJ/T 3008.4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宽顶堰CJ/T 3008.5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三角形剖面堰RB/T 21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污水集中处理设施concentrated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为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其他由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共用的污水处理设施等。23.2瞬时水样instantaneous sample从污水中随机手工采集的单一水样。3.3等时混合水样equal time composite sample在某一时段内,在同一采样点位按等时间间隔所采等体积水样的混合水样。3.4等比例混合水样equal proportional composite sample在某一时段内,在同一采样点位所采水样量随时间或流量成比例的混合水样。3.5自动采样automatic sampling通过仪器设备按预先编定的程序自动连续或间歇式采集水样的过程。3.6全程序空白样品whole program blank sample将实验用水代替实际样品,置于样品容器中并按照与实际样品一致的程序进行测定。一致的程序包括运至采样现场、暴露于现场环境、装入采样瓶中、保存、运输以及所有的分析步骤等。3.7实验室空白样品laboratory blank sample将实验用水代替实际样品,按照与实际样品一致的分析步骤进行测定。4监测方案制定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监测目的、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方法、采样频次、采样器材、现场测试仪器、样品保存、运输和交接、采样安全以及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等。5采样点位5.1排放口设置要求5.1.1排放口应满足现场采样和流量测定的要求,原则上设在厂界内,或厂界外不超过10 m 的范围内。5.1.2污水排放管道或渠道监测断面应为矩形、圆形、梯形等规则形状。测流段水流应平直、稳定、有一定水位高度。用暗管或暗渠排污的,须设置一段能满足采样条件和流量测量3的明渠。5.1.3污水面在地面以下超过 1 m 的排放口,应配建取样台阶或梯架。监测平台面积应不小于 1 m2,平台应设置不低于 1.2 m 的防护栏。5.1.4排放口应按照 GB 15562.1 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并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监测人员的安全,经常进行排放口的清障、疏通工作;保证污水监测点位场所通风、照明正常;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测场所应强制设置通风系统,并安装相应的气体浓度安全报警装置。5.1.5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的排放口不得随意改动。因生产工艺或其他原因需变更排放口时,须按 5.1.15.1.4 的要求重新确认。5.2监测点位设置5.2.1污染物排放监测点位在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设置监测点位。对于环境中难以降解或能在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产生长远不良影响,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根据环境管理要求确定的应在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监控的水污染物,在含有此类水污染物的污水与其他污水混合前的车间或车间预处理设施的出水口设置监测点位,如果含此类水污染物的同种污水实行集中预处理,则车间预处理设施排放口是指集中预处理设施的出水口。如环境管理有要求,还可同时在排污单位的总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对于其他水污染物,监测点位设在排污单位的总排放口。如环境管理有要求,还可同时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5.2.2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效率监测点位监测污水处理设施的整体处理效率时,在各污水进入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口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口设置监测点位;监测各污水处理单元的处理效率时,在各污水进入污水处理单元的进水口和污水处理单元的出水口设置监测点位。5.2.3雨水排放监测点位排污单位应雨污分流,雨水经收集后由雨水管道排放,监测点位设在雨水排放口;如环境管理要求雨水经处理后排放的,监测点位按 5.2.1 设置。6监测采样6.1监测准备6.1.1采样器材和现场测试仪器的准备6.1.1.1采样器材主要是采样器具和样品容器。应按照监测项目所采用的分析方法的要求,准备合适的采样器材,如要求不明确时,可按照附录 A 执行。6.1.1.2采样器材的材质应具有较好的化学稳定性,在样品采集、样品贮存期内不会与水样发生物理化学反应,从而引起水样组分浓度的变化。采样器具可选用聚乙烯、不锈钢、聚4四氟乙烯等材质,样品容器可选用硬质玻璃、聚乙烯等材质。6.1.1.3采样器具内壁表面应光滑,易于清洗、处理。采样器具应有足够的强度,使用灵活、方便可靠,没有弯曲物干扰流速,尽可能减少旋塞和阀的数量。样品容器应具备合适的机械强度、密封性好,用于微生物检验的样品容器应能耐受高温灭菌,并在灭菌温度下不释放或产生任何能抑制生物活动或导致生物死亡或促进生物生长的化学物质。6.1.1.4污水监测应配置专用采样器材,不能与地表水、地下水等环境样品的采样器材混用。6.1.1.5按照监测项目所采用的分析方法的要求,选择现场测试仪器。6.1.2辅助用品的准备准备现场采样所需的保存剂、样品箱、低温保存箱以及记录表格、标签、安全防护用品等辅助用品。6.2现场监测调查现场监测期间,监测人员应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监测调查,做好相应的记录,由排污单位人员确认。现场监测调查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和监测点位的基本信息、监测期间是否正常生产及生产负荷、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是否正常及运行负荷、污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等。6.3采样方式和采样频次6.3.1采样方式6.3.1.1基本要求采集的水样应具有代表性,能反映污水的水质情况,满足水质分析的要求。水样采集方式可通过手工或自动采样,自动采样时所用的水质自动采样器应符合 HJ/T 372 的相关要求。6.3.1.2瞬时采样下列情况适用瞬时采样:a)所测污染物性质不稳定,易受到混合过程的影响;b)不能连续排放的污水,如间歇排放;c)需要考察可能存在的污染物,或特定时间的污染物浓度;d)需要得到污染物最高值、最低值或变化情况的数据;e)需要得到短期(一般不超过 15 min)的数据以确定水质的变化规律;f)需要确定水体空间污染物变化特征,如污染物在水流的不同断面和(或)深度的变化情况;g)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等相关环境管理工作中规定可采集瞬时水样的情况。当排污单位的生产工艺过程连续且稳定,有污水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行,其污水能稳定排放的(浓度变化不超过 10%),瞬时水样具有较好的代表性,可用瞬时水样的浓度代表采样5时间段内的采样浓度。6.3.1.3混合采样下列情况适用混合采样:a)计算一定时间的平均污染物浓度;b)计算单位时间的污染物质量负荷;c)污水特征变化大;d)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等相关环境管理工作中规定可采集混合水样的情况。混合采样包括等时混合水样和等比例混合水样两种。当污水流量变化小于平均流量的 20%,污染物浓度基本稳定时,可采集等时混合水样。当污水的流量、浓度甚至组分都有明显变化,可采集等比例混合水样。等比例混合水样一般采用与流量计相连的水质自动采样器采集,分为连续比例混合水样和间隔比例混合水样两种。连续比例混合水样是在选定采样时段内,根据污水排放流量,按一定比例连续采集的混合水样。间隔比例混合水样是根据一定的排放量间隔,分别采集与排放量有一定比例关系的水样混合而成。6.3.2采样频次6.3.2.1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相关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等对采样频次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6.3.2.2如未明确采样频次的,按照生产周期确定采样频次。生产周期在 8 h 以内的,采样时间间隔应不小于 2 h;生产周期大于 8 h,采样时间间隔应不小于 4 h;每个生产周期内采样频次应不少于 3 次。如无明显生产周期、稳定、连续生产,采样时间间隔应不小于 4 h,每个生产日内采样频次应不少于 3 次。排污单位间歇排放或排放污水的流量、浓度、污染物种类有明显变化的,应在排放周期内增加采样频次。雨水排放口有明显水流动时,可采集一个或多个瞬时水样。6.3.2.3为确认自行监测的采样频次,排污单位也可在正常生产条件下的一个生产周期内进行加密监测:周期在 8 h 以内的,每小时采 1 次样;周期大于 8 h 的,每 2 h 采 1 次样;但每个生产周期采样次数不少于 3 次;采样的同时测定流量。6.4采样位置采样位置应在污水混合均匀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