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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MRY
0003
S-2022
子母杯型酸奶
2022
子母
酸奶
安 牧 乳 业(江 苏)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AMRY 0003S-2022 子母杯型酸奶 2022-12-22 发布 2023-01-13 实施 安牧乳业(江苏)有限公司发 布 Q/AMRY 代替 Q/AMRY 0003S-2022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0 40 S-2 0 2 3备案日期:2 0 2 3-0 1-1 2Q/AMRY 0003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是对 Q/AMRY 0003S-2022(备案号 322099S-2022)的修订。本标准与 Q/AMRY 0003S-2022(备案号 322099S-202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范围,增加浓缩乳清蛋白、柑橘纤维、食品用香精和即食燕麦片共 4 种原辅料 增加了果蔬纤维、食品用香精和冲调谷物制品规范性引用文件 增加了柑橘纤维、食品用香精和即食燕麦片的原辅料要求 修改了标准包装 本标准贯彻了国家标准 GB 1930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乳、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20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本标准的检验方法采用了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0.03mg/kg,严于 GB 2762-20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乳及乳制品(调制乳、发酵乳)”所规定的铅(以 Pb 计)0.04mg/kg的规定。本标准由安牧乳业(江苏)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聂养林。本标准于2022年08月首次发布,于2022年12月第一次修订。J S Q BQ/AMRY 0003S2022 1 子母杯型酸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子母杯型酸奶的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80%以上生牛(羊)乳或乳粉为原料,添加白砂糖、稀奶油、浓缩牛奶蛋白、乳清蛋白粉、浓缩乳清蛋白、蛋黄粉、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琼脂、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果胶、黄原胶、卡拉胶、明胶、柑橘纤维、食品用香精中的一种或多种,经预热、均质、杀菌、冷却、接种嗜热链球菌、保加利亚乳杆菌(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亚种)、鼠李糖乳杆菌、干酪乳杆菌、嗜酸乳杆菌、副干酪乳杆菌、植物乳杆菌、双歧杆菌中的一种或多种,发酵制成的风味发酵乳/风味酸乳(以下简称产品),与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果酱/巧克力制品/即食燕麦片组合而成,食用时将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果酱/巧克力制品/即食燕麦片倒入风味发酵乳/风味酸乳中混合。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 GB 1886.1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卡拉胶 GB 1886.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琼脂 GB 274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789.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乳与乳制品检验 GB 4789.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乳酸菌检验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413.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和乳制品酸度的测定 GB 678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明胶 J S Q BQ/AMRY 0003S2022 2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78.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巧克力、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其制品 GB 116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 GB 126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 193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 GB/T 19343 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含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通则 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 GB 196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稀奶油、奶油和无水奶油 GB/T 22165 坚果与籽类食品质量通则 GB/T 22474 果酱 GB 255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果胶 GB 255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 GB 299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 QB/T 4575 食品加工用乳酸菌 QB/T 5027 果蔬纤维 GB 196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 3.1.1 生牛(羊)乳应符合 GB 19301 的规定。3.1.2 乳粉应符合 GB 19644 的要求 3.1.3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GB 13104 的要求。3.1.4 稀奶油应符合 GB 19646 的要求。3.1.5 浓缩牛奶蛋白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3.1.6 乳清蛋白粉、浓缩乳清蛋白应符合 GB 11674 的规定。3.1.7 蛋黄粉应符合 GB 2749 的要求。3.1.8 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应符合 GB 29931 的要求。3.1.9 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应符合 GB 29929 的要求。3.1.10 琼脂应符合 GB 1886.239 的要求。3.1.11 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应符合 GB 25539 的要求。3.1.12 果胶应符合 GB 25533 的要求。3.1.13 黄原胶应符合 GB 1886.41 的要求。3.1.14 卡拉胶应符合 GB 1886.169 的要求。J S Q BQ/AMRY 0003S2022 3 3.1.15 明胶应符合 GB 6783 的要求。3.1.16 嗜热链球菌应符合 QB/T 4575 的要求。3.1.17 保加利亚乳杆菌(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亚种)应符合 QB/T 4575 的要求。3.1.18 鼠李糖乳杆菌应符合 QB/T 4575 的要求。3.1.19 干酪乳杆菌应符合 QB/T 4575 的要求。3.1.20 嗜酸乳杆菌应符合 QB/T 4575 的要求。3.1.21 副干酪乳杆菌应符合 QB/T 4575 的要求。3.1.22 植物乳杆菌应符合 QB/T 4575 的要求。3.1.23 双歧杆菌应符合 QB/T 4575 的要求。3.1.24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应符合 GB/T 22165、GB 19300 的要求。3.1.25 果酱应符合 GB/T 22474 的要求。3.1.26 巧克力制品应符合 GB/T 19343、GB 9678.2 的要求。3.1.27 柑橘纤维应符合 QB/T 5027 的要求。3.1.28 即食燕麦片应符合 GB 19640 的要求。3.1.29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要求。3.2 感官要求及试验方法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及试验方法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与添加成分相符的色泽。取适量试样置于 50mL 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组织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滋味、气味 具有与添加成分相符的滋味和气味。组织状态 组织细腻、均匀,允许有少量乳清析出;风味发酵乳具有添加成分特有的组织状态。3.3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脂肪a/(g/100g)2.5 GB 5009.6 蛋白质/(g/100g)2.3 GB 5009.5 酸度/(T)70.0 GB 5413.34 铅(以 Pb 计)/(mg/kg)0.03 GB 5009.12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a 仅适用于全脂产品。3.4 微生物限量及试验方法 应符合表 3 的规定。J S Q BQ/AMRY 0003S2022 4 表3 微生物限量及试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大肠菌群/(CFU/mL)5 2 1 5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0 0/25mL-GB 4789.10 定性检验 沙门氏菌 5 0 0/25mL-GB 4789.4 霉菌/(CFU/mL)30 GB 4789.15 酵母/(CFU/mL)100 GB 4789.15 a 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 4789.18 执行。3.5 乳酸菌数 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4 乳酸菌数 项目 限量 检验方法 乳酸菌数/(CFU/mL)1106 GB 4789.35 3.6 净含量与试验方法 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净含量检测按 JJF 1070 规定进行。3.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2693、GB 14881 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2 出厂检验 4.2.1 每批产品须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4.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蛋白质、铅和净含量。4.3 型式检验 4.3.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原料来源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存在较大差别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4.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除 3.1、3.7 要求以外的全部项目。4.4 组批 J S Q BQ/AMRY 0003S2022 5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4.5 抽样方法和数量 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2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2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4.6 判定规则 所有检测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检验结果如有不合格项,允许自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或者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5 标志、包装、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