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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R01-2018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CNAS
R01
2018
认可
标识
使用
状态
声明
规则
2018 年 03 月 30 日发布 2018 年 03 月 30 日实施 CNAS-R01 认可标识认可标识使用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Rules for the Use of Accreditation Symbols and Reference to Accreditation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R01:2018 第 1 页 共 18 页 2018 年 03 月 30 日发布 2018 年 03 月 30 日实施 认可标识认可标识使用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1 目的与范围目的与范围 1.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为保证 CNAS 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与认可证书的正确使用,防止误用或滥用标识和认可证书,以及错误声明认可状态,维护 CNAS 的信誉,特制定本规则。1.2 本规则适用于 CNAS 对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认可证书及声明认可状态的要求。注:本规则中合格评定机构指获得 CNAS 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及相关机构、检验机构和其他评估/核查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验室、检验机构。2 引用文件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未注明日期,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2.1 GB/T27011合格评定 认可机构通用要求(等同采用 ISO/IEC 17011)2.2 GB/T27000合格评定 术语和总则(等同采用 ISO/IEC 17000)2.3 IAF ML 2IAF-MLA 国际互认标志使用通则 2.4 ILAC-R7ILAC-MRA 国际互认标志使用规则 2.5 LAC-P8获准认可的实验室、检验机构使用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的补充要求和指南 3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 本规则引用 GB/T27000(等同采用 ISO/IEC17000)和 GB/T27011(等同采用ISO/IEC1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3.1 CNAS 徽标:代表 CNAS 机构的特定图形,CNAS 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3.2 认可注册号:CNAS 授予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的特定英文字母和数字组合。3.3 CNAS 认可标识:CNAS 授予的、供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的,表示其特定认可资格的图形,通常由 CNAS 徽标和标明认可制度的文字、注册号组成,具体式样见本文件附录 1 和附录 2。CNAS-R01:2018 第 2 页 共 18 页 2018 年 03 月 30 日发布 2018 年 03 月 30 日实施 3.4 国际互认标志:国际认可论坛(IAF)或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拥有所有权,证明相关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机构所实施的认可制度已正式签署了多边互认协议的图形;简称 IAF-MLA 或 ILAC-MRA 标志。3.5 国际互认联合徽标:由 IAF-MLA 或 ILAC-MRA 国际互认标志和 CNAS 徽标共同组成的图形,包括 IAF-MLA/CNAS 徽标和 ILAC-MRA/CNAS 徽标。3.6 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属于 CNAS 认可标识的特殊形式,由国际互认标志和CNAS 认可标识共同组成的图形,包括 IAF-MLA/CNAS 标识和 ILAC-MRA/CNAS 标识,具体式样见本文件附录 1 和附录 2。3.7 认可状态声明:表示认可资格的文字说明。3.8 授权签字人:经 CNAS 认可,有能力签发带认可标识的实验室或检验机构报告或证书和声明认可状态文件的人员。3.9 CNAS 认可标识章:将 CNAS 认可标识刻制在特定的材料上,供获准认可的实验室或检验机构在认可范围内出具的报告/证书上加盖的印章。3.10 校准标签:校准实验室在被校准的器具上加贴的标明校准状态的标识。4 CNAS 徽标徽标和国际互认和国际互认标志标志式样式样 4.1 CNAS 徽标徽标 4.1.1 CNAS 徽标式样 CNAS-R01:2018 第 3 页 共 18 页 2018 年 03 月 30 日发布 2018 年 03 月 30 日实施 4.1.2 CNAS 徽标规格 CNAS 徽标的规格如图所示,可成比例放大或缩小,应清晰可辨。4.1.3 CNAS 徽标颜色 CNAS 徽标的基本颜色为蓝色或黑色。蓝色:C:100 M:95 Y:25 K:0 (标准色)C:100 M:56 Y:0 K:0 (标准色)黑色:C:0 M:0 Y:0 K:100 (标准色)4.1.4 CNAS 徽标使用 CNAS 具有 CNAS 徽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其他机构和个人未经 CNAS 的书面允许不得使用 CNAS 徽标;CNAS 根据有关规定使用徽标。4.2 国际互认国际互认标志标志 4.2.1 IAF-MLA 标志 4.2.1.1 IAF-MLA 标志式样 4.2.1.2 IAF-MLA 标志颜色 IAF-MLA 标志的基本颜色为蓝色或黑色。蓝色:C:100 M:80 Y:0 K:0 C:100 M:56 Y:0 K:0 黑色:C:0 M:0 Y:0 K:100 4.2.2 ILAC-MRA 标志 4.2.2.1 ILAC-MRA 标志式样 CNAS-R01:2018 第 4 页 共 18 页 2018 年 03 月 30 日发布 2018 年 03 月 30 日实施 4.2.2.2 ILAC-MRA 标志的颜色 ILAC-MRA 标志的基本颜色为蓝色或黑色。蓝色:C:100 M:56 Y:0 K:0 黑色:C:0 M:0 Y:0 K:100 4.2.3 国际互认标志的使用 4.2.3.1 IAF和ILAC拥有IAF-MLA和ILAC-MRA标志的所有权。CNAS是IAF和ILAC多边承认协议签署方,并与 IAF 和 ILAC 签署了使用 IAF-MLA 和 ILAC-MRA 国际互认标志使用协议,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4.2.3.2 CNAS 拥有 IAF-MLA 和 ILAC-MRA 国际互认标志使用权,并根据有关规定使用该标志。CNAS 通常以与 CNAS 徽标结合(国际互认联合徽标)的方式使用国际互认标志。4.2.3.3 CNAS 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不得单独使用国际互认标志。5 合格评定合格评定机构使用机构使用 CNAS 认可标识认可标识和声明和声明认可状态认可状态的要求的要求 5.1 使用使用 CNAS 认可标识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通用要求和声明认可状态的通用要求 5.1.1 CNAS 拥有 CNAS 认可标识的所有权;合格评定机构在认可范围和认可有效期内按照本规则以及相关要求的规定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其他机构不得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合格评定机构拥有 CNAS 认可标识的使用权,但不得转让认可标识使用权。CNAS 对合格评定机构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的情况进行监督。注 1:申请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不应使用认可标识。注 2:如果获准认可的校准实验室签发的校准证书被用于检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建立测量溯源体系时,应当在校准证书上使用 CNAS 认可标识。5.1.2 合格评定机构应对 CNAS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建立管理程序以保证符合本规则的规定,且不得在与认可范围无关的其他业务中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5.1.3 合格评定机构应在认可范围和认可有效期内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准确、客观的声明认可状态,不得将认可状态声明用于其或其母体组织的其他活动。5.1.4 合格评定机构应以认可证书上标注的机构名称或 CNAS 同意的名称使用 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CNAS-R01:2018 第 5 页 共 18 页 2018 年 03 月 30 日发布 2018 年 03 月 30 日实施 5.1.5 合格评定机构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时不应产生误导,使相关方误认为 CNAS 对合格评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书结果负责,或对此结果的意见或解释负责。5.1.6 当认可要求发生变化,合格评定机构未按时完成转换的,不得继续使用认可标识,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声明认可状态仍然有效。5.1.7 合格评定机构应按照 CNAS 秘书处颁布的式样正确使用 CNAS 认可标识,保证 CNAS 认可标识的完整性;CNAS 认可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且应清晰可辨;CNAS 秘书处向合格评定机构提供 CNAS 认可标识式样,供其使用。5.1.8 CNAS 秘书处通过在 CNAS 网站(http:/)下载区内或其他方式向合格评定机构提供 CNAS 认可标识。5.1.9 合格评定机构可在报告或证书、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和网页等上使用 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CNAS 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可采用印刷、图文和印章(印章仅限实验室、检验机构认可标识)等方式。5.1.10 被暂停认可资格的合格评定机构应在被暂停范围内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得CNAS 认可的宣传,并应立即停止在报告或证书、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和网页等上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5.1.11 被撤销、注销认可资格或缩小认可范围的合格评定机构应在 CNAS 作出撤销、注销或缩小认可范围决定之日起,在被撤销、注销认可资格或缩小认可范围内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 CNAS 认可的宣传,收回、销毁和删除一切带有 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的证书、报告、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和网页等。5.1.12 认可资格到期后,合格评定机构如未获得新的认可资格,不得继续使用 CNAS认可标识,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声明认可状态仍然有效。5.1.13 合格评定机构应将认可资格的暂停、注销、撤销以及认可范围的缩小等变化及相关后果及时告知其受影响的客户,不得有不当延误。5.1.14 合格评定机构在认可范围内未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或未声明认可状态的,应按照 CNAS 的规定从事合格评定活动。5.1.15 当合格评定机构因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引起法律诉讼时,应及时通告 CNAS,CNAS 有权根据诉讼需要亲自申请或要求其申请 CNAS 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如果采取和解、撤诉等法律行动,应经 CNAS 书面准许。CNAS-R01:2018 第 6 页 共 18 页 2018 年 03 月 30 日发布 2018 年 03 月 30 日实施 5.2 认证机构使用认证机构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特殊要求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特殊要求 5.2.1 获得CNAS 认可的认证机构应在其公开文件或网站上正确宣传认可及国际互认相关知识。5.2.2 获得 CNAS 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应在 CNAS 认可范围内所颁发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上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认可状态。注:在 CNAS 的认可范围内,认证机构的认可状态声明表述为: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Accredited by 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Service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与认可注册号。5.2.3 对于获得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在 CNAS 认可的范围内,如果其客户希望其所颁发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不带 CNAS 认可标识和(或)不声明认可状态,其客户必须向认证机构和 CNAS 说明理由。如果认证机构和 CNAS 均认为认证机构的客户的理由是合理的,并可接受,可以作为例外。但管理体系认证机构所颁发的不带CNAS 认可标识和(或)不声明认可状态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仍被视为在 CNAS 认可范围内。5.2.4 宣称获得 CNAS 认可的非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应在 CNAS 认可范围内所颁发的认证证书上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认可状态。5.2.5 如果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获得包括 CNAS 等多个认可机构认可,在同一认可范围内,认证机构决定颁发带有其中一个或多个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