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CNAS-EC-016:2009
不予受理认证机构认可申请和暂停、撤销认证机构认可资格有关规定的说明
CNAS
EC
016
200
认 可 说 明 编号:CNAS-EC016:2009 第 1 页 共 5 页 发布日期:2007 年 02 月 15 日 修订日期:2009 年 08 月 12 日 实施日期:2009 年 08 月 12 日 不予受理认证机构认可申请和 暂停、撤销认证机构认可资格有关规定的说明 不予受理认证机构认可申请和 暂停、撤销认证机构认可资格有关规定的说明 1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不予受理认证机构认可申请和暂停、撤销认证机构认可资格的情况,特制订本文件。不予受理认可申请适用于认证机构初次申请和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复评、增加关键场所、扩大认可领域、扩大业务领域的申请。暂停、撤销认证机构认可资格适用于对所有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发生问题的处理。2 2 引用文件 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RC02认证机构认可资格的暂停与撤销规则 CNAS-RC03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 CNAS-RC04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CNAS-RC05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国家认监委国认可函2004122 号关于加强机构注册办公地址管理的通知 3 3 不予受理认可申请和暂停、撤销认可资格 对申请认可的认证机构和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违反认可规范要求涉及认可资格的处理分为不予受理认可申请、暂停认可资格和撤销认可资格三种情况。当发现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存在涉及暂停认可资格的问题时,如问题发现较早,尚未造成严重影响,且有可能在短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的,可以对其采取事先告诫的方式。对于被暂停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如其一贯表现较好,且在暂停期间对存在问题整改力度大,整改效果明显,可视情况提前恢复其被暂停的全部或部分认可范围的认可资格。认 可 说 明 编号:CNAS-EC016:2009 第 2 页 共 5 页 发布日期:2007 年 02 月 15 日 修订日期:2009 年 08 月 12 日 实施日期:2009 年 08 月 12 日 在对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做出暂停、撤销认可资格的决定前,可由认证机构对问题事实进行说明。3.1 不予受理认可申请 3.1 不予受理认可申请 按照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1)的要求,对于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将不予受理其认可申请:3.1.1 3.1.1 未提供国家认监委批准文件(不含境外机构)的;3.1.2 3.1.2 不满足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认证机构设立条件,国家认监委已经做出暂停批准资格决定的;3.1.3 3.1.3 未提交有效的法律地位证明(如营业执照等)的;3.1.4 3.1.4 实际办公地址、注册登记地址、国家认监委批准文件中地址不一致的;3.1.5 3.1.5 未实施内部审核(包括总部对分支机构的内审)和管理评审的;3.1.6 3.1.6 未能提供申请领域已经实施 3 个(关键场所 2 个)组织认证证明的;3.1.7 3.1.7 未提供对申请人应承担的认证活动中所引发责任做出安排证明的;3.1.8 3.1.8 申请认可前发生误导使用认可标志等行为,未采取纠正措施的;3.1.9 3.1.9 存在相关机构,未能识别或未提供相关机构业务活动与认证活动之间可能的利益冲突分析与控制说明的;或未能识别或未提供证据证实对公正性威胁进行了识别、分析和管理;3.1.103.1.10 申请认可领域的质量管理体系未有效运行 6 个月。3.2 暂停认可资格 3.2 暂停认可资格 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情况暂停其全部或部分认可范围三个月或六个月,并公布:3.2.1 3.2.1 认证机构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限或在根据情况同意延期的时间内仍然不接受认可监督评审的;3.2.23.2.2 在前后两次认可评审中,同样类型的严重不符合重复出现的;或在前后两次认可评审中,一般不符合重复出现,并导致机构体系运行出现系统性问题,影响认证审核有效性和公正性等关键问题的;3.2.33.2.3 对于认可评审中提出的不符合,未按规定时限采取有效纠正和/或采取纠正措施的;3.2.4 3.2.4 错误使用认可证书、认可标志和国际互认标识,未采取纠正措施的;3.2.5 3.2.5 认证机构根据接受的投诉发现本机构存在严重问题,但未做原因分析和采取认 可 说 明 编号:CNAS-EC016:2009 第 3 页 共 5 页 发布日期:2007 年 02 月 15 日 修订日期:2009 年 08 月 12 日 实施日期:2009 年 08 月 12 日 纠正措施的;3.2.6 3.2.6 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相关信息失实的;3.2.73.2.7 未按 CNAS-RCO3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及时准确通报信息的(例如虚报、瞒报获证组织数量等);或对影响认可结果可信性的重要信息,包括对获证组织发生重大产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食品安全等事故,未在规定时间内通报的;3.2.83.2.8 其他违背认可合同(如拖期未缴纳认可费用)的;3.2.9 3.2.9 未能对申请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审核/评价而颁发认证证书,不能为相应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满足规定要求提供充分的信心;或者未对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监督或复评,不能证明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持续满足认证要求;或者发现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满足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的。如出现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且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3.2.9.13.2.9.1 审核中专业活动、关键过程/场所没有安排专业审核员或未配备技术专家进行审核;3.2.9.23.2.9.2 安排实习审核员/技术专家单独审核;3.2.9.33.2.9.3 实习审核员/技术专家在审核中计算人日数;3.2.9.43.2.9.4 经认证机构确认的组织相关的员工数量明显低于有效员工数量;3.2.9.53.2.9.5 体系审核员/产品检查员未按规定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备案;3.2.9.63.2.9.6 对组织初次认证审核开具的不符合,未要求采取纠正措施或未对纠正措施进行有效验证就颁发认证证书;3.2.9.73.2.9.7 对组织关键过程、重大环境因素、重大危险源或危害等未识别或未实施审核,影响认证有效性的;3.2.9.83.2.9.8 在认证过程中,特别是在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等领域,未对适用的重要法律法规的识别或其合规性评价进行审核,影响认证有效性的;3.2.9.93.2.9.9 无正当理由超过认可规范规定的时限三个月未对组织实施监督审核且未暂停、注销或撤销的;3.2.9.103.2.9.10 对组织在已认可的认证范围内实施申请评审时明显错判,造成不能有效审核的;3.2.9.113.2.9.11 无充分理由不进行一阶段现场审核的。认 可 说 明 编号:CNAS-EC016:2009 第 4 页 共 5 页 发布日期:2007 年 02 月 15 日 修订日期:2009 年 08 月 12 日 实施日期:2009 年 08 月 12 日 3.2.103.2.10 其他较严重违反认可规范要求,但尚未构成撤销认可资格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3.2.10.13.2.10.1 存在公正性问题,如认证机构与咨询机构存在利益关系或认证审核人员参与咨询活动;3.2.10.23.2.10.2 未对认证机构应承担的认证活动中所引发责任做出必要的安排;3.2.10.33.2.10.3 存在相关机构,未能识别或未提供相关机构业务活动与认证活动之间可能的利益冲突分析与控制说明;3.2.10.43.2.10.4 获认可后发生误导使用认可标志等行为,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3.2.10.53.2.10.5 未按规定时间间隔实施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含总部对分支机构未进行内审),或虽实施内审和管理评审,但其管理体系运作有效性存在系统性严重问题;3.2.10.63.2.10.6 建立的认证能力分析和评价系统未得到全面一致实施,或实际结果存在明显问题危及认证能力,或建立的能力分析和评价系统详细程度不能有效确保认证能力分析和评价结果一致性和有效性;3.2.10.73.2.10.7 超已获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大类或要求强制见证的小类或产品标准)进行认证,并颁发带有认可标志的认证证书。3.2.11 3.2.11 被国家相关部门暂停对认证机构的批准文件或其他违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包括以下情况,但不限于以下情况):3.2.11.13.2.11.1 认证机构的批准文件被国家认监委暂停;3.2.11.23.2.11.2 不能持续满足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认证机构设立条件;3.2.11.33.2.11.3 实际办公地址、注册登记地址、国家认监委批准文件地址不一致,经提出问题后超过一个月未能提供正在办理地址更改手续证明文件的,或在三个月内仍未解决的;3.2.11.43.2.11.4 认证机构与行政机关存在利益关系,并造成较严重后果。3.2.123.2.12 认证机构的一般场所从事关键活动的。3.3 撤销认可资格3.3 撤销认可资格 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全部或部分认可范围的认可资格,并公布:3.3.1 3.3.1 被国家认监委撤销或注销对认证机构批准文件的或撤销部分业务范围的;3.3.2 3.3.2 在暂停认可资格期限内,未就存在问题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或者仍违反认可规范要求且程度严重的;认 可 说 明 编号:CNAS-EC016:2009 第 5 页 共 5 页 发布日期:2007 年 02 月 15 日 修订日期:2009 年 08 月 12 日 实施日期:2009 年 08 月 12 日 3.3.3 3.3.3 严重违反认可规范要求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3.3.3.1 3.3.3.1 同时发生 3.2 中多项条款情况的;3.3.3.2 3.3.3.2 因同类问题,第二次被暂停的。3.3.4 3.3.4 严重违反认可合同的;3.3.5 3.3.5 在认可有效期内,由于认可规范要求变更,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不能确保符合变更后的要求的;3.3.6 3.3.6 存在本文 3.2.9 条所描述的问题,且造成严重影响的;3.3.7 3.3.7 出具虚假认证结论,或出具的结论严重失实,或认证机构发现弄虚作假,未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的;3.3.8 3.3.8 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相关信息严重失实、弄虚作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