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3.100C6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20—2019代替GBZ20-2002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Diagnosisofoccupationalcontactdermatitis2019-01-30发布2019-07-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GBZ20—20191前言本标准的第4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GBZ20-2002《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与GBZ20-2002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对致病物质进行了调整,增加新致病物,并对致病物分类进行调整;——删除了其他处理的部分内容;——修改了附录A的部分内容。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山东省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黑龙江省第二医院、上海复旦大学附属浦东医院、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防治院)、山东省莱州市慢性病防治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海华、王兴刚、杨惠敏、严月华、郭孔荣、刘林刚、薛春霄、程秀荣、陈巍。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GB7806-1987;——GBZ20-2002。GBZ20—20192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和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和处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Z18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GB/T16180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3诊断原则根据明确的职业接触史、皮损发病部位、临床表现及动态观察结果,参考作业环境调查和同工种发病情况,需要时结合皮肤斑贴试验进行综合分析,排除非职业性因素引起的接触性皮炎,方可诊断。4诊断4.1职业性刺激性接触性皮炎急性皮炎呈红斑、水肿、丘疹,或在水肿性红斑基础上密布丘疹、水疱或大疱,疱破后呈现糜烂、渗液、结痂。自觉灼痛或瘙痒。慢性改变者呈现不同程度浸润、增厚、脱屑或皲裂。具有下列条件者可诊断:a)有明确的职业接触史。b)自接触至发病所需时间和反应程度与刺激物的性质、浓度、温度、接触方式及接触时间有密切关系,接触高浓度强刺激物,常立即出现皮损。c)在同样条件下,接触者常有多人发病。d)皮损局限于接触部位,界限清楚。e)病程具自限性,去除病因后易治愈,再接触可再发。4.2职业性变应(过敏)性接触性皮炎皮损表现与刺激性接触性皮炎相似,但大疱少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