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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6-2008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调味品、发酵制品生产企业要求
0016
2008
食品安全
管理体系
调味品
发酵
制品
生产
企业
要求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专 项 技 术 要 求 CCAA/CTS 0016-2008 CNCA/CTS 0016-2008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调味品、发酵制品生产企业要求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调味品、发酵制品生产企业要求 Foo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Requirements for seasoning and fermented product establishments 2008年9月11日发布 2008年9月11实施 中中 国国 认认 证证 认认 可可 协协 会会 发发 布布CCAA/CTS 0016-2008 CNCA/CTS 0016-2008 I目 次 前 言.II.II 引 言.III.III 1 范围.1.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1 3 术语和定义.2.2 4 人力资源.3.3 4.1 食品安全小组.3.3 4.2 人员能力、意识和培训.3.3 4.3 人员健康和卫生要求.4.4 5 前提方案.4.4 5.1 基础设施与维护.4.4 5.2 其他前提方案.8.8 6 关键过程控制.9.9 6.1 原辅材料.9.9 6.2 菌种培养和发酵工序.10.10 6.3 配制产品的要求.11.11 6.4 灭菌/干燥.11.11 7 检验.12.12 8 产品追溯与撤回.12.12 附录 A 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12.12 CCAA/CTS 0016-2008 CNCA/CTS 0016-2008 II前 言 本技术要求是 GB/T 22000-2006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在调味品、发酵制品生产企业应用的专项技术要求,是根据调味品、发酵制品行业的特点对 GB/T22000 相应要求的具体化。本技术要求的附录为资料性附录。本技术要求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提出。本技术要求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归口。本技术要求主要起草单位: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上海质量体系审核中心、北京大陆航星质量认证中心、北京中大华远认证中心、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广东中鉴认证有限责任公司、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长城(天津)质量保证中心等。本技术要求系首次发布。CCAA/CTS 0016-2008 CNCA/CTS 0016-2008 III 引 言 为提高调味品、发酵制品产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我国食品企业市场竞争力,本技术要求从我国调味品、发酵制品安全存在的关键问题入手,采取自主创新和积极引进并重的原则,结合调味品、发酵制品企业生产特点,针对企业卫生安全生产环境和条件、关键过程控制、检验等,提出了建立我国调味品、发酵制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专项技术要求。鉴于调味品、发酵制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方面的差异,为确保食品安全,除在高风险食品控制中所必须关注的一些通用要求外,本技术要求还特别提出了针对本类产品特点的“关键过程控制”要求。主要包括原辅料控制,强调组织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危害控制;重点提出对菌种培养和发酵、灭菌/干燥的控制;突出关键过程监控及环境卫生控制对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性,确保消费者食用安全。CCAA/CTS 0016-2008 CNCA/CTS 0016-2008 1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调味品、发酵制品生产企业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调味品、发酵制品生产企业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专项技术要求,包括人力资源、前提方案、关键过程控制、检验、产品追溯与撤回。本标准配合GB/T 22000以适用于调味品、发酵制品生产企业建立、实施与自我评价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也适用于对此类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外部评价和认证。本标准用于认证目的时,应与GB/T22000一起使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文件,然而,鼓励根据本文件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上述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使用其最新版本。GB1903 食品添加剂 冰乙酸(冰醋酸)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3 酱油厂卫生规范 GB 8954 食醋厂卫生规范 CCAA/CTS 0016-2008 CNCA/CTS 0016-2008 2GB/T 12729.1 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16869 鲜、冻禽产品 GB/T 22000-2006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 SB10338 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本文件中未注释的术语和定义同 GB/T 12729.1、GB/T 22000 中相关术语。3.1 调味品 在食品加工及烹调过程中广泛使用的,用以去腥、除膻、解腻、增香、调配滋味和气体的一类辅助食品。如酱油、食醋、味精、香辛料等。3.2 酿造酱油 以大豆(饼粕)、小麦和(或)麸皮等为原料,经微生物发酵制成的具有特殊色、香、味的液体调味品。3.3 配制酱油 以酿造酱油为主体,与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食品添加剂等配制而成的液体调味品。3.4 酿造食醋 以粮食、果实、酒类等含有淀粉、糖类、酒精的原料,经微生物酿造而成的一种酸性液体调味品。CCAA/CTS 0016-2008 CNCA/CTS 0016-2008 33.5 配制食醋 以酿造食醋为主体,与食用冰乙酸、食品添加剂等混合配制而成的调味醋。3.6 酱类 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经发酵酿造而成的各种调味酱,以及以调味酱为主体基质添加各种配料(如蔬菜、肉类、禽类等)加工而成的酱类产品,主要包括甜面酱、黄酱、豆瓣酱等。3.7 鸡精调味料 以味精、食用盐、鸡肉/鸡骨的粉末或其浓缩抽提物、呈味核苷酸二钠及其它辅料,添加或不添加香辛料和(或)食用香料等增香剂经混合、干燥加工而成,具有鸡的鲜味和香味的复合调味料。3.8 发酵制品 以淀粉、大米、糖蜜等糖质原料,经微生物发酵制成的制品。4 人力资源 4.1 食品安全小组 食品安全小组应由多专业的人员组成,包括从事卫生质量控制、生产加工、工艺制定、检验、设备维护、原辅料采购、仓储管理等工作的人员。4.2 人员能力、意识和培训 影响食品安全活动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技能。4.2.1 食品安全小组应理解 HACCP 原理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标准。4.2.2 应具有满足需要的熟悉调味品、发酵制品生产基本知识及加工工艺的人员。CCAA/CTS 0016-2008 CNCA/CTS 0016-2008 44.2.3 从事调味品、发酵制品工艺制定、卫生质量控制、实验室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相关知识。4.2.4 生产人员熟悉人员卫生要求,遵守前提方案的相关规范要求。4.3 人员健康和卫生要求 4.3.1 从事食品生产、检验和管理的人员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从事食品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和健康检查的规定。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做临时健康检查,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4.3.2 直接从事食品生产、检验和管理的人员,凡患有影响食品卫生疾病者,应调离本岗位。4.3.3 生产、检验和管理人员应保持个人清洁卫生,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工作时不得戴首饰、手表,不得化妆;进入车间时应洗手、消毒并穿着工作服、帽、鞋,离开车间时换下工作服、帽、鞋;工作帽、服应集中管理,统一清洗、消毒,统一发放。不同卫生要求的区域或岗位的人员应穿戴不同颜色或标志的工作服、帽,以便区别。不同区域人员不应串岗。5 前提方案 从事调味品、发酵制品食品生产企业,在根据 GB/T 22000 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时,应满足 GB 14881、GB 8953、GB 8954 等标准的要求,出口调味品、发酵制品企业还应满足进口国的相关法规要求。5.1 基础设施与维护 5.1.1 厂区 CCAA/CTS 0016-2008 CNCA/CTS 0016-2008 55.1.1.1 企业应建在无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厂区内不应兼营、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他产品和物品。厂区路面应平整、无积水、易于清洗;厂区应适当绿化,无泥土裸露地面。生产区域应与生活区域隔离。5.1.1.2 厂区内污水处理设施、锅炉房、贮煤场等应当远离生产区域和主干道,并位于主风向的下风处。5.1.1.3 废弃物、酱渣(醋渣)暂存场地应远离生产车间。应有防污染设施,定期清洗消毒。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出厂,暂存过程中不应对厂区环境造成污染。5.1.1.4 需要时,应设有污水处理系统;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规定。5.1.2 厂房应结构合理,牢固且维修良好,其面积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应有防止蚊、蝇、鼠、其他害虫以及烟、尘等环境污染物进入的设施。5.1.3 生产车间 5.1.3.1 布局 车间面积应当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生产设施及设备布局合理,便于生产操作,应有有效措施防止交叉污染。原辅材料、加工品、成品以及废弃物进出车间的通道应当分开。5.1.3.2 基础设施 车间地面、墙壁、天花板的覆盖材料应使用浅色、无毒、耐用、平整、易清洗的材料。地面应有充足的坡度,不积水;墙角、地角、顶角应接缝良好,光滑易清洗;天花板应能防止结露和冷凝水滴落。车间的门窗应用浅色、易清洗、不透水、耐腐蚀、表面光滑而且防吸附的坚固材料 CCAA/CTS 0016-2008 CNCA/CTS 0016-2008 6制作,结构严密,必要部位应有防蚊虫设施;内窗台应当有倾斜度或采用无窗台结构。应设置与车间相连的更衣室,卫生间应远离生产车间,其面积和设施能够满足需要。更衣室、卫生间、淋浴室应当保持清洁卫生,门窗不得直接开向车间,不得对生产车间的卫生构成污染。卫生间内应当设有洗手、消毒设施;便池均应设置独立的冲水装置;应设置排气通风设施和防蚊蝇虫设施。5.1.3.3 卫生设施 车间入口处和车间内的适当位置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消毒、漂洗以及干手设施,配备有清洁剂和消毒液。洗手水龙头应为非手动开关。灌装/包装车间进口处应设置更衣室,内设衣柜/衣架、空气消毒装置(如:紫外灯)及消毒设施(如鞋靴消毒池、洗手消毒池等),酱油、食醋灌装车间入口处应设置鞋靴消毒池,进入其它产品的灌装/包装车间应换鞋或经鞋底消毒。5.1.3.4 生产设施 车间内接触加工品的设备、工器具应使用化学性质稳定、无毒、无味、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表面光滑而且防吸附、坚固的材料制作。根据生产工艺需要,如果确需使用竹木器具(如:制曲),应有充足的依据,并制定防止产生危害的控制措施。车间内不同用途的容器应有明显的标识,不得混用。盛装废弃物的容器应选用适合的材料制作,需加盖的应配置非手工开启的盖。5.1.3.5 灯具及照明 车间内的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罩、照度满足操作要求,生产场所的照度在 220 lx 以 CCAA/CTS 0016-2008 CNCA/CTS 0016-2008 7上,检验场所的照度在 540 lx 以上;5.1.3.6 排水 车间内应有畅通的排水系统,水流应当从高清洁区域流向低清洁区域;排水沟底部为圆弧形,应有适当的坡度。5.1.3.7 通风 车间应安装通风设备,车间内空气应由高清洁区向低清洁区流动,有大量蒸汽的加热工段,应装有足够能力的排风设备。5.1.4 附属设施 应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原辅材料、化学物品、包装物料、成品的储存等辅助设施。原材料贮藏期间应定期检查水分含量及温度变化情况,对局部发热、霉变的原材料必须及时进行筛选处理、弃用。5.1.5 动力能源 应确保充足的电力和热能供应。5.1.6 维护保养 应制定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计划,保证其正常运转和使用。5.1.7 原材料、成品库必须通风,干燥,定期清洗、消毒;并有防蝇、防鼠、防虫和防尘设施,不得贮存其他物品。包装材料应存放有通风、干燥、无尘、无污染源的仓库内,内包装材料库宜专库专用。5.1.8 运输成品必须使用专车,不得与其他物品混装混运。运输车辆必须有防雨、防污染 CCAA/CTS 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