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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CI01-A008-2018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建筑消防设施、建筑电气防火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
CNAS
CI01
A00
2018 年 03 月 01 日发布 2018 年 03 月 01 日实施 CNAS-CI01-A008 检验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建筑建筑消防消防设施设施、建筑建筑电气电气防火防火检验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领域的应用说明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Inspection Body Competence Accreditation Criteria in the Field of Architectural Fire Protection Systems and Architectural Electrical Fire Prevention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CI01-A008:2018 第 1 页 共 5 页 2018 年 03 月 01 日发布 2018 年 03 月 01 日实施 目 次 前 言.2 1 范围.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3 术语和定义.3 4 通用要求.3 4.1 公正性和独立性.3 4.2 保密性.3 5 结构要求.3 5.1 行政管理要求.3 5.2 组织和管理.4 6 资源要求.4 6.1 人员.4 6.2 设施与设备.4 6.3 分包.4 7 过程要求.4 7.1 检验方法和程序.4 7.2 检验项目和样品的处置.5 7.3 检验记录.5 7.4 检验报告和检验证书.5 7.5 投诉和申诉.5 7.6 投诉和申诉过程.5 8 管理体系要求.5 CNAS-CI01-A008:2018 第 2 页 共 5 页 2018 年 03 月 01 日发布 2018 年 03 月 01 日实施 前前 言言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是CNAS根据建筑消防工程领域检验的特点而对CNAS-CI01:2012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和减少该准则的要求。本文件需与CNAS-CI01:2012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和CNAS-CI01-G001:2018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同时使用。在结构编排上,本文件章、节的条款号和条款名称均采用CNAS-CI01中章、节条款号和名称。本文件代替:CNAS-CI12:2015。本次为换版修订,相对于CNAS-CI12:2015,本次换版仅涉及文件编号改变。本文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CNAS-CI12:2010;CNAS-CI12:2013;CNAS-CI12:2015。CNAS-CI01-A008:2018 第 3 页 共 5 页 2018 年 03 月 01 日发布 2018 年 03 月 01 日实施 检验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建筑建筑消防消防设施设施、建筑建筑电气电气防火防火 检验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领域的应用说明 1 范围范围 本文件是 CNAS 根据建筑消防工程领域检验的特点而对 CNAS-CI01:2012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和减少该准则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建筑消防设施、建筑电气防火领域的部分检验活动。从事建筑消防设施、建筑电气防火领域检验的检验机构在本文中简称为检验机构。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参考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不可缺少。对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只采用所引用的版本;对没有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采用最新的版本(包括任何的修订)。CNAS-CI01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CNAS-CI01-G001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 3 术语和术语和定义定义 3.1 建筑消防设施 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用于火灾报警、灭火、人员疏散、防火分隔、灭火救援行动等设施的总称。3.2 建筑电气 建、构筑物中的变配电、低压配电、配电线路布线系统、电气照明等设施的总称。4 通用要求通用要求 4.1 公正性和独立性公正性和独立性 4.1.6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建筑电气防火检验工作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检验机构中执业。4.1.6 a)从事建筑消防设施、建筑电气防火检验的机构和负责实施检验的人员,不应是其检验项目的设计方、施工方、建设方、监理方等利益相关方和勘察设计人员、施工单位人员、建设单位人员、监理人员、用户或物业人员等利益相关方,也不应是上述任何一方的授权代表。4.2 保密性保密性 5 结构结构要求要求 5.1 行政管理要求行政管理要求 CNAS-CI01-A008:2018 第 4 页 共 5 页 2018 年 03 月 01 日发布 2018 年 03 月 01 日实施 5.2 组织和管理组织和管理 5.2.5 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应是本机构长期雇员,且在本机构执业时间不少于 2 年。6 资源要求资源要求 6.1 人员人员 6.1.2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建筑电气防火工程检验的机构技术人员至少有 6 人。6.1.3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建筑电气防火检验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培训经历、经验和熟悉消防设施、建筑电气防火检验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并能根据检验结果对总要求的符合性做出专业判断和出具相应报告的能力。从事建筑消防设施、建筑电气防火检验的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消防设施、建筑电气防火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有从事该领域检测/检验经历不少于 5 年;质量负责人应经过质量管理培训并具有 2 年以上的质量管理经历;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建筑消防设施、建筑电气防火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有不少于 8 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报告审核人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且应有不少于 5 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检验员应具备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且应有不少于 2 年的本专业工作经历,并取得相关行业部门培训的资格证书。有执业资格要求的需持执业资格证书。6.1.9 检验机构必须提供从事建筑消防设施、建筑电气防火检验领域的检验员能够独立(负责)进行有关检验项目评价的证明材料。6.2 设施与设备设施与设备 6.2.1 检验机构应自行配备与检验能力和安全操作相适应的设施和设备。6.3 分包分包 7 过程要求过程要求 7.1 检验检验方法和程序方法和程序 7.1.1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建筑电气防火检验应依据现行有效的法规、标准和规范所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当这些方法和程序不能完全满足检验需要时,检验机构应按要求制定相应的检验方法和程序并形成文件。7.1.2 从事工程检验的机构还应制定和使用针对检验计划、标准抽样、环境控制和检验技术方面形成文件的指导书。这些指导书至少应包括:现场抽样、样品标识、处置及记录、检验记录、检验项目、检验方法、现场安全保障、环境控制、主要使用设备和综合判定等内容。CNAS-CI01-A008:2018 第 5 页 共 5 页 2018 年 03 月 01 日发布 2018 年 03 月 01 日实施 7.2 检验检验项目项目和和样品样品的处置的处置 7.3 检验检验记录记录 7.4 检验检验报告和报告和检验检验证书证书 7.4.2 建筑消防设施、建筑电气防火检验的检验报告或检验证书除了准则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工程概况、委托方名称、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名称等。7.4.4 当被检验的工程涉及建筑消防设施、建筑电气防火检验不合格时,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以确保及时采取安全措施。7.5 投诉和申诉投诉和申诉 7.6 投诉和申诉投诉和申诉过程过程 8 管理体系要求管理体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