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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F 204.6-2008 纸杯 204.6 2008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204.62008 纸 杯 2008-7-22 发布 2008-10-1 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CCGF 204.62008 纸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纸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纸杯。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2 204 204.6 分类名称 日用消费品 家用纸制品 纸杯 2.2 产品种类 纸杯按用途分冷饮杯、热饮杯和冰淇淋杯;按容量可分为大、中、小三类。3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纸杯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纸杯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下表: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30000 3000 且30000 3000 4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期日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QB 2294 纸杯 GB/T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T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5009.11 食品中铅的测定 国家质检总局第 13 号令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1CCGF 204.62008 5 抽样 5.1 抽样型号或规格 应抽查同一型号(货号)的纸杯。5.2 抽样方法、基数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号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1000只纸杯,抽样时在应在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选取4个或4个以上包装箱,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数量。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5.3 抽样数量 抽样以最小销售包装作为样本,在选取的4个包装箱中,每箱抽取样品2包,共计抽取样品8包(每包以20只纸杯计),每包不足20只按160只换算成包数抽取样本。其中6包作为检验样品,2包作为备用样品。5.4 样品处置 5.4.1 样品抽取后应用塑料袋进行包装加封,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5.4.2 样品到达检验机构后,接收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样单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标识后保存。5.5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纸杯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被抽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此类产品的销售总额。6 检验要求 6.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A 类 B 类 C 类 01 大肠菌群 QB2294 强制性 QB2294 附录 A.2 02 沙门氏菌 GB/T4789.4 强制性 GB/T4789.4 03 志贺氏菌 GB/T4789.5 强制性 GB/T4789.5 04 金黄色葡萄球菌 QB2294 强制性 QB2294 附录 A.3 05 溶血性链球菌 QB2294 强制性 QB2294 附录 A.4 06 铅(以Pb计)QB2294 强制性 GB/T5009.12 07 砷(以As计)QB2294 强制性 GB/T5009.11 08 荧光性物质 QB2294 强制性 QB2294 中 5.5.3 2CCGF 204.62008 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A 类 B 类 C 类 09 脱色试验(水、乙醇)QB2294 强制性 QB2294 中 5.5.4 10 容量偏差 QB2294 推荐性 QB2294 中 5.3 11 渗漏性能 QB2294 推荐性 QB2294 中 5.4.1 12 杯身强度 QB2294 推荐性 QB2294 中 5.4.2 13 标识 QB2294 中 7.1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强制性 外观检查 注:A 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 类重要质量项目,C 类一般质量项目。6.2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和标识质量检查项目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包括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铅(以 Pb 计)、砷(以 As 计)、荧光性物质、脱色试验(水、乙醇)、容量偏差、渗漏性能、杯身强度等项目。纸杯标识检查项目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单位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失效日期、产品标准号、质量等级等项目。6.3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企业标准或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缺少相关重要检验项目,且无强制性标准要求,应按照推荐性标准规定检验该项目。7 判定原则 7.1 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经检验,样品的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如其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见本规范第 4 条),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当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B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7.2 标识判定原则 所检产品标识存在以下五种严重情况中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判定该批产品标识不合格,属于轻微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识合格。1、无产品名称;2、未标注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3、未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4、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或者产品标准标注错误的;5、未明示产品质量等级的。3CCGF 204.62008 7.3 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产品检验结果按产品标注质量等级判定,未标注质量等级的按产品标准中的最低等级判定。经检验,所检验样品实物质量和标识全部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B 类项目不合格,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C 类项目不合格,属于轻微不合格。8 异议处理复检 8.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申请复检者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8.2 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应采用原样检验。不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采用备用样品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8.3 微生物项目不合格不进行复检。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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