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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F
121.3-2008
味精
121.3
2008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121.3-2008 味 精 2008-7-22 发布 2008-10-1 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CCGF 121.32008 1 味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味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谷氨酸钠 99%、95%、90%、80%的味精以及复合味精。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1 121 121.3 分类名称 食品 调味品 味精 2.2 产品种类 味精(味素)是指以碳水化合物(淀粉、大米、糖蜜等糖质)为原料,经微生物(谷氨酸棒杆菌等)发酵、提取、中和、结晶,制成的具有特殊鲜味的白色晶体或粉末,谷氨酸钠含量80%。主要包括99%味精、加盐味精(95味精、90味精、80味精)、增鲜味精。3 术语和定义 味精是调味料的一种,主要成分为谷氨酸钠。3.1 谷氨酸钠(味精)sodium L-glutamate;L-谷氨酸单钠-水化物 monosodium L-glutamate monohydrate;缩写式:MSG(99%Wei Jing)以淀粉质、糖质为原料,经微生物(谷氨酸棒杆菌等)发酵、提取、中和、结晶精制而成的谷氨酸含量不小于 99.0%,具有特殊鲜味的白色结晶或粉末。化学名称:L-谷氨酸单钠一水化物(或L-氨基戊二酸单钠一水化物)分子式:C5H8NNaO4H2O,相对分子质量:187.13(按 1995 年相对原子质量)3.2 加盐味精:在谷氨酸钠(味精)中,定量添加了精制盐且谷氨酸钠含量不低于 80%的均匀混合物。3.3 增鲜味精:在味精(谷氨酸钠 99%)中,定量添加了核苷酸二钠5-鸟苷酸二钠(GMP)、肌苷酸二钠(IMP)或呈味核苷酸二钠(IMP+GMP)等增鲜剂,其鲜味度超过混合前的谷氨酸钠(味精)。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味精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味精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CCGF 121.32008 2 企业。见下表:指标名称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2000 500 且2000 500 5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 2720 味精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T 5009.43 味精卫生标准分析方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 13 号令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根据味精实际的包装,抽取小于 25kg 定量包装的产品。优先抽谷氨酸钠(味精)和 80%的加盐味精产品。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 50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取样品量至少为 2Kg,且不少于6 个单位包装。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所抽取样品中 1/2 为检验样品,其余为备用样品。6.3 样品处置 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要求(如冷藏等条件),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6.4 抽样单 CCGF 121.32008 3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味精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7 检验要求 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A 类 B 类 1 感官 GB 2720 强制性 GB/T 5009.43 2 总砷(以 As 计)GB 2720 强制性 GB/T 5009.11 3 铅 GB 2720 强制性 GB/T 5009.12 4 锌 GB 2720 强制性 GB/T 5009.14 5 谷氨酸钠含量 GB 2720 强制性/推荐性 GB/T 5009.43 GB/T 8967 6 透光率 GB/T 8967 推荐性 GB/T 8967 7 干燥失重 GB/T 8967 推荐性 GB/T 8967 8 食用盐 GB/T 8967 推荐性 GB/T 8967 9 铁 GB/T 8967 推荐性 GB/T 8967 10 硫酸盐 GB/T 8967 推荐性 GB/T 8967 11 二氧化硫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43 12 核苷酸钠含量 GB/T 8967 推荐性 GB/T 8967 13 标签 GB 7718 强制性 备注 1、食用盐限于加盐味精;2、核苷酸钠含量(5,-鸟苷酸二钠、呈味核苷酸二钠、5,-肌苷酸二钠)限于增鲜味精;注:A 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 类重要质量项目。7.2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和标识质量检验项目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有感官、谷氨酸钠含量、透光率、干燥失重、食用盐、铁、硫酸盐、锌、总砷、核苷酸钠含量、铅、二氧化硫。食品标识检验项目有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产品标准号、配料的定量标示。7.3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3.1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CCGF 121.32008 4 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7.3.2 对于谷氨酸钠(味精)产品的谷氨酸钠含量这一检验项目应该优先采用高氯酸非水溶液滴定法。干燥失重检验项目应优先选用常规法。7.3.3 产品标签中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时,应按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7.3.4 味精产品中二氧化硫残留量应不大于 10mg/Kg。8 判定原则 8.1 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经检验,感官、谷氨酸钠含量、透光率、干燥失重、食用盐、铁、硫酸盐、锌、总砷、核苷酸钠含量、铅、二氧化硫中任一项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为不合格,当产品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B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8.2 标签判定原则 所检食品标签存在以下六种严重情况中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签合格。1、无食品名称,或者食品名称不能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且存在欺骗性的;2、无配料清单(单一配料产品除外),或者配料清单(配料表)中未按标准要求标注所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等添加剂名称(检测值低于 0.1 倍标准规定最大限值的除外);3、未标注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4、未标注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无法辨识的;5、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或者所标示的执行标准与产品实物属性严重不符;6、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者特别强调某种(或数种)配料含量较低时,未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除上述情况外,标签其他项目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查,不作判定。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包括食品添加剂检测值低于 0.1 倍标准规定最大限值而未标示添加剂名称的)写入检验报告附页(注明:仅进行检查,提示更正,不作综合判定)。8.3 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签均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B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9 异议处理复检 CCGF 121.32008 5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9.2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9.3 不进行复检情况(1)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2)产品微生物检验项目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