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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RC07-2017 具有境外场所的认证机构认可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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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RC07-2017 具有境外场所的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 RC07 2017 具有 境外 场所 认证 机构 认可 规则
2017 年 1 月 1 日 发布 2019 年 12 月 10 日 第一次修订 2019 年 12 月 10 日 实施 CNAS-RC07 具有境外场所的认证机构认可规则具有境外场所的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Rules for the Accreditation of Certification Bodies with Foreign Location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RC07:2017 第 1 页 共 6 页 2017 年 1 月 1 日 发布 2019 年 12 月 10 日 第一次修订 2019 年 12 月 10 日 实施 前 言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本文件为 CNAS 对具有境外场所认证机构认可的专用规则,与其他必要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共同形成 CNAS 对认证机构认可的要求。本文件代替 CNAS-RC07:2014,修订内容包括:1.删除了对 CNAS-RC01 的引用,调整了文件结构,删除了对 CNAS-RC05 多余的引用;2.加入了 IAF ID12:2015 中关于远程评审的定义;3.调整文件序号等编辑修订。CNAS-RC07:2017 第 2 页 共 6 页 2017 年 1 月 1 日 发布 2019 年 12 月 10 日 第一次修订 2019 年 12 月 10 日 实施 具有境外场所的认证机构认可规则具有境外场所的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1 范围范围 1.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作为国际认可论坛多边承认协议(IAF MLA)/亚太认可合作组织多边承认协议(APAC MRA)成员,为履行成员义务,实施 IAF/APAC 跨国认可政策,特制定本文件。1.2 本文件规定了 CNAS 对具有境外场所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施认可的政策和程序,是对 CNAS-RC05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的补充和进一步说明,适用于 CNAS 对具有境外场所的认证机构的认可。2 规范性规范性引用文件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则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则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CNAS-RC05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3 术语和术语和定义定义 3.1 境外境外场所场所 认证机构在其总部所在国/境外的国家和地区设立的实施认证和(或)管理认证活动的场所。注 1:可以是总部位于中国境内的认证机构在中国以外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设立的场所;也可以是总部位于中国以外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场所。注 2:是否为境外场所与该场所的组成(如办公室、人员等)或其与认证机构的法律关系(如分包、授权等)无关。资料性附录 A 就认证机构与其国外实体和子公司之间可能的关系给出了示例。3.2 远程人员远程人员 为认证机构在境外实施认证活动,且不在认证机构境外场所工作的内部的或外部的人员。3.3 当地认可机构当地认可机构 CNAS-RC07:2017 第 3 页 共 6 页 2017 年 1 月 1 日 发布 2019 年 12 月 10 日 第一次修订 2019 年 12 月 10 日 实施 境外场所所处经济体内的 IAF MLA/APAC MRA 签约认可机构。3.4 远程评审远程评审 不同于实际(物理)到场的对认证机构的简易化评审。4.认可程序认可程序 4.1 认可申请认可申请 4.1.14.1.1 认证机构在申请境外场所认可时,除需满足 CNAS-RC05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要求的文件和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信息:1)认证机构颁发经认可的认证证书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在每个国家和地区的发证数量;)认证机构境外场所的数量,各场所颁发经认可的认证证书的数量,以及各场所与认证机构的关系;)认证机构配有远程人员的国家和地区,在每个国家和地区实施认证活动的远程人员的数量;远程人员所覆盖的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数量;)认证机构设立的从事关键活动的境外场所,或对实施关键活动的远程人员进行管理的场所;)认证机构为管理境外场所(或远程人员)采取的措施,以及对其认证活动风险的管理(注:这些活动可以是非关键活动);6)认证机构是否获得当地认可机构的认可;7)在一个场所管理其所在国以外的其他场所或远程人员的情况;8)认证机构有无被当地认可机构暂停、撤销的情况,以及被当地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况。4.1.2 CNAS 在收到认可申请后,确定是否有当地认可机构可以覆盖境外场所。如有当地认可机构可以覆盖境外场所,CNAS 以书面形式询问认证机构是否已就境外场所获得或申请当地认可,并向认证机构 1)建议由当地认可机构对境外场所实施认可可能更为经济;2)指出 MLA 证实当地认可与 CNAS 认可等效。CNAS-RC07:2017 第 4 页 共 6 页 2017 年 1 月 1 日 发布 2019 年 12 月 10 日 第一次修订 2019 年 12 月 10 日 实施 4.1.3 认证机构接到 4.1.2 所述书面信息后,应向 CNAS 做出书面答复,包括确认是否就境外场所选择 CNAS 认可。如果认证机构的总部是境外场所,则认证机构在申请 CNAS 认可时,应申请 CNAS 对其总部进行评审和认可,否则 CNAS 将不受理其认可申请。如果认证机构的某境外场所是认证机构的分场所,而认证机构未就该境外场所选择 CNAS 认可,则 CNAS 认可范围将不包括该境外场所。4.2 评审评审 4.2.1 认证机构未就境外场所获得当地认可,且未申请当地认可时,CNAS 1)告知当地认可机构 CNAS 拟实施相关认可活动,并在获得认证机构同意后,就有关情况向当地认可机构做出解释;2)在评审中,视具体情况通过以下一种或两种方式与当地认可机构合作:a)邀请当地认可机构人员作为 CNAS 评审组成员参加评审;b)将评审的适当部分分包给当地认可机构;3)在认证机构同意且有可能时,考虑在合理时间内将对境外场所的认可转移给当地认可机构。4.2.2 认证机构已就境外场所获得或申请当地认可时,CNAS 1)在获得认证机构书面同意后,在认可活动中与当地认可机构共享相关信息;2)在评审中,视具体情况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与当地认可机构合作:a)邀请当地认可机构人员作为 CNAS 评审组成员参加评审;b)与当地认可机构进行联合评审;c)将评审的适当部分分包给当地认可机构;d)认证机构接受的其它方式。3)适宜时,充分考虑当地认可机构的评审结果;4.2.3 CNAS 与当地认可机构合作时,将事先征得认证机构同意。4.2.4 CNAS 对参加 CNAS 评审组的当地认可机构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管理和监控,并赋予其评审组成员的通常职责,以使其在评审组中充分发挥作用。除通常职责外,CNAS 还将针对评审中受到当地问题和情况影响的那些方面,赋予当地认可机构人员特别职责,如对投诉和利益冲突问题进行调查等。4.2.5 初次认可时,CNAS 对以下所有境外场所进行评审:1)实施和(或)管理关键活动的场所;2)对实施关键活动的人员进行管理的场所;3)保持记录的场所。4.2.6 在每一个认可周期内,CNAS 至少对 4.2.5 所述的境外场所实施一次评审。4.2.7 在初次认可和每一个认可周期内,CNAS 参照 CNAS-RC05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中对一般场所管理的相关规定,对 4.2.5 所述场所以外的境外场所进行抽CNAS-RC07:2017 第 5 页 共 6 页 2017 年 1 月 1 日 发布 2019 年 12 月 10 日 第一次修订 2019 年 12 月 10 日 实施 样评审。4.2.8 必要时,CNAS 可对认证机构有代表性的人员(内部和外部的)进行面谈。4.2.9 当远程评审与现场评审的结果等效,适宜时,CNAS 可以用远程评审代替现场评审。4.2.10 除评审境外场所外,CNAS 还将就认证机构总部对境外场所活动和远程人员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审。4.2.11 CNAS 在确定包括境外场所在内的认证机构整体符合CNAS 认可规范要求,并验证了认证机构对所有不符合的纠正措施后,做出认可决定。4.2.12 CNAS 在评价认可评审中发现的与境外场所有关的问题时,将从当地以及认证机构活动覆盖的全部地域两个角度来评价(见下注),以使认证机构对有关问题采取有效措施。CNAS 在就境外场所做出决定时,将充分考虑当地市场是否实际将该境外场所视为在当地运作的认证机构。注:例如,对某认证机构在全球范围内的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时,在一个国家发现的公正性问题,相对于该机构活动的整体规模而言可能是轻微的,但从该国角度来看则可能是严重的。5.认可证书认可证书 5.1 CNAS 可以根据评审结果,决定对认证机构的认可范围限定在某些地理区域或场所。6 变更变更 6.1 认证机构应识别 4.1.1 所述信息的变化并及时通报 CNAS,以便 CNAS 每年对评审方案进行审查。7 CNAS 与其他与其他 MLA 签约认可机构的沟通签约认可机构的沟通 CNAS 将与其他 IAF MLA/APAC MRA 签约认可机构就境外场所的有关情况(如投诉处理、暂停或撤销的通报、认可范围变更等)进行良好的沟通。CNAS-RC07:2017 第 6 页 共 6 页 2017 年 1 月 1 日 发布 2019 年 12 月 10 日 第一次修订 2019 年 12 月 10 日 实施 资料性附录资料性附录 A 本资料性附录就认证机构与其国外实体和子公司之间可能的关系给出了示例:(1).认证机构拥有其全部所有权或多数(部分)所有权的区域子公司,该子公司又控制和管理一定数量的子公司 注:这可以是一个由认证机构全部或多数(部分)所有的单独实体 (2).认证机构拥有其全部所有权或多数(部分)所有权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可以是在认证机构所在的国家,也可以是在另一国家 注:这可以是一个由认证机构全部或多数(部分)所有的单独实体 (3).认证机构为合资方的合资公司;(4).合资公司的全资或控股(部分所有权)子公司;注:这可以是一个由合资公司全部或多数(部分)所有的单独实体 (5).认证机构的代表处、代理、特许经营方或销售办公室,认证机构或合资公司的全资或控股(部分所有)子公司;(6).就实施认证活动与认证机构有合同关系的任何单独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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