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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CC12-2008 已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的转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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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CC12-2008 已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的转换 CNAS CC12 2008 认可 管理体系 认证 转换
CNASCC12 已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的转换 已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的转换 The Transfer of Accredited Certification of Management System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CC12:2008 第 1 页 共 5 页 发布日期:2008 年 7 月 21 日 实施日期:2008 年 12 月 14 日 目 录 目 录.1 前言.2 0.概述.3 1.定义.3 2.最低要求.3 CNAS-CC12:2008 第 2 页 共 5 页 发布日期:2008 年 7 月 21 日 实施日期:2008 年 12 月 14 日 前言 CNAS 作为国际认可论坛(IAF)成员,等同采用 IAF 发布的强制性文件 IAF MD2:2007强制性文件 已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的转换制定本文件。本文件旨在确保 CNAS-CC01:2007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等同采用 GB/T 270212007/ISO/IEC17021:2006)实施的一致性,并和 CNAS-CC01 共同作为 CNAS对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准则。本文件中,用术语“应”表示相应的 CNAS-CC12 条款是强制性的,这些条款反映了 CNAS-CC01 的要求。术语“宜”表示 CNAS-CC12 相应的条款提供了满足CNAS-CC01 相应要求的公认方法;如果认证机构采用与 CNAS-CC12 等效的方式来满足 CNAS-CC01 的要求,需要向 CNAS 证实该方式确实能达到这一目的。CNAS-CC12:2008 第 3 页 共 5 页 发布日期:2008 年 7 月 21 日 实施日期:2008 年 12 月 14 日 已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的转换 本文件基于原 CNAS-CC12:2006应用指南附件 4 和原 CNAS-CC32:2007应用指南附件 2制定。本文件是强制性的,旨在确保 CNAS-CC01:2007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条款 9.1.1 执行的一致性。本文件没有取代 CNAS-CC01:2007 的任何要求,CNAS-CC01:2007 的所有条款均适用。本文件不仅适用于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也可适用于其他管理体系认证。0.概述 0.1 本文件对已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在认证机构间的转换规定了规范性准则。0.2 本文件的目的是,在由一个认证机构颁发的经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被转换到另一个认证机构时,确保该认证的完整性和诚信性得到保持。0.3 本文件规定了认证转换的最低要求。认证机构可以采用比本文件要求更严格的程序或措施,但不能对客户组织选择认证机构的自由做出不正当或不公平的限制。1.定义 1.1 认证的转换 1.1 认证的转换 认证转换被定义为一个已认可的认证机构(下文称“接受机构”)为了颁发自己的认证,而承认另一个已认可的认证机构(下文称“颁证机构”)颁发的现行有效的管理体系认证。注:上述定义不适用于多重认证(即同一管理体系同时被一个以上的认证机构所认证)的情况。CNAS不鼓励多重认证。2.最低要求 2.1 认可 2.1 认可 只有国际认可论坛(IAF)多边承认协议(MLA)签约机构所认可的认证才有资格进行转换。如果组织所获的认证未经任何 IAF MLA 签约机构认可,应作为新客户予以对待。注注:目前,IAF 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领域的 MLA 仅包括IAF 关于 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CNAS-CC12:2008 第 4 页 共 5 页 发布日期:2008 年 7 月 21 日 实施日期:2008 年 12 月 14 日 机构认可的 MLA和IAF 关于 ISO 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的 MLA。因此,IAF MLA 签约机构所认可的认证目前仅指IAF 关于 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的 MLA签约机构认可的 ISO 9001 认证,以及IAF 关于 ISO 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的 MLA签约机构认可的 ISO 14001 认证。对于其他管理体系认证,仅 CNAS 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可参照本文件进行转换。2.2 转换前的评审 2.2 转换前的评审 2.2.1 接受机构的有能力的人员应对客户申请转换的认证进行评审。该评审应采用文件审查的方式,并且通常宜包括对该客户的访问。如果接受机构不进行上述访问,则应有完全正当的理由,并应记录这些理由。如果接受机构不能联系到颁证机构,则应进行上述访问。上述评审宜覆盖以下方面,且接受机构应完整地记录评审发现:(i)确认客户被认证的活动在接受机构的认可范围之内;(ii)要求转换的原因;(iii)拟转换认证的场所(或多个场所)所持有的经认可的认证是否真实、在有效期内且认证覆盖的活动范围有效。如果可行,接受机构宜与颁证机构一起验证认证是否有效以及尚未关闭的不符合的状态,除非颁证机构已停止运作。如果无法与颁证机构进行联系,则应记录原因;(iv)考虑上一次认证审核或再认证审核的报告、后续的监督审核报告以及任何在这些审核中发现的但尚未关闭的不符合。还应考虑任何可获得的与认证过程有关的其他文件,如审核记录、检查单。如果不能获得上一次认证、再认证或后续监督的审核报告,或逾期未进行监督,则应将该客户作为新客户对待;(v)收到的投诉及采取的措施;(vi)在当前认证周期内所处的阶段。见本文件条款 2.3.4;(vii)目前组织在合规性方面与监管部门的任何承诺或约定。2.3 认证 2.3 认证 2.3.1 通常,转换宜仅限于现行有效的经认可的认证。如果认证是由一个已停止运作或认可资格已被终止、暂停或撤销的认证机构颁发的,接受机构可谨慎地考虑对该认证的转换。在这种情况下,接受机构打算在认证证书上施加 CNAS 认可标志,就应在着手转换前取得 CNAS 的同意。对于一个认证机构并购另一认证机构的情况,如果可行,前者宜履行后者的合同义务。2.3.2 已知的被暂停或正在接受暂停处理的认证不应接受转换。如果接受机构不能从颁证机构处验证认证的状态,则应要求组织确认认证证书未被暂停或未受到暂停处理。CNAS-CC12:2008 第 5 页 共 5 页 发布日期:2008 年 7 月 21 日 实施日期:2008 年 12 月 14 日 2.3.3 如果可行,转换前宜与颁证机构一起关闭尚未关闭的不符合。否则应由接受机构关闭尚未关闭的不符合。2.3.4 如果转换前的评审没有进一步发现尚未关闭的不符合或潜在的问题,在正常的决定过程后就可以颁发认证。此后的监督方案宜基于以前的认证方案,除非接受机构已根据评审结果对该组织实施了初次审核或再认证审核。2.3.5 如果接受机构进行了转换前评审后,对组织目前或以前所持有的认证的充分性仍存在疑问,则应根据疑问的程度:?将申请转换的组织作为新客户对待,或?针对所发现的问题区域进行审核。决定要采取的措施取决于所发现问题的性质和程度,接受机构应向组织做出解释,记录决定的理由,并保持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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