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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57-2019
职业性哮喘的诊断
57
2019
职业性
哮喘
诊断
ICS 13.100 C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572019 代替 GBZ 57-2008 职业性哮喘的诊断 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asthma 2019-01-30 发布 2019-07-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 布 GBZ 57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的本标准的第第5 5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规定的要求起草。本标准代替GBZ 572008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与GBZ 572008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增加了术语和定义;-扩大了职业性哮喘定义,增加反应性气道功能不全综合征;-修改了诊断原则;-修改了职业性哮喘的诊断,删除了分级;-修改了附录A的部分内容;-在作业现场支气管激发试验的阳性反应标准中增加了呼出气一氧化氮指标;-删除了附录“非特异性支气管激发试验”、“运动激发试验”和“变应原特异性IgE抗体检测酶标记荧光免疫分析法(FEIA)”。本标准起草单位: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防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黑龙江省第二医院、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静波、孙道远、陈嘉斌、赵立强、宋莉、杨惠敏、胡英华。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63771996;GBZ 572002;GBZ 572008。GBZ 572019 1 职业性哮喘的诊断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哮喘的诊断和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哮喘的诊断和处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职业性哮喘 occupational asthma 职业活动中因接触某些化学物质引起的由多种细胞包括嗜酸粒细胞、肥大细胞、T 淋巴细胞、中性粒细胞、平滑肌细胞、气道上皮细胞等细胞组分参与的气道慢性炎症性疾病,伴有可变的气流受限和气道高反应性。本标准中职业性哮喘包括职业性变应性哮喘及职业性反应性气道功能不全综合征。3.2 职业性变应性哮喘 occupational sensitizer-induced asthma 在职业活动中吸入变应原后引起的以间歇发作性喘息、气急、胸闷或咳嗽等为特点的气道慢性炎症性疾病,具有一段时间的潜伏期。3.3 职业性反应性气道功能不全综合征 occupational reactive airway dysfunction syndrome 在职业活动中短时间内吸入大剂量气态、烟雾等呼吸道刺激性化学物后,在24 h内出现以咳嗽、喘息和呼吸困难为主要表现的慢性气道神经源性炎症性疾患,症状持续时间大于3个月。4 诊断原则 根据在职业活动中较长时间变应原接触史,或短时间内吸入大剂量气态、烟雾等呼吸道刺激性化学物物史,出现反复发作性喘息、气急、胸闷或咳嗽等哮喘症状,且哮喘症状的发生、发展与致喘物暴露GBZ 572019 2 存在因果关系,结合特异性变应原试验结果,参考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排除其他病因所致的哮喘或其他呼吸系统疾患后,方可诊断。5 诊断 5.1 职业性变应性哮喘 5.1.1 有确切的数月以上的职业性变应原接触史。5.1.2 出现发作性喘息、气急、胸闷或咳嗽等症状,并符合支气管哮喘的临床诊断。5.1.3 早期哮喘发生与工作具有相关性,症状、体征多发生于工作期间或班后数小时,经脱离或治疗后可缓解,但再次接触后又可发作。5.1.4 接触常见职业性变应原之外的化学物者,应进行特异性吸入试验且结果阳性。5.1.5 对于职业接触与哮喘发作关系不明确者,应进行特异性吸入试验且结果阳性。5.1.6 对于职业接触与哮喘发作关系不明确者,且不具备开展特异性吸入试验的条件和要求,可进行变应原特异性 IgE 抗体检测或特异性变应原皮肤试验,结果阳性。5.1.7 符合 5.1.1+5.1.2+5.1.3 或 5.1.2+5.1.3+5.1.4 或 5.1.1+5.1.2+5.1.5 或 5.1.1+5.1.2+5.1.6者,可诊断为职业性变应性哮喘。5.2 职业性反应性气道功能不全综合征 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a)短时间内有确切的大剂量刺激性化学物等职业吸入史;b)接触后即出现流泪、咽痛、咳嗽等黏膜刺激症状;c)吸入后24h内出现支气管哮喘症状,且症状持续时间大于3个月;d)肺功能检查表现为可逆性阻塞性通气功能障碍或非特异性气道高反应性;e)既往无慢性支气管炎、慢性阻塞性肺病等呼吸系统疾病史。6 处理原则 6.1 治疗原则 6.1.1 职业性哮喘诊断确立后,尽早将患者调离原职业活动环境,避免和防止哮喘再次发作。6.1.2 急性哮喘发作者,应尽快缓解症状,解除气流受限和低氧血症。药物治疗方法主要是重复吸入速效2受体激动剂、口服或静脉使用糖皮质激素、吸入抗胆碱药物和静脉应用氨茶碱等。严重哮喘发作合并急性呼吸衰竭者,必要时予以机械通气治疗。6.1.3 哮喘长期治疗根据病情严重程度选择适当的治疗方案,目标是达到并维持症状控制,维持正常的活动水平,尽可能维持肺功能正常。6.2 其他处理 如需劳动能力鉴定,按GB/T 16180处理。GBZ 572019 3 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参见附录。8 实验室内变应原支气管激发试验和作业现场支气管激发试验 参见附录B。9 变应原特异性 IgE 抗体检测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参见附录C。10 特异性变应原皮肤试验 参见附录D。GBZ 572019 4 附 录 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职业性变应原或刺激性化学物是支气管哮喘致病因素之一。职业性变应性哮喘与普通哮喘相比,其病理改变、临床表现、肺功能改变、治疗等并无差别,发病机制主要为变应性机制,但其他机制常混合存在。呼吸道吸入是职业性变应性哮喘的主要接触途径,是激发免疫反应的起始部位。A.2 病例资料显示,个别化学物可通过皮肤接触引起职业性变应性哮喘,如皮肤接触乳胶引起的职业性变应性哮喘。其他化学物如通过流行病学调查、毒理学研究表明也可经皮肤接触导致变应性哮喘,则可诊断为职业性哮喘。A.3 病例资料显示,职业性变应性哮喘常在接触变应原 6 个月至 10 年中发病,最短者可在 2 个月发病。A.4 职业性变应性哮喘患者在发病前,可出现流涕、鼻痒、鼻塞、打喷嚏等过敏性鼻炎症状。因此,当出现频繁发作的鼻塞、鼻痒、流清涕、连续喷嚏等症状,追踪发生职业性哮喘的可能性。A.5 职业性变应性哮喘在发病早中期,哮喘症状的发生发展与变应原暴露密切相关,典型的职业性哮喘患者往往在工作期间或工作后数小时出现哮喘发作,工作日的第一天症状更为明显,周末、节假日或脱离工作场所后,哮喘症状可缓解。劳动者工作期间或工作后数小时出现反复发作的喘息、气急、咳嗽等症状,具有就医记录;或有二人以上工友(同工种或同岗位)证明材料,证明患者工作期间或工作后数小时后常出现咳嗽、胸闷、气喘症状,且反复发作,均可认为职业接触与哮喘发作具有相关性。A.6 本标准所称的特异性变应原试验包括:特异性吸入试验、变应原特异性IgE抗体检测和特异性变应原皮肤试验。特异性吸入试验又分为作业现场支气管激发试验和实验室内变应原支气管激发试验。国际上主要采用特异性吸入试验作为职业性哮喘的病因学诊断方法。变应原特异性IgE抗体检测或特异性变应原皮肤试验,对诊断有一定意义。A.7 可导致职业性变应性哮喘的常见变应原有:a)异氰酸酯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二苯亚甲基二异氰酸酯(MDI)、六亚甲基二异氰酸酯(HDI)、萘二异氰酸酯(NDI)等;b)酸酐类:邻苯二甲酸酐(PA)、马来酸酐(MAH)、偏苯三酸酐(TMA)、四氯苯酐(TCPA)、六氢苯酐(HHPA)等;c)多胺类:乙二胺、二乙烯二胺、三乙基四胺、氨基乙基乙醇胺、对苯二胺、哌嗪等;d)金属:铂复合盐、钴盐;e)剑麻;f)药物:含-内酰胺类抗生素中的含6-氨基青霉烷酸(6-APA)结构的青霉素类和含7-氨基头孢 霉烷酸(7-ACA)的头孢菌素类、铂类抗肿瘤药物;g)甲醛;h)过硫酸盐:过硫酸钾、过硫酸钠、过硫酸铵等;GBZ 572019 5 i)生物蛋白:米曲霉-淀粉酶、枯草杆菌蛋白酶、木瓜蛋白酶、实验动物等;j)木尘:西方红雪松、东方白雪松、伊罗科木、黑黄檀木、非洲枫木等;k)大型真菌;l)天然乳胶。A.8 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气道上皮损害是RADS的关键性起动因子,由此引起的气道神经源性炎症是RADS的主要发病机制。可导致反应性气道功能不全综合征的刺激性化学物有:a)酸类:硝酸、盐酸、硫酸、铬酸、氯磺酸等;b)氮的氧化物: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五氧化二氮等;c)氯及其化合物:氯、氯化氢、二氧化氯、光气、双光气、氯化苦、二氯化砜、四氯化硅、四氯 化钛、三氯化锑、三氯化砷、三氯化磷、三氯氧磷、三氯硫磷、五氯化磷、三氯化硼等;d)硫的化合物:二氧化硫、三氧化硫、硫化氢等;e)氨;f)臭氧;g)酯类:硫酸二甲酯、甲酸甲酯、甲苯二异氰酸酯、氯甲酸甲酯等;h)金属及其化合物:铍、镉、汞、锰、氧化银、硒化氢、羰基镍、五氧化二钒等;i)醛类:甲醛、乙醛、丙烯醛、三氯乙醛等;j)氟代烃类:八氟异丁烯、氟光气、六氟丙烯、氟聚合物的裂解残液气和热解气等;k)混合烃类:汽油、煤油、润滑油、柴油等;l)有机农药:有机磷酸酯、氨基甲酸酯、溴甲烷、百草枯等;m)军用毒气:氮芥气、亚当气、路易气等;n)其他:磷化氢、氟化氢、一甲胺、二甲胺、二硼氢、四氯化碳、环氧氯丙烷、五氧化二磷、三 氯氢硅、某些物质燃烧烟雾等。A.9 支气管哮喘的分级、分期受多种因素影响,因此本标准未对职业性哮喘进行分级。A.10 接触职业性变应原者如非特异性气道反应性测定呈气道高反应性,排除影响气道反应性的因素后,应调离职业性变应原接触工作。A.11 工作加剧性哮喘,即患者既往已患支气管哮喘,因职业接触导致哮喘症状加重或使已终止发作的哮喘重新发作,不适用于本标准。A.12 诊断本病时应与上呼吸道感染、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心源性哮喘、过敏性肺炎、弥漫性泛细支气管炎等疾病进行鉴别。A.13 职业性哮喘的诊断命名及其书写格式 a)所致职业性哮喘(变应性哮喘);示例:甲苯二异氰酸酯所致职业性哮喘(变应性哮喘)b)所致职业性哮喘(反应性气道功能不全综合征)示例:氯气所致职业性哮喘(反应性气道功能不全综合征)GBZ 572019 6 附 录 B(规范性附录)实验室内变应原支气管激发试验和作业现场支气管激发试验 B.1 实验室内变应原支气管激发试验 B.1.1 受试者条件和要求 B.1.1.1 受试时哮喘症状已缓解,肺部听诊无哮鸣音。B.1.1.2 受试者测试前FEV170%预计值,严密观察下部分患者可放宽至FEV160%预计值。B.1.1.3 心和(或)肺功能不全、主动脉瘤、近期有心肌梗死或脑血管意外、未经控制的高血压、甲状腺功能亢进、妊娠、近期上呼吸道感染(2周)等不宜进行。对于某些强变应原(如青霉素等)或既往有高敏感状态史(如过敏性休克)者也不宜进行试验。B.1.1.4 需停用的药物 a)停用吸入短效2-受体激动剂或抗胆碱能药物6h、口服短效2-受体激动剂或茶碱类药物12h、长效或缓释剂型药物停24 h;b)停用吸入糖皮质激素12 h、口服糖皮质激素48 h;c)停用抗组胺药物48h;d)其他药物,如-受体阻断药、巴比妥类药、苯二氮卓类等药物可降低对激发剂的耐受程度,测 定前48h停用。B.1.1.5 测定前6h避免引用咖啡、浓茶及含酒精的饮料,测定前2h避免剧烈运动或冷空气吸入。B.1.1.6 准备好安全急救措施,如氧气、药品等。B.1.2 方法 本试验方法国内外均未完成标准化,因此,在操作上至少应遵循以下原则。B.1.2.1 选择一种合适、有效的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