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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DJX 0001 S-2022 焙炒咖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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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DJX 0001 S-2022 焙炒咖啡 2022 咖啡
Q/GDJX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GDJX 0001S2022 焙炒咖啡 2022-09-21 发布 2022-10-20 实施 广东镜像咖啡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备案号:44200311S-2022备案日期:2022年10月21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GDJX 0001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广东镜像咖啡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为:广东镜像咖啡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贺弘杰、钟国良。本标准于2022年09月21日首次发布。Q/GDJX 0001S2022 1 焙炒咖啡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焙炒咖啡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生咖啡豆为原料,经拆包、筛选或不筛选、调配或不调配、焙炒、冷却、磨粉或不磨粉、包装等工序加工制成的焙炒咖啡,包括焙炒咖啡豆和咖啡粉;或以焙炒咖啡豆(或咖啡粉)为原料,经包装工序制成的焙炒咖啡。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中咖啡因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NY/T 604 生咖啡 NY/T 605 焙炒咖啡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Q/GDJX 0001S2022 2 3.1.1 生咖啡豆应符合 NY/T 604 的规定。3.1.2 焙炒咖啡豆、咖啡粉应符合 NY/T 605 的规定。3.1.3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 和 GB 2763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焙炒咖啡豆 咖啡粉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性状 呈圆形或椭圆形,均匀颗粒 呈均匀粉粒状,无结块 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风味,无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要求 水分,g/100g 5.0 咖啡因a,g/100g 0.8 铅(以 Pb 计),mg/kg 0.4 a 不适用于已除咖啡因的焙炒咖啡。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M 沙门氏菌,/25g 5 0 0-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 净含量要求 Q/GDJX 0001S2022 3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取适量样品,将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白瓷盘上,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性状及是否存在杂质,嗅其气味。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GB 5009.3的规定执行。5.2.2 咖啡因 按GB 5009.139的规定执行。5.2.3 铅 按GB 5009.12的规定执行。5.3 微生物指标 按GB 4789.4的规定执行。5.4 净含量要求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经企业质量技术检验部门按原辅料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 抽样 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0个包装(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总数不少于500 g,抽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净含量抽样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6.4 出厂检验 Q/GDJX 0001S2022 4 产品出厂前由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和净含量。6.5 型式检验 6.5.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5.2 一般情况下,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或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b)生产期开始或洗机后恢复生产时;c)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正常生产的产品停产 3 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和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f)国家有关质量管理部门提出检验要求。6.6 判定规则 6.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6.6.2 检验结果中若有某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允许在原抽样样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仍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7.1 标签、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7.2.1 外包装用的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7.2.2 内包装用的包装袋或容器所用材料应符合 GB 4806.1 的规定。7.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在储运中严防日晒、雨淋,不应接触和靠近潮湿、有腐蚀和易于发潮的货物,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用船运载时应有垫层,以防受潮。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干燥、通风、阴凉、有防虫防鼠设施的库房内,与地面距离10 cm,离墙20 cm,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性、有腐蚀性、有异味的物品混合贮存。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包装完好、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产品保质期按标签标注执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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