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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DWH 0001 S-2022 含乳食品基料粉(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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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DWH 0001 S-2022 含乳食品基料粉固体饮料 2022 食品 基料粉 固体 饮料
ICS 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GDWH Q/GDWH 0001S2022 含乳食品基料粉(固体饮料)2022-10-20 发布 2022-10-21 实施 广东文辉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发布 备案号:44050231S-2022备案日期:2022年10月09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GDWH 0001S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广东文辉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甲翰、陈剑云、蔡文杰。本文件于2022年10月20日首次发布。Q/GDWH 0001S2022 1 含乳食品基料粉(固体饮料)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含乳食品基料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文件适用于以食用植物油、代可可脂、葡萄糖浆、乳粉、生活饮用水中的几种为原料,添加适量的酪蛋白酸钠、单硬脂酸甘油酯、硬脂酰乳酸钠、单、双甘油脂肪酸酯、磷酸氢二钾、二氧化硅、食品用香精、一水柠檬酸、诱惑红、柠檬黄、亮蓝、天然胡萝卜素,经混合、乳化、灭菌、均质、喷雾干燥、冷却、筛选包装工艺加工制成的含乳食品基料粉(固体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单,双甘油脂肪酸酯 GB 1886.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硬脂酰乳酸钠 GB 1886.2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酪蛋白酸钠(又名酪朊酸钠)GB 1886.2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亮蓝 GB 1886.2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诱惑红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316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天然胡萝卜素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含第 1 号修改单)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48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黄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Q/GDWH 0001S2022 2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51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油脂制品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GB 15612 食品添加剂 蒸馏单硬脂酸甘油酯 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 GB 1886.3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磷酸氢二钾 GB 2557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硅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食用植物油(大豆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3.1.2 可可脂应符合 GB/T 20707 的规定。3.1.3 葡萄糖浆应符合 GB 15203 的规定。3.1.4 乳粉应符合 GB 19644 的规定。3.1.5 生活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6 酪蛋白酸钠应符合 GB 1886.212 的规定。3.1.7 单硬脂酸甘油酯应符合 GB 15612 的规定。3.1.8 单,双甘油脂肪酸酯应符合 GB 1886.65 的规定。3.1.9 硬脂酰乳酸钠应符合 GB 1886.92 的规定。3.1.10 磷酸氢二钾应符合 GB 1886.334 的规定。3.1.11 二氧化硅应符合 GB 25576 的规定。3.1.12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1.13 一水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3.1.14 诱惑红应符合 GB 1886.222 的规定。3.1.15 柠檬黄应符合 4481.1 的规定。Q/GDWH 0001S2022 3 3.1.16 亮蓝应符合 GB 1886.217 的规定。3.1.17 天然胡萝卜素应符合 GB 31624 的规定。3.1.18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1.19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白色至乳白色或乳黄色,或具有与添加成分相符的色泽 取适量试样置于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和性状。将试样置于 50 ml 烧杯中,用 50 左右的蒸馏水冲溶稀释后,嗅其气味,品其滋味。滋味和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组织性状 呈粉末或颗粒状,疏松、无结块现象,无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8.0 GB 5009.3 脂肪/(g/100g)3.0 GB 5009.6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 GB 5009.227 蛋白质/(g/100g)0.5 GB 5009.5 铅(以 Pb 计)/(mg/kg)0.8 GB 5009.12 3.4 微生物指标 3.4.1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要求。表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3 5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GB 4789.3 霉菌/(CFU/g)50 GB 4789.15 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 4789.21执行。3.4.2 致病菌指标应符合表 4 的要求。Q/GDWH 0001S2022 4 表4 致病菌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制定均以/25g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g 1000 CFU/g GB 4789.10 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 3.5.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3.6 净含量要求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检测方法应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公司技术检验部门按原辅料要求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5.2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3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抽样必须有代表性、每批产品的抽样数量100件以下者,按3%抽取,100件以上每增加100件加抽10件,增加部分不足100件时,按100件计算,每批抽样数量不得少于10件。5.4 出厂检验 5.4.1 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5.4.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过氧化值、蛋白质、净含量。5.5 型式检验 5.5.1 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原辅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变化时;c)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Q/GDWH 0001S2022 5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别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5.5.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 3 章的全部内容。5.6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若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可在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6.1 标签、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贮存条件、保质期。产品的外包装箱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包装材料或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及相应产品标准要求。食品包装以复合袋为包装材料的,应符合 GB 9683 的规定;以塑料袋、塑料罐为包装材料的,应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外包装材料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6.3 运输 6.3.1 运输工具、车辆必须清洁卫生、干燥、无其他污染物。6.3.2 成品运输过程中,必须遮盖,防雨防晒,严禁与有毒有害和有异味的物品混运,搬运时要小心轻放。6.4 贮存及保质期 6.4.1 成品不得露天堆放,成品仓库必须清洁干燥,通风,无鼠害,仓库温度保持室温便可。6.4.2 成品堆放不得与有易腐败变质,有不良气味的物品同仓库存放。6.4.3 成品堆放必须有垫板,离地 10 cm 以上,离墙 20 cm 以上。6.4.4 成品入库必须依先进先出的原则,依次出库。6.4.5 在上述储运条件下,保质期为 18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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