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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GNZ 0003 S-2022 预调鸡尾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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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GNZ 0003 S-2022 预调鸡尾酒 2022 鸡尾酒
Q/GGNZ 感观酿造(连城)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GGNZ 0003S2022 预调鸡尾酒 2022-08-20 发布 2022-10-10-实施 感观酿造(连城)有限公司 发布 Q/GGNZ 0003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感官指标和特性指标根据产品的特征及配料制定。安全性指标依据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及其配制酒的规定进行制定,其中铅限量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由感观酿造(连城)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罗木生 本标准发布时间:2022.08.20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GGNZ 0003S2022 1 预调鸡尾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预调鸡尾酒的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预调鸡尾酒的生产、检验与销售。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贮运图示标志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2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酒类检验 GB 480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陶瓷制品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T 5009.48 蒸馏酒与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 GB 9683-1988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0792 碳酸饮料(汽水)GB 1245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GGNZ 0003S2022 2 GB 126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GB 316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酒精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卫法监发200251号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3 定义 预调鸡尾酒 以蒸馏酒、发酵酒、配制酒、食用酒精(单一或其中几种混合)为酒基,加入(混合酒基时可不加)可食用的动植物原料或药食两用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等,经调配、混合、灌装、杀菌(或不杀菌)等工序制成含有或不含有二氧化碳的饮料酒。4.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1.2 蒸馏酒应符合GB 2757的规定。4.1.3 发酵酒应符合GB 2758的规定。4.1.4 配制酒应符合GB 2757、GB 2758的规定。4.1.5 食用酒精应符合GB 31640的规定。4.1.6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1.7 食品营养强化剂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4.1.8 可食用的动植物原料、辅料应符合GB 2762、GB 2763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药食两用原料应符合卫法监发200251号及国家相关标准和公告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外观 呈液体、允许有适量的悬浮物和沉淀物(非外来异物)色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 香气 具有本品应有的香气,香气协调、饱满 滋味 滋味纯正,无异味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GGNZ 0003S2022 3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酒精度a(20)/(%vol)3-42 总糖(以葡萄糖计)/(g/L)15.0 总酸(以乙酸计)/(g/L)0.10 甲醇b/(g/L)0.6 氰化物b(以HCN计)/(mg/L)8.0 展青霉素C/(g/kg)50 二氧化碳气容量d(20)/倍 1.0 铅(以Pb计)/(mg/kg)0.2 注:a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允许偏差为1.0%vol。b 甲醇、氰化物按100%酒精度折算,仅限于蒸馏酒及其配制酒产品。C展青霉素仅限于以苹果、山楂为原料制成的产品。d二氧化碳气容量仅限于含有二氧化碳的产品。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a n c m 沙门氏菌 5 0 0/25mL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0 0/25mL a 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b 微生物指标仅限于发酵酒及其配制酒产品。4.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4.6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添加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8951、GB12696、GB 14881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在室温下,打开包装,立即取一定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鉴别香气、品尝滋味。并取约50mL混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GGNZ 0003S2022 4 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于透明容器中,在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感官评定室内,观察其外观、色泽,检查其有无杂质。6.2 理化指标 6.2.1 酒精度 按GB 5009.225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总糖 按GB/T 15038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总酸 按GB 12456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甲醇 按 GB 5009.266 规定的方法测定。6.2.5 氰化物 按GB 5009.36规定的方法检验。6.2.6 展青霉素 按GB 5009.185规定的方法检验。6.2.7 二氧化碳气容量 按GB/T 10792规定的方法检验。6.2.8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检验。6.2.9 沙门氏菌 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检验。6.2.10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5009.10规定的方法检验。6.3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 7.1 组批与抽样 以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工艺、同一班次灌装的同一类别、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次。在同一批次产品中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抽样基数不少于200瓶。净含量500ml,抽取8瓶,净含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GGNZ 0003S2022 5 量500ml,抽取6瓶,总量不少于3000ml。将抽取的样品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留样备查。7.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7.3 产品检验 7.3.1 产品检验分类: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3.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酒精度、总糖、总酸、标签。7.3.3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六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生产设备有明显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连续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7.4.2 如果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7.4.3 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应从产品中加倍的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 标志、标签 8.1 产品预包装上的食品标签标注应符合GB 7718、GB 2757、GB 275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规定,标明酒精度,添加药食两用原料时,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公告的规定进行标示,还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孕妇和儿童不宜饮酒”等警示语。8.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9 包装、运输、贮存 9.1 包装 内包装采用玻璃瓶、陶瓷瓶、塑料成型容器或复合食品包装袋包装,玻璃瓶应符合GB 4806.5的要 求,陶瓷瓶应符合GB 4806.4的要求,塑料成型容器应符合GB 4806.7的要求,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GB 9683的要求;运输包装材料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封装应严密、无渗漏、捆扎牢固。9.2 运输和贮存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GGNZ 0003S2022 6 9.2.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过程中避免强烈振荡、挤压、碰撞、日晒、雨淋、冰冻,装卸时应轻拿轻放。9.2.2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库房中,避免阳光直射,不得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混存。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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