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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ST
0002
S-2022
多肽粉固体饮料
2022
多肽
固体
饮料
Cs Q/FST 广曲佛斯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FST 0002S-2022 代替Q/FST 0001S-2019 多肤粉(固体饮料)毛史??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某号 450226 S一2019 有效期至多oi年年月(口日 延续备案 2022一03一30发布 2022一04一28实施 广西佛斯月太生牛勿不斗技有限公司 发 布 0/ES丁0002S一一2022 前 古口 本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文件按GB/I 1.1-2020规定的格式编制。请注意本文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广西佛斯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文件代替Q/FST 0001S-20190 本文件与原文件相比,其主要差别是:一一按GB/I 1.1-2020的规定对文件的文本格式进行了修订;一一文件号由Q/FSI 0001S-2019修改为Q/FST 0002S-20220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储朝霞。本文件于2022年3月30日发布,2022年4月28日实施。I 0/FST OOO2S-2022 多月太粉(固体饮料)”范围 本文件规定多肤粉(固体饮料)的术语与定义、产品分类、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文件适用于以燕窝、花胶、鱼胶、珍珠贝肉、猪脑、地龙蛋白、螺旋藻粉、酵母中的任一种为原料,经制粒、纯净水浸泡、超高频热效反应、酶解反应、膜分离、杀菌结晶制成的多肤粉,再经混合、干燥、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多肤粉(固体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1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T 16919 食用螺旋藻粉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酵母 GB/I 22492 大豆肤粉 GH/T 1092 燕窝质量等级 1 0/ES下0002S-2022 原卫生部关于批准茶叶籽油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9年第18号)3 术语与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 产品分类 根据原料不同分为相应的类型(燕窝肤、花胶肤、鱼胶肤、珍珠贝肉肤、猪脑肤、地龙蛋白肤、螺旋藻粉肤、酵母肤)。5 要求 5,原辅料要求 5.1.1 燕窝 应符合Gil/I 1092的规定。5.1.2 猪脑 应符合GB 2707的规定。5.1.3 地龙蛋白 应符合原卫生部关于批准茶叶籽油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9年第18号)的规定。5.1.4 螺旋藻粉 应符合GB/I 16919的规定。5.1.5 酵母 应符合GB 31639的规定。5.1.6 珍珠贝肉 应符合GB 2733的规定。5.1.7 花胶、鱼胶 应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资质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资质,其质量符合有关标准的 规定。5.1.8 酶制剂 应符合GB 1886.174的规定。5.19 加工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O/FS下0002S-2022 5.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 色?泽 呈浅黄色至黄棕色,色泽均匀 外观形态 干燥、疏松的粉末状(允许有少量粉末),无结块,无霉变 滋味与气味 呈配料肤粉特有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杂?质 无杂质 5.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标 水分(g/lOOg)蕊 7.0 t/(g/100g)60.0 铅(以Pb计)/(mg/kg)(0.8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5.4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洲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以25g表示)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00 50000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0 霉菌/(CFU/g)?毛 50 沙门氏菌 5 0 0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 0 100 1000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6 食品添加剂 洲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一 委、2 0/ES下0002S-2022 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8 检验方法 8.1 感官要求 8.1.1 色泽与外观形态、杂质 取一个最小独立包装样品,打开包装,将试样倒置于洁净白瓷盘中,用角匙划样,在自然光下用正常视力观测外观形态和杂质。8.,.2 滋味、气味 按食用方法取10克样品,按食用方法用80以上的开水冲调,用温水漱口,尝其滋味,嗅其气味。8.2 理化指标 8.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8.2.2 lIt 按GB/T 22492的规定执行。o.-.)?r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8.2.4 其他污染物 按GB 2762规定的方法测定。8.3 微生物限量 8.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I 4789.21执行。8.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检验,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1执行。8.3.3 霉菌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I 4789.21执行。8.3.4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分别按GB 4789.4、GB 4789.10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I 4789.21执行。8.4 食品添加剂 按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方法测定。沂 0/ES下0002 S-202 2 9 检验规则 9”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工艺条件生产、同一品种、同一包装规格、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92 抽样 在同批产品中,抽样基数不得少于100个单件包装,随机抽取20袋,总量不少于500g。样品分成 2份,1份检验,1份备查。93 出厂检验 9.3.1 每批产品出厂必须进行出厂检验。9.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9.4 型式检验 9.4.1 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一一产品试制、正式投产时;一一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一一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一一原料、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一一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9.4.2 型式检验项目: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文件中的5.2、5.3、5.4及6.2规定的项目。95 判定规则 9.5.1 出厂检验全部项目检验结果符合本文件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不符合本文件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复检。除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外,其他项目有不符合本文件时,可加倍抽样复检,如复检结果仍有不符合项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9.5.2 型式检验全部项目检验结果符合本文件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文件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复检。除微生物项目外,其他项目检验结果有不符合本文件时,可加倍抽样复检,如复检结果仍有不符合项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10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10”标签、标志 10.1 产品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10.1.2 运输包装图形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10.2 包装 10.2.1 产品用复合铝膜袋或玻璃瓶包装或用铁罐包装。产品外包装用纸箱。亦可根据用户需要采用其他包装规格。所有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食品安全的要求。10.2.2 净含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入飞一七封人 10.3 运输 0/ES丁0002S一一2022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应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性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应轻装轻卸,不应摔撞,避免受潮和日晒雨淋。10.4 贮存 应贮存于通风、干燥、清洁、防潮、防虫、防鼠的仓库内,不应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有污染等物品混贮。产品应堆放在垫板上,且离地、离墙15cm以上。10.5 保质期 在符合上述的贮运规定、产品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条件下,常温下保质期18个月。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