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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YY 0003 S-2022 冷冻海带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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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YY 0003 S-2022 冷冻海带苗 2022 冷冻 海带
Q/FJYY 福 建 溢 源 海 洋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FJYY 0003S2022 冷冻海带苗 2022-02-14 发布 2022-03-13 实施 福建溢源海洋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FJYY 0003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产品指标根据产品特性,并根据GB 1964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GB 2762食品 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规定制定。其中,铅的指标严于GB 2762规定。食品添加剂依据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由福建溢源海洋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溢源海洋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少华。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YY 0003S2022 1 冷冻海带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盐渍海带苗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海带苗为主要原料,经原料验收、清洗、烫煮、冷却、控水、拌盐、盐渍、包装、冷冻制成的冷冻海带苗(非即食)。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964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SC/T 3212 盐渍海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海带苗:应符合 GB 19643 的要求。3.1.2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YY 0003S2022 2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叶片绿色,根部发黄 滋味及气味 海带苗固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组织状态 去头部,带有根部、无霉斑、无变质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无黑色渣子、无脱皮现象、无淤泥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要求。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10 氯化钠(以 Cl-计),(%)20 附盐,(%)26 铅(以 Pb 计),mg/kg 1.0(以干重计)3.4 食品添加剂 3.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 净含量 预包装产品的净含量应符合 JJF 1070 的规定。3.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取一个独立小包装拆开,将试样放入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采用目测方法检查色泽、组织形态、有害杂质,采用鼻嗅的方法检查气味。4.2 理化指标 4.2.1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YY 0003S2022 3 4.2.2 氯化钠:按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检验。4.2.3 附盐:按 SC/T 3212 规定的方法检验。4.2.4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4.3 净含量 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5 检验规则 5.1 组批规则 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个检验批,按批号抽样。5.2 抽样方法 在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同一批次样品,抽样基数不得低于 100 个小包装,抽取样品不少于 10 个小包装且总量不低于 2kg。样品分成两份,1 份供检验用,1 份供复验或备查用。5.3 检验分类 5.3.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净含量、附盐、水分、氯化钠。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执行,检验合格后签发检验合格证,产品凭检验合格证入库或出厂。5.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存在较大差异时;c)原辅料或生产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变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5.4 判定规则 5.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4.2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则判本批产品不合格。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允许加倍抽样将此项指标复验 1 次,按复验结果判定本批产品是否合格。6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6.1 标签 运输包装上的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预包装产品的标签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营养标签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YY 0003S2022 4 应符合 GB 28050 的规定。6.2 包装 6.2.1 包装材料 产品内包装采用塑料袋,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不破损。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6.3 运输 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6.4 贮存 6.4.1 产品应保存于干燥、通风、阴凉处,避免阳光直射。6.4.2 产品贮藏于不高于-10的冷库中,储存库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有防鼠防虫设备的库内,防 止虫害和有害物质的污染及其他损害。6.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未经启封,自生产之日起,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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