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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RZ 0008 S-2022 夹心海苔.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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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RZ 0008 S-2022 夹心海苔 2022 夹心 海苔
Q/FJRZ 福建省日洲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FJRZ 0008S2022 夹心海苔 文稿版次选择 2022-08-01 发布 2022-08-20 实施 福建省日洲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发 布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RZ 0008S2022 I 前 言 本公司生产的夹心海苔,由于目前没有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为保证产品质量,更好地组织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文件。本文件编写格式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文件由福建省日洲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由福建省日洲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批准。本文件起草单位:福建省日洲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支援。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RZ 0008S2022 1 夹心海苔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夹心海苔的分类及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文件适用于以紫菜或海苔为主要原料,根据风味选择性添加坚果与籽类食品(巴旦木、南瓜籽等)、谷物(经熟制)、动物性水产干制品、食用椰干或椰片、脱水蔬菜、蔬菜干制品、蜜饯、水果干制品、食用菌及其制品、荞麦、藜麦、花生、芝麻、膨化食品、肉松、食用葡萄糖、白砂糖、聚葡萄糖、麦芽糊精、味精、食用盐、植物油、复合调味料、香辛料、5-呈味核苷酸二钠中的一种或几种为辅料,经烘烤、调味、夹心、烘烤、整压、冷却、切片或不切片、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夹心海苔系列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T 1532 花生 GB 1886.1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RZ 0008S2022 2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1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 GB/T 10458 荞麦 GB/T 11761 芝麻 GB/T 12729.1 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8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174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T 23596 海苔 GB/T 23597 干紫菜 GB/T 23968 肉松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 NY/T 959 脱水蔬菜 根菜类 NY/T 960 脱水蔬菜 叶菜类 NY/T 1393 脱水蔬菜 茄果类 NY/T 3269 脱水蔬菜甘蓝类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聚葡萄糖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评便函2014241号)3 术语和定义 3.1 调味海苔 以紫菜或海苔为主要原料,根据风味选择性添加其他食品辅料,经烘烤、调味、夹心、烘烤、整压、冷却、切片或不切片、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海苔产品。4 分类及命名 产品根据主要夹心原料不同进行分类及命名,其命名规则为“夹心海苔”+“(主要夹心原料名称味)”,示例:以海苔为主要原料,以芝麻为主要夹心口味制成的产品,则产品名称为“夹心海苔(芝麻味)”。5 要求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RZ 0008S2022 3 5.1 原辅材料要求 5.1.1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要求。5.1.2 花生应符合 GB/T 1532 的要求。5.1.3 5-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 GB 1886.171 的要求。5.1.4 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要求。5.1.5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要求。5.1.6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要求。5.1.7 藜麦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或供应商企业标准或其他相关食品标准或规定的要求。5.1.8 食用菌及其制品应符合 GB 7096 的要求。5.1.9 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应符合 GB 10136 的要求。5.1.10 荞麦应符合 GB/T 10458 的要求。5.1.11 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 的要求。5.1.12 香辛料应符合 GB/T 12729.1、GB/T 15691 或其他相关食品标准或规定的要求。5.1.13 蜜饯应符合 GB 14884 的要求。5.1.14 膨化食品应符合 GB 17401 的要求。5.1.15 坚果与籽类食品(巴旦木、南瓜籽等)应符合 GB 19300 或其他相关食品标准或规定的要求。5.1.16 食用葡萄糖应符合 GB/T 20880 的要求。5.1.17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 的要求。5.1.18 海苔应符合 GB/T 23596 的要求。5.1.19 紫菜应符合 GB/T 23597 或相关食品标准或规定的要求。5.1.20 肉松应符合 GB/T 23968 或供应商企业标准或其他相关食品标准或规定的要求。5.1.21 聚葡萄糖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国卫食品评便函2014241 号的要求。5.1.22 复合调味料应符合 GB 31644 或相关食品标准或规定的要求。5.1.23 脱水蔬菜应符合 NY/T 959、NY/T 960、NY/T 1393、NY/T 3269 或供应商企业标准或其他相关食品标准或规定的要求。5.1.24 谷物(经熟制)、食用椰干、椰片、蔬菜干制品、水果干制品应符合供应商企业标准或其他相关食品标准或规定的要求。5.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组织形态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组织形态 滋味及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 杂 质 正常视力观察无可见的外来杂质 5.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RZ 0008S2022 4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10 5.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指标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其中铅的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铅(以Pb计)/(mg/kg)1.0 5.5 微生物指标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 29921的规定,微生物指标还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以/25 g 表示)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3104 105 大肠菌群/(CFU/g)5 1 20 30 霉菌/(CFU/g)3102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5.6 食品添加剂 5.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6.3 5-呈味核苷酸二钠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5.7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5.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取适量样品置于白搪瓷盘内,于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用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及杂质,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6.2 理化指标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RZ 0008S2022 5 6.2.1 水分 按 GB 5009.3 的规定执行。6.3 污染物限量 6.3.1 铅 按 GB 5009.12 的规定执行。6.3.2 其他污染物限量 按GB 2762的规定执行。6.4 致病菌 按 GB 29921 的规定执行。6.5 微生物指标 6.5.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的规定执行。6.5.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的规定执行。6.5.3 霉菌 按 GB 4789.15 的规定执行。6.6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 每批产品须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根据本文件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7.1 组批规则 同一班次、同一批投料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7.2 抽样方法 每批抽样数量不应少于16个最小销售包装,样品总量不少于800g,检样一式2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7.3 检验分类 7.3.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RZ 0008S2022 6 7.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c)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7.4.2 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则不得复检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4.3 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文件要求,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符合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文件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 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 号令的规定。8.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2 包装 8.2.1 内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4806.7 或国家其他相关食品包装标准或规定的要求。包装应严密、牢固、耐压、不破损、不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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