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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LQ 0010 S-2022 速冻米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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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LQ 0010 S-2022 速冻米浆 2022 速冻
Q/FJLQ 福 建 绿 泉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FJLQ 0010S-2022 速冻米浆 2022-05-10发布 2022-06-10实施 福建绿泉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I Q/FJLQ 0010S-2022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有关规定进行制定。本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依据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制定;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依据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依据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制定。本标准由福建绿泉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福建绿泉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文雄、杨瑞能。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LQ 0010S-2022 3 速冻米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速冻米浆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是以大米为主要原料,经用清水清洗、浸泡、加水研磨,添加或不添加糖、食品添加剂,进行定量灌装、速冻工艺制成的速冻米浆,本产品属于速冻制品,供做食品工业用原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 29921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赭曲霉毒素 A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T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大米 应符合GB/T 1354规定的要求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LQ 0010S-2022 4 3.1.2 淀粉糖 应符合GB 15203规定的要求。3.1.3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状 态 产品自然解冻后,汁液会自然分层,搅拌后呈均匀浆汁状态。色 泽 产品自然解冻后,呈米白色或者米黄色。气味与滋味 产品自然解冻后,具有米浆应有的气味及滋味,无异味。杂 质 产品自然解冻后,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铅(Pb)/(mg/kg)0.2 镉/(mg/kg)0.1 总汞/(mg/kg)0.02 苯并a芘(g/kg)5.0 砷/(mg/kg)0.5 铬/(mg/kg)1.0 黄曲霉毒素B1(g/kg)10 赭曲霉毒素 A(g/kg)5.0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n c m M 沙门氏菌,/25mL 5 0 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mL 5 1 100 1000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25ml 5 0 0-3.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 GB2760 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的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LQ 0010S-2022 5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样品自然解冻后,在正常条件下,取适量样品置于透明的烧杯中,于明亮处观察其外观和杂质,闻其气味,尝其滋味。5.2 理化检验 5.2.1 铅 按 GB 5009.12规定的方法进行。5.2.2 镉 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进行。5.2.3 总汞 按GB 5009.17的方法进行。5.2.4 苯并a芘 按GB 5009.27的方法进行。5.2.5 砷 按GB 5009.11的方法进行。5.2.6 铬 按GB 5009.123的方法进行。5.2.7 黄曲霉毒素B1 按GB 5009.22的方法进行。5.2.8 赭曲霉毒素 A 按GB 5009.96的方法进行。5.3 微生物指标 5.3.1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进行。5.3.2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进行。6.3.4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按 GB 4789.30 规定的方法进行。6.3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7 检验规则 7.1 由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7.2 同一货批产品大于 50 件时,按每 50 件随机抽取 1 件作为检验样品;小于或等于 50 件时,随机抽取2 件作为检验样品。样品数量不少于 12 个最小独立包装。7.3 产品需经生产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7.4 型式检验项目 本标准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或工艺有较大改变时;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LQ 0010S-2022 6 b)停产三个月后,恢复生产时;c)新产品投产鉴定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5 判定规则 产品检验结果如有不合格项,可双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8.1 标志 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2 包装 盛装产品的包装容器应符合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或GB 4806.7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接触 用塑料材料及制品要求。8.3 运输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长途运输时运输工具应该具备制冷设备和保温条件,运输途中产品温 度不应高于-15。交货后产品应尽快降温至-18以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冷藏库内,库内温度应保持在-18以下,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8.5 保质期 在符合上述的运输和贮存的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保质期以产品标签标示的为准。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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