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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DZF 0001 S-2022 排米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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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DZF 0001 S-2022 排米粉 2022 米粉
注 ICS 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GDZF Q/GDZF 0001 S-2022 排米粉 2022-05-30 发布 2022-06-26 实施 广东广东珍丰食品有限公司珍丰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530055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7月27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GDZF 0001 S-2022 1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广东珍丰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珍丰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华粤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黎凤平、陈书强。本标准于 2022 年 05 月 30 日首次发布。Q/GDZF 0001 S-2022 2 排米粉 1 范围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排米粉的术语与定义,产品分类,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淮山粉、辣木叶粉、春砂仁粉,经洗米、磨浆、脱水、蒸煮、榨丝、凉丝、熟丝、洗丝、排丝、烘干(或风干)、包装工艺加工而成的排米粉。本产品需熟制后食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54 大米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74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方便面 GB/T 21302 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测规定 SN/T 0395 进出口米粉检验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第一部 卫生部关于批准蛋白核小球藻等4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年 第19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Q/GDZF 0001 S-2022 3 3 产品分类产品分类 3.1 排米粉 以大米为原料,经洗米、磨浆、脱水、蒸煮、榨丝、凉丝、熟丝、洗丝、排丝、烘干(或风干)、包装工艺加工而成的排米粉(按产品造型不同分为四类:排米粉、方块粉、波纹粉、银丝米粉)。3.2 淮山排米粉 以大米为原料,添加淮山粉,经洗米、磨浆、脱水、蒸煮、榨丝、凉丝、熟丝、洗丝、排丝、烘干(或风干)、包装工艺加工而成的淮山排米粉(按产品造型不同分为三类:排米粉、方块粉、波纹粉)。3.3 辣木叶排米粉 以大米为原料,添加辣木叶粉,经洗米、磨浆、脱水、蒸煮、榨丝、凉丝、熟丝、洗丝、排丝、烘干(或风干)、包装工艺加工而成的辣木叶排米粉(按产品造型不同分为三类:排米粉、方块粉、波纹粉)。3.4 春砂仁排米粉 以大米为原料,添加春砂仁粉,经洗米、磨浆、脱水、蒸煮、榨丝、凉丝、熟丝、洗丝、排丝、烘干(或风干)、包装工艺加工而成的春砂仁排米粉(按产品造型不同分为三类:排米粉、方块粉、波纹粉)。4 技术要求技术要求 4.14.1 原辅料要求原辅料要求 4.1.14.1.1 大米应符合GB/T 1354、GB 2715的要求,其中碎米率指标不作要求。4.1.24.1.2 淮山粉应呈粉末状,无潮解,无结块,无异味,无霉点的要求。4.1.34.1.3 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4.1.44.1.4 辣木叶粉应呈粉末状,无潮解,无结块,无异味,无霉点及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蛋白核小球藻等4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年 第19号)的要求。4.1.5 4.1.5 春砂仁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第一部且应呈粉末状,无潮解,无结块,无异味,无霉点的要求。4.1.6 4.1.6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GB 2761、GB 2762和GB 2763的规定。4.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 求 性状 具有产品应有的性状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无发霉变色 滋味与气味 具有产品固有的风味和口感、无异味,无霉变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中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排米粉 方块粉 波纹粉 银丝粉 水分(质量百分数),%14.0 碎粉率(质量百分数),%4.0 2.0 2.0 4.0 Q/GDZF 0001 S-2022 4 断条率(质量百分数),%10.0 20.0 8.0 20.0 汤汁沉淀物,mL/10g 2.0 酸度(T)5.0 无机砷(以As计),mg/kg 0.2 铅(以Pb计),mg/kg 0.18 镉(以Cd计),mg/kg 0.2 总汞(以Hg计),mg/kg 0.02 黄曲霉毒素B1,g/kg 5.0 4.44.4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要求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要求 4.4.14.4.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4.4.2 4.4.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要求。4.5 4.5 净含量要求净含量要求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4.6 4.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5 检验方法检验方法 5 5.1.1 试样的处理试样的处理 参照 GB 17400 标准中10.2.1的规定执行。5.2 5.2 感官感官要求要求 将被检验的试样置于搪瓷盘或其它器皿内,用眼看、鼻嗅、手摸等方法,鉴定试样的外形、色泽、气味,同时与标准规定对照(备有标准样品的,应与标准样品对照)并按一定的方法煮(或浸泡)进行品尝,然后按感官鉴定的实际情况记录结果。5 5.3 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 5 5.3.13.1 碎粉率、断条率、汤汁沉淀物碎粉率、断条率、汤汁沉淀物 按 SN/T 0395 规定的方法测定。5 5.3.23.2 水分水分 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3.35.3.3 酸度酸度 按 GB 5009.239 规定的方法测定。5.3.4 5.3.4 无机砷无机砷 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5.3.55.3.5 铅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65.3.6 镉镉 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5.3.7 5.3.7 总汞总汞 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5.3.8 5.3.8 黄曲霉毒素黄曲霉毒素 B B1 1 按 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测定。5.4 5.4 净含量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 6 检验规则检验规则 Q/GDZF 0001 S-2022 5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企业质检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 抽样抽样 对每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时,随机抽取试样,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一公斤或四包(袋)抽产品作样品,其中50%用作检验,50%作为复检留样之用,试样重量不得少于1kg。6.4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由生产企业检验部门进行,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碎粉率、断条率、汤汁沉淀物、标签。6.5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4章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f)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6.6 判定规则判定规则 6.6.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时,判该批标准为合格品。6.6.2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合格品不准出厂。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标志标签、标志 7.1.1 产品包装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标签上应注明下列事项:a)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b)成分或者配料表;c)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d)保质期;e)产品标准代号;f)贮存条件;g)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h)生产许可证编号;i)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7.1.2 包装箱的储运图示应符合 GB/T 191 的有关规定,还应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单位定量包装净含量及数量。7.2 包装包装 产品包装物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及管理办法。复合膜、袋应符合GB 4806.7、GB/T 21302的规定。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7.3 运输运输 运输工具应具有防尘、防雨、防晒设施,必须保持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性、腐蚀性以及有异味的货物混装、混运。Q/GDZF 0001 S-2022 6 7.4 贮存贮存 7.4.1储存仓库应保持通风和防潮条件,库内要保持低温、干燥、干净、整洁,离墙离地25cm以上。7.4.2 库内要由防鼠措施。7.4.3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由气味的物品混放,防止污染 7.4.4 产品出库应执行先进先出的原则。7.4.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产品保质期按产品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标识的保质期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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