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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YSW
0015
S-2023
动植物饮品
2023
动植物
饮品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HYSW Q/HYSW 0015S-2023 动植物饮品 2023-01-20 发布 2023-01-30 实施 深圳市华韵生物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发布 备案号:44030047S-2023备案日期:2023年02月10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HYSW 0015S-2023 1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制。本标准由深圳市华韵生物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思强、江瑞强、黄焕华、蔡永贤。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为2023年01月20日。Q/HYSW 0015S-2023 2 动植物饮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动植物饮品的技术要求、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第三章规定的产品分类。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2 大豆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1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NY/T 425 绿色食品 猕猴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 年 第 17 号)Q/HYSW 0015S-2023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一部 3 产品分类 根据配料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种:3.1 玉竹薏苡仁饮品 以水、玉竹、薏苡仁、芡实、葛根、桔梗、泥鳅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白砂糖为辅料,经预处理、熬制、提取、浓缩、过滤、调配、灌装、杀菌、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动植物饮品。3.2 山药薏苡仁乌龟饮品 以水、山药、薏苡仁、枸杞子、马齿苋、玉竹、泥鳅、鲫鱼、乌龟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白砂糖为辅料,经预处理、熬制、提取、浓缩、过滤、调配、灌装、杀菌、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动植物饮品。3.3 阿胶枸杞饮品 以水、阿胶、枸杞子、山药、蒲公英、茯苓、甘草、白芷、黄鳝、乌龟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白砂糖为辅料,经预处理、熬制、提取、浓缩、过滤、调配、灌装、杀菌、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动植物饮品。3.4 人参覆盆子饮品 以水、人参(人工种植)、覆盆子、益智仁、枸杞子、桔梗、薏苡仁、猕猴桃、茯苓、马齿苋、黑豆、黄豆、濑尿虾、羊肾、乌龟、黄鳝、泥鳅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白砂糖为辅料,经预处理、熬制、提取、浓缩、过滤、调配、灌装、杀菌、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动植物饮品。3.5 葛根山药饮品 以水、葛根、山药、薏苡仁、马齿苋、黑豆、白芷、茯苓、玉竹、泥鳅、鲫鱼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白砂糖为辅料,经预处理、熬制、提取、浓缩、过滤、调配、灌装、杀菌、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动植物饮品。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2 玉竹、薏苡仁、甘草、葛根、茯苓、桔梗、山药、马齿苋、蒲公英、覆盆子、益智仁、枸杞子、白芷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一部的规定。4.1.3 人参应符合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 年 第 17 号)的规定。4.1.4 泥鳅、鲫鱼、黄鳝、乌龟、濑尿虾应符合 GB 2733 的规定。4.1.5 羊肾应符合 GB 2707 的规定。4.1.6 猕猴桃应符合 NY/T 425 的规定。4.1.7 黑豆、黄豆应符合 GB 1352 的规定。4.1.8 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4.1.9 以上原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正常色泽 Q/HYSW 0015S-2023 4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无异嗅 状态 均匀液体状,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铅(以 Pb 计)/(mg/kg)0.2 镉(以 Cd 计)/(mg/kg)0.1 无机砷(以 As 计)/(mg/kg)0.1 甲基汞(以 Hg 计)/(mg/kg)0.5 铬(以 Cr 计)/(mg/kg)1.0 N-二甲基亚硝胺/(g/kg)4.0 多氯联苯a/(g/kg)20 注:a多氯联苯以 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 和 PCB180 总和计。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表4的要求。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2 104 大肠菌群/CFU/g 5 2 1 10 霉菌/CFU/g 20 酵母/CFU/g 20 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表 4 致病菌指标 致病菌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样品的采样和取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5 食品添加剂的要求 4.5.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Q/HYSW 0015S-2023 5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按GB GB 7101中3.2的规定检验。6.2 理化指标检验 6.2.1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镉 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无机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铬 按GB 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6.2.5 N-二甲基亚硝胺 按GB 5009.26规定的方法测定。6.2.6 多氯联苯 按GB 5009.190规定的方法测定。6.2.7 甲基汞 按GB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微生物指标 6.3.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6.3.2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测定。6.3.3 霉菌、酵母 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6.3.4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6.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 7.1 原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包装材料经生产单位技术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7.2 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工艺条件生产、同一品种、同一包装规格、包装完好的的产品为一个批次。7.3 抽样方法 抽样必须具有代表性,每批产品的抽样数量 12 个,样品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用于备查。7.4 出厂检验 7.4.1 产品出厂应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并签发产品合格证。7.4.2 产品出厂前应进行逐批抽样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净含量。Q/HYSW 0015S-2023 6 7.5 型式检验 7.5.1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更换主要设备时;c)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7.5.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7.6 判定规则 7.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7.6.2 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7.6.3 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6.4 交收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双方可共同请质量监督机构按本标准规定进行仲裁。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签、标志 8.1.1 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必须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有新食品原料的,还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公告中标签标识的规定。运输标志应符合 GB/T 191 规定。8.2 包装 8.2.1 包装材料或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标准要求,包装容器应清洁、干燥、无破损。采用塑料制品包装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玻璃瓶应符合 GB 4806.5 的要求 8.2.2 外包装产品应使用清洁、干燥、无异味的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产品不得外露,产品包装必须严密封口。8.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应具有防尘、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混运。装运时要轻放、轻装、轻卸、防止重压。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通风、干燥的仓库中,地面要有垫板,离墙离地10cm,隔离热源,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贮。产品按上述运输与贮存规定。在包装完整的情况下,产品保质期不超过24个月,具体以产品标签标示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