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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LGSZ
0011
S-2022
酒酿
2022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FLGSZ Q/FLGSZ 0011S-2022 酒酿 2022-12-20 发布 2023-01-31 实施 广东德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德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140004S-2023备案日期:2023年02月10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FLGSZ 0011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标准由广东德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同时适用于合作企业梅州市飞龙果业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地址: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仁居镇飞龙村)。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丘培安。本标准于2022年12月20日首次发布。Q/FLGSZ 0011S-2022 1 酒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酒酿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糯米和(或)籼米为原料,经浸泡、蒸煮、淋水、甜酒曲发酵,选择性添加或不添加桂花、白砂糖和食品用香精香料等食品添加剂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再经调配、包装、杀菌(或不杀菌)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酒酿。根据产品工艺分类产品可分为杀菌型和非杀菌型。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T 4789.2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酒类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T 13662 黄酒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30642 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 QB/T 4577 甜酒曲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验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验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3.1.1 糯米、籼米应符合 GB 2715、GB 2761、GB 2762 和 GB 2763 的规定。3.1.2 甜酒曲应符合 QB/T 4577 的规定。3.1.3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GB 2762 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Q/FLGSZ 0011S-2022 2 表 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 泽 液体呈微黄色,糟体呈现乳白色。滋味及气味 具有酒酿特有的香气,味甜、醇厚绵长。性状 固液两相混合物。杂 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酒精度 a(20C),%vol 112 固形物,g/100g 15 总糖(以葡萄糖计),g/kg 100 总酸(以乳酸计),g/kg 8.0 铅(以 Pb 计),mg/kg 0.19 a 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vol。4.4 微生物指标 4.4.1 产品微生物应符合表 3 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标 杀菌性 非杀菌性 菌落总数,CFU/g 1000 大肠菌群,CFU/g 10 100 霉菌、酵母,CFU/g 50 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4.4.2 产品致病菌应符合表 4 规定。表 4 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标定,均以25g(或25ml)表示)n c m 沙门氏菌 5 0 0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0 0 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4.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6 净含量 Q/FLGSZ 0011S-2022 3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要求。6 检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用眼观、鼻闻、口尝的方法检验。6.2 理化卫生指标 6.2.1 酒精度 按GB 5009.225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固形物 按GB/T 10786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总糖(以葡萄糖计)、总酸(以乳酸计)按 GB/T 13662 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6.2.5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分别按 GB 4789.2、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6.2.6 霉菌、酵母 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6.2.7 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分别按 GB 4789.4、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7 检验规则 7.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由本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检验,符合要求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标签、酒精度。7.3 型式检验 7.3.1 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要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f)更换生产设备时。7.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的全部指标。7.4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批原料、同一工艺条件和同一生产线、同一包装方式相同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7.5 抽样方法 产品抽样方法应符合GB/T 30642的要求。7.6 判定规则 Q/FLGSZ 0011S-2022 4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有项目检验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后如仍有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8.1 标签、标志 8.1.1 预包装销售产品包装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8.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 的规定。8.2 包装 8.2.1 所用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食品级包装材料国家标准的要求;采用复合袋包装的产品,复合袋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采用塑料罐包装的产品,塑料罐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采用玻璃罐包装的产品,玻璃罐应符合 GB 4806.5 的要求;采用铝箔复合膜、袋包装的产品,铝箔复合膜、袋应符合 GB/T 28118 的要求;采用纸盒包装的产品,纸盒用纸板应符合 GB 4806.8 的要求;外包装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运输过程中产品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运。8.2.2 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 的规定。8.3 运输 运输工具、容器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产品应严防日晒、雨淋,不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以及有异味货物混运;搬运装卸应轻拿轻放,如因运输不当,致使产品损坏或污染,则由运输部门负责。8.4 贮存 8.4.1 产品应贮存在洁净的仓库中。8.4.2 不得靠墙着地贮存,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物品堆放在一起。8.4.3 应按生产日期分批分别存放。8.5 保质期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保质期见标签或合同和说明书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