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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ZT 0008 S-2022 夏桑菊草本饮料 2022 夏桑菊 草本 饮料
Q/FJZT 福建省菌芝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FJZT0008S-2022 夏桑菊草本饮料 2022-09-05 发布 2022-10-09 实施 福建省菌芝堂生物科技福建省菌芝堂生物科技有限有限公司公司 发 布发 布 Q/FJZT0008S-2022 前 言 本公司参照 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并结合产品特性制定,按照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与编写要求,起草了夏桑菊草本饮料标准。本标准的食品安全指标中“铅”的限量要求严于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相应规定。本标准由福建省菌芝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菌芝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武连、陈高磅、蔡云、张维元、曾淋民。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ZT0008S-2022 1 夏桑菊草本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夏桑菊草本饮料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和召回。本标准适用于以夏枯草、桑叶、菊花、蒲公英、枸杞子、葛根、决明子、金银花、甘草中的一种或多种为原料,经分选、破碎或不破碎、提取、过滤、浓缩、干燥所得到的提取物,加入一定比例纯净水,添加或不添加维生素 C(抗坏血酸)、柠檬酸钠、维生素 E、麦芽糖醇、山梨糖醇、木糖醇、壳寡糖、姜黄中的一种或多种,经搅拌混合、灌装、灭菌而成的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 GB 1886.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姜黄 GB 1886.187 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 GB 1886.233 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 E GB 1886.234 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754 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 C(抗坏血酸)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ZT0008S-2022 2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3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麦芽糖醇和麦芽糖醇液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T 31326 植物饮料 QB/T 5503 壳寡糖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后第3号)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夏枯草应符合 关于批准 DHA 藻油、棉籽低聚糖等 7 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年第 3 号)的规定。3.1.2 桑叶、菊花、蒲公英、枸杞子、葛根、决明子、金银花、甘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 版第一部)及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 号)的规定。3.1.3 壳寡糖应符合关于批准壳寡糖等 6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 年第 6 号)的规定。3.1.4 维生素 C(抗坏血酸)应符合 GB 114754 的规定。3.1.5 柠檬酸钠应符合 GB 1886.25 的规定。3.1.6 维生素 E 应符合 GB 1886.233 的规定。3.1.7 麦芽糖醇应符合 GB 28307 的规定。3.1.8 山梨糖醇应符合 GB 1886.187 的规定。3.1.9 木糖醇应符合 GB 1886.234 的规定。3.1.10 姜黄应符合 GB 1886.60 的规定。3.1.11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色泽均匀,具有本品特有的色泽。取一定量混合均匀的样品于 50ml 的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其有无异物。组织形态 均匀分布的液体状,放置后允许有少量的沉淀或絮状物。滋、气味 具有本品固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ZT0008S-2022 3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可溶性固形物(以20折光计法)/(g/L)0.5 GB/T 12143 铅(以Pb计)/(mg/kg)0.2 GB 5009.12 3.4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5 2 102 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ml)5 2 1 10 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 霉菌/(CFU/ml)20 GB 4789.15 酵母/(CFU/ml)20 GB 4789.15 注: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1执行。3.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允许添加的品种和最大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依照 JJF 1070 中规定的方法检验。3.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2695 和 GB 14881 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原辅材料检验 原辅料入库需经本公司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或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入库。4.2 出厂检验 4.2.1 产品出厂需经公司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签发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4.2.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4.3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 4.3.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当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或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ZT0008S-2022 4 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4.3.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4.4 组批 以同批原料、同一包装规格、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4.5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4.5.1 出厂检验每次在每批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500ml(不低于 15 个最小销售包装)的成品进行检测,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4.5.2 型式检验抽样应在出厂检验合格批次中随机抽取不少 800ml(不低于 30 个最小销售包装)的产品作为检测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4.6 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时,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项目不得复验。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5.1 标志、标签 5.1.1产品标志、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国家质检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5.1.2添加壳寡糖的产品可注明每日最大食用量(折合壳寡糖食用量0.5克/天)和不适用人群(该产品不适宜人群为:婴幼儿)。5.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5.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必须防雨、防潮、防暴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防潮、防鼠、无异味的库房中,食品贮存时应留有一定间隙,隔墙离地,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5.5 保质期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未经启封,产品保质期以产品标签标示为准。6 召回 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制定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消除产品不合格原因后方能继续生产,并按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召回和处置已出厂的不合格产品。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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