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QFJFS
0001
S-2022
本草银耳
2022
本草
银耳
Q/FJFS 福 建 富 生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本草银耳 2022-07-15 发布 2022-08-15 实施 福建富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 布 Q/FJFS 0001S2022 Q/FJFS 0001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结构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要求和质量指标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米酵菌酸指标参考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制定,污染物指标依据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铅指标严于 GB 2762 的规定,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由福建富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富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春生。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FS 0001S2022 1 本草银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草银耳的术语与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本草银耳为原料,经清洗、漂烫、粉碎、烘干、挑选、包装工序制成的干制本草银耳。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5009.18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米酵菌酸的测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术语与定义 本草银耳 由多种中药按比例混合组成的培养料,经晒干后粉碎、搅拌混合均匀、装袋、灭菌、接种、培养、采收等工序生产的本草银耳。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FS 0001S2022 2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本草银耳:应符合 GB 7096 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色泽 呈本产品应有色泽,色泽较均匀 滋味气味 具有本品固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状态 单片或者连片疏松状,无霉变,无虫蛀,无正常视力 可见外来异物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 g 15 灰分(以干基计),g/100 g 8.0 米酵菌酸,mg/kg 0.25 总砷a(以 As 计),mg/kg 0.5 总汞a(以 Hg 计),mg/kg 0.1 镉a(以 Cd 计),mg/kg 0.2 铅a(以 Pb 计),mg/kg 1.0 二氧化硫残留量(以 SO2计),g/kg 0.05 a 以鲜重计,干制品的污染物限量按实际脱水率折算。4.4 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4.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4.6 食品添加剂 4.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7 生产加工过程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FS 0001S2022 3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 取适量试样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2.2 灰分 按 GB 5009.4 规定的方法检验。5.2.3 米酵菌酸 按 GB 5009.189 规定的方法检验。5.2.4 镉 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5.2.5 总汞 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检验。5.2.6 总砷 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检验。5.2.7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5.2.8 二氧化硫 按 GB 5009.34 规定的方法检验。5.2.9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方法检测。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班次、同一工艺条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6.2 抽样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FS 0001S2022 4 从同一组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取样品不少于个20小包装。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6.3 出厂检验 6.3.1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6.3.2 每批产品应经生产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每六个月需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b)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c)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 检验结果中除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标签 7.1.1 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 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规定。7.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产品内包装用塑料包装材料应符合GB 9683或GB 4806.7的规定,包装应严密、牢固、耐压、不破损、不泄漏。运输包装材料用瓦楞纸箱或其他包装箱。瓦楞纸箱质量要求应符合GB/T 6543规定。7.3 运输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并具有防晒、防雨措施,不得与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混运。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的仓库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8 保质期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FS 0001S2022 5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