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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LQR
0001
S-2022
烘焙调理奶油蛋挞液
2022
烘焙
调理
奶油
蛋挞液
2022一02一20发布?t算ff 桂林齐“馨”“Q Q/GLQR 桂林齐仁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艘;与 Q/GLQR 0001S-2022 代替Q/GLQR 0001S-2016 烘焙调理奶油(蛋挞液)她品安全企业标7il号 450170 S-2022 I有效期至妙刁年乡解日 2022一03一20实施 发布 寸03262 O/GLQR 0001S-2022 前 吉口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本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订。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桂林齐仁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文件代替Q/GLQR0001S-2016烘焙调理蛋挞专用液。本文件与原标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一一修订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一一修改了产品的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伟。本文件于2022年2月20日发布,2022年3月20日实施。草。冬丫令护夕义 Q/GLQR 0001S-2022 烘焙调理奶油(蛋挞液)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烘焙调理奶油(蛋挞液)的术语和定义、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文件适用于以鲜鸡蛋、精炼植物油、白砂糖、水、枫糖味糖浆(饮料浓浆)、乳脂、乳粉中的一种或多种为原料,选择性添加适量乳化剂(酪阮酸钠、吐温60、司盘60)、增稠剂(轻丙基甲基纤维素、卡拉胶、黄原胶)、水分保持剂(磷酸氢二钾)、食用盐、食品用香精,经配料、溶解、杀菌、均质、冷却、加鸡蛋液、混合、灌装、速冻等工艺加工制成用于烘焙食品生产的烘焙调理奶油(蛋挞液)。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GB/I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 GB 1886.10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轻丙基甲基纤维素(HPMC)GB 1886.1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卡拉胶(含第1号修改单)GB 1886.2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酪蛋白酸钠(又名酪肮酸钠)GB 1886.3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磷酸氢二钾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4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锅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I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 Q/GLQR 0001S-2022 GB 7718 GB 13481 GB 14881 GB 15196 GB 19644 GB 25553 GB 28050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食品添加剂 山梨醇醉单硬脂酸酷(司盘60)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食用油脂制品 乳粉 食品添加剂 聚氧乙烯(20)山梨醇醉单硬脂酸醋(吐温60)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食品用香精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 要求 4,原辅料要求 4.1.1 精炼植物油 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4.1.2 鸡蛋?力 应符合GB 2749的规定。4.1.3 白砂糖 应符合GB/T 317的规定。4.1.4 枫糖味糖浆(饮料浓浆)?0 应符合GB 7101的规定。4.1.5 乳脂 应符合GB 15680的规定。4.1.6 乳粉 应符合GB 19644的规定。4.1.7 酪阮酸钠 应符合GB 1886.212的规定。4.1.8 吐温60 应符合GB 25553的规定。4.1.9 司盘60 应符合GB 13481的规定。、7了 尸 0/GLOR 0001 S-2022 4.,.10 轻丙基甲基纤维素 应符合GB 1886.109的规定。4.主们 卡拉胶 应符合GB 1886.169的规定。4.1.12 黄原胶 应符合GB 1886.41的规定。4.1.13 磷酸氢二钾 应符合GB 1886.334的规定。4,.14 食用盐 应符合GB/I 5461的规定。4.1.15 食品用香精 应符合GB 30616的规定。4.1.16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1.17 酵母 应符合GB/I 20886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规定。表,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呈微黄色 滋味、气味 具有本产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解冻后呈均匀、细腻的液体状 杂?质 无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脂肪(g/lOOg)10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毛 1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lOOg)(0.15 岁 Q/GLQR 0001S-2022 表2 理化指标(续)项 目 指?标 铅(以Pb计)/(mg/kg)蕊 0.16 锡(以Cd计)/(mg/kg)蕊 0.05 其他污染物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或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IJ/g)5 2 5X10 10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沙门氏菌(/25g)5 0 0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 检验方法 7.1 感官要求 室温下取一定量的被测试样品闻其气味,并取约50g被测试样于洁净样品杯中,置于明亮处,用 正常视力观测其组织形态、色泽和杂质。7.2 理化指标 7.2.1 脂肪 按GB 5009.6规定的方法测定。7.2.2 酸价 按GB 5009.229规定的方法测定。7.2.3 过氧化值、穿辛冬咬汁 O/GLQR 0001S-2022 按GB 5009.227规定的方法测定。7.A?1LI.L.+?Vp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7.2.5 镐 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7.2.6 其他污染物 按GB 2762规定的方法测定。7.3 微生物指标 7.3.1 样品制备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3.2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7.3.3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7.3.4 沙门氏菌 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7.4 食品添加剂 按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方法测定。8 检验规则 8.,组批 以同一批次原料、同一工艺条件生产、同一品种、同一班次、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批。2 抽样 从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每批随机抽取18瓶,将所 抽样品分成两份,1份用于检验,另1份备用。氏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必须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脂肪、菌落总数、大肠菌群。8.4 型式检验 8.4.”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4.2、4.3、4.4、5.2规定的项目。8.4.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澳尸 入,尹 少沪 Q/GLQR 0001S-2022 一一产品试制、正式投产时;一一原料、工艺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一一更换设备或停产两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一一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一一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8.5 判定规则 a5.,全部检验项目符合本文件规定要求时,该批产品判为合格。.8.5.2 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文件规定,即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能复检。其他指标若有不符合本文件规定要求时,可重新从该批产品中抽取两倍样品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文件要求时,该批产品判为合格。如果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文件规定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9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9.1 标签、标志 9.1.,产品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9.1.2 运输包装图形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9.2 包装 9.2.1 所有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9.2.2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9.3 运输 9.3.,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污染,运输过程中应有防尘、防晒、防潮的措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9.3.2 装卸产品时应轻拿轻放,不得丢甩,产品不得直接接触地面。9.4 贮存 9.4.1 产品应贮存在一18的冷藏保存;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周围环境无毒、无害、无异味污染。9.4.2 产品应离开地面、墙面堆放,堆放时应离地10 cm,离墙20 cm,接触地面的包装箱底部应垫有 10 cm以上的间隔材料。堆码高度以提取方便、不压坏为宜。9.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文件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且产品包装完好情况下,产品的保质期为12个月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