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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EP
0002
S-2022
胚芽米婴幼儿可食用
2022
胚芽
婴幼儿
可食用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EP Q/EP 0002S-2022 胚芽米(婴幼儿可食用)2022-06-30 发布 2022-07-01 实施 艾斯普瑞(广州)食品有限公司艾斯普瑞(广州)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010842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7月27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EP 0002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是依据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是依据DBS 45/031留胚大米制定而成。本标准严于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铅,其指标为0.2mg/kg,本标准中指标为0.15mg/kg。本标准首次发布时间为2022年6月。本标准由艾斯普瑞(广州)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适用单位:艾斯普瑞(广州)食品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生产企业:优加双利(哈尔滨)米业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福全、戚智胜。Q/EP 0002S-2022 1 胚芽米(婴幼儿可食用)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胚芽米的术语和定义、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稻谷或糙米为原料,经过谷糙分离、厚度分级、糙米除碎、色选、充氮包装、称重、金属探测、成品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胚芽米。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350 稻谷 GB/T 1354 大米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赭曲霉毒素A的测定 GB/T 5491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T 5492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 GB/T 5494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 GB/T 5496 粮食、油料检验 黄粒米及裂纹粒检验法 GB/T 5503 粮食检验油料检验 碎米检验法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7109 粮食销售包装 GB/T 18810 糙米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DBS 45/031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留胚大米 Q/EP 0002S-2022 2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3 术语和定义 GB/T 1354 所确定的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胚芽米(婴幼儿可食用)胚芽米(婴幼儿可食用)在食品生产许可审核细则中属于粮食加工品大米糙米类产品(留胚米),不属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类别。3.2 留胚工艺 以稻谷或糙米为原料,经特定设备制成留胚米粒的加工方法。3.3 留胚率 留胚米粒占留胚大米试样粒数的百分率。3.4 不完善粒 包括未成熟粒、虫蚀粒、生芽粒、病斑粒、生霉粒、糙米粒等尚有食用价值的米粒。3.5 杂质 除留胚大米粒之外的其他物质,包括糠粉、矿物质、带壳稗粒、稻谷粒等。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相关规定。应保证婴幼儿的安全,不应使用危害婴幼儿营养与健康的物质。不应使用氢化油脂。不应使用经辐照处理过的原料。4.1.1 稻谷应符合GB 1350二等及以上稻谷标准要求。4.1.2 糙米应符合GB/T 18810的规定。4.1.3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以及相关规定。4.2 感官要求与检验方法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色泽 胚芽米呈现米白色、微黄色 GB/T 5492 滋味、气味 轻微米糠气味,无异味 4.3 理化指标与检验方法 Q/EP 0002S-2022 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留胚率,%90 DBS 45/031 中附录 A 规定检验 胚芽饱满度,%90 本标准附录 A 规定 水分,%14.5 GB 5009.3 碎米,%7.5 GB/T 5503 不完善粒含量,%4.0 GB/T 5494 杂质,%0.25 GB/T 5494 霉变率,%2.0 GB/T 5494 麦角,%不得检出 按 GB 2715 附录 A 规定检验 黄粒米,%1.0 GB/T 5496 4.4 真菌毒素限量与检验方法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表3规定。表3 真菌毒素限量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黄曲霉毒素 B1,ug/kg 10 GB 5009.22 赭曲霉毒素 A,ug/kg 5.0 GB 5009.96 4.5 污染物限量与检验方法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4规定。表4 污染物限量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铅(以 Pb 计),mg/kg 0.15 GB 5009.12 镉(以 Cd 计),mg/kg 0.2 GB 5009.15 总汞(以 Hg 计),mg/kg 0.02 GB 5009.17 无机砷(以 As 计),mg/kg 0.2 GB 5009.11 铬(以 Cr 计),mg/kg 1.0 GB 5009.123 苯并(a)芘,ug/kg 5.0 GB 5009.27 4.6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农药最大残留物限量应符合GB 2763标准及有关规定。4.7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要求 Q/EP 0002S-2022 4 4.7.1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及有关规定。4.7.2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和GB 14880标准及有关规定。4.8 净含量要求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及 JJF 1070 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标准及有关规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应经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按要求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是对感官指标、理化指标(水分、留胚率、胚芽饱满度、杂质)每批进行检验。6.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全部项目检验,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下,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 组批 以同一原料、同一工艺配方、同一条生产线在同一生产日期加工的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6.5 抽样方法 按照GB/T 5491执行。6.6 判定规则 6.6.1 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该批产品判为合格。6.6.2 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允许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二次抽样复检,如复检结果仍有不符合要求项,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Q/EP 0002S-2022 5 7.1 标签、标志 7.1.1 标签标识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7.1.2 标注的净含量应为产品最大允许水分状况下的质量,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7.2 包装 7.2.1 包装应符合 GB/T 17109 的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7.2.2 若采用包装袋,则包装袋应坚固结实,封口严密。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或不洁物混装混运。7.3.2 输过程应防日晒、雨淋、防潮、防污染。7.4 贮存 置于阴凉干燥处贮存,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或不洁物混合存放。产品保质期9个月。Q/EP 0002S-2022 6 附录A(规范性附录)胚芽饱满度的检验方法 A 胚芽饱满度的测定 A1 仪器设备或装置 表面皿、镊子、分析盘 A2 操作步骤 随机取 100 粒留胚大米置于表面皿中,在黑色背景下观测米粒留胚情况,采用粒数法(碎米、不完善粒不计在内),以胚芽完好率为测定依据,参照图 A.1 与同批次糙米相比较,图中 A 为全胚,胚芽饱满度为 90%,B 为平胚,保留的胚芽平米嘴的切线,饱满度为 75%,C 为半胚,保留的胚芽低于米嘴的切线,饱满度为 50%,D 为残胚,胚芽仅残留很小一部分,饱满度小于 40%,E 为无胚,胚芽全部脱落。图 A.1 A3 计算 试样的胚芽饱满度G(%)按式(0.1)计算:100100G4321xxxx.(式0.1)式中:G胚芽饱满度,单位为%;1x全胚米粒数,单位为粒;2x平胚米粒数,单位为粒;3x半胚米粒数,单位为粒。4x残胚米粒数,单位为粒。平行试验两次,允许差不超过 0.5%,检验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