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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Z 0002 S-2022 蛋黄酱风味调味酱 2022 蛋黄酱 风味 调味
.1 ICS Q/DZ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DZ 0002 S-2022 蛋黄酱风味调味酱 2022-07-01 发布 2022-07-01 实施 东莞市达志食品有限公司发布 备案号:44190427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9月22日备案有效期:伍年 Q/DZ 0002 S-2022 .1 前 言 本标准参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编写。本标准由东莞市达志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东莞市达志食品有限公司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适用于东莞市达志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耀华。本标准所代替 Q/DZ 0002 S-2019 的标准。本标准首次发布时间:2022 年 07 月 01 日。Q/DZ 0002 S-2022 .1 蛋黄酱风味调味酱 1 范围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蛋黄酱风味调味酱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咸蛋黄、牛油或食用植物油、白砂糖、食用盐、胡椒粉、食用淀粉、味精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苯甲酸钠,经烘烤、粉碎、调配、煮制、包装工艺制成的蛋黄酱风味调味酱。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1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4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全国家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806.1 食安全国准食品触及制全求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5009227 食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7718 食全国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1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动物油脂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淀粉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Q/DZ 0002 S-2022 .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原辅料要求 3.1.1 咸蛋黄应符合 GB 2749 的规定。3.1.2 牛油应符合 GB 10146 的规定。3.1.3 食用植物油(食用调 和 油、棕 榈油、稻米 油 或 大豆 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3.1.4 白砂糖应符合 GB/T317 和 GB 13104 的规定。3.1.5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1.6 胡椒粉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3.1.7 食用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规定。3.1.8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3.1.9 苯甲酸钠应符合 GB 1886184 的规定。3.1.10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全感官要求全 应符 合 表 1 的 规定 表表 1 1 感 官 要 求感 官 要 求 项 目 要 求 检测 方 法 性 状 均匀 粘 稠状 取适 量 样品 放 入洁 净 的白瓷盘 中,在 自 然光 下 目测,鼻嗅,口品 尝。色 泽 淡黄 色 滋味 和 气味 具有 蛋 黄酱 应 有的 香 气和 滋 味,无 酸败、哈 喇及 其 它异 味 杂 质 无正 常 视力 可 见外 来 杂质 3.3.3 3 理化 指 标理化 指 标 应符 合 表 2 的 规定 表表 2 2 理 化 指 标理 化 指 标 项 目 指 标 检测 方 法 水分,g/100g 80.0 GB 5009.3 酸价(以脂 肪 计)(KOH),mg/g 3 GB 5009.229 过氧 化 值(以 脂肪 计),g/100g 0.25 GB 5009.227 铅(以 Pb 计),mg/kg 0.9 GB 5009.12 总砷(以 Pb 计),mg/kg 0.5 GB 5009.11 3.3.4 4 微生 物 指 标微生 物 指 标 应符 合 表 3 的 规定 表表 3 3 微 生 物 指标微 生 物 指标 项目 采样 方 案及 限 量 检验 方 法 n c m M 细菌 总 数,CFU/g 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 菌 群,CFU/g 5 2 10 100 GB 4789.3 第二 法 沙门 氏 菌 5 0 0 GB 4789.4 金黄 色 葡萄 球 菌 5 2 102 104 GB 4789.10 第 二 法 Q/DZ 0002 S-2022 .3 CFU/g 注 1:样 品 的采 集 及处 理 按 GB 4789.1 执行。注 2:n 为同 一 批次 产 品应 采 集的 样 品件 数;c 为 最 大可 允 许超 出 m 值 的 样品 数;m 为 致病菌 指 标可 接 受水 平 的限 量 值;M 为致 病 菌指 标 的最 高 安全 限 量值。3.5 食品添加剂要求食品添加剂要求 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种及使量符 GB 2760 的规定安 3.6 净含量及许负偏差要求净含量及许负偏差要求 定量包装产品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检测方法按照 JJF1070执行。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检验规则检验规则 5.1 原辅材料入库检验 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5.2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付有合格证方准出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5.2.1 组批和抽样组批和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8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 2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5.2.2 检验项目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标签。5.2.3 判定规则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5.3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一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形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5.3.1 组批和抽样组批和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10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 3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5.3.2 检验项目检验项目 本标准第 3 章的全部项目和标签。5.3.3 判定规则判定规则 Q/DZ 0002 S-2022 .4 5.4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长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6.1 标签、标志标签、标志 6.1.1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产品的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6.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包装 6.2.1 采用玻璃瓶包装,玻璃瓶应符合 GB4806.1 和 GB486.5 的规定。6.2.2 产品的销售包装要求外表清洁、无变形损伤,标签内容的字迹和图形清晰整洁、端正,外包装完 好,无泄漏,不得污染产品 6.3 运输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应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 混运。6.4 贮存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洁净、无异味,无病虫害的库房内。与墙、地面间隔不少于 10cm。产品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6.5 保质期保质期 符合上述条件及包装完好的情况下,产品保质期为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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