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QFRSP
0002
S-2022
儿童烤鳗
2022
儿童
Q/FRSP福 清 福 荣 食 品 有 限 公 司企 业 标 准Q/FRSP0002S-2022儿童儿童烤鳗2022-07-25 发布2022-08-25 实施福清福荣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FRSP 0002S2022前言本标准的编写格式按照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格规定编写。儿童烤鳗的开发设计应遵从“三减”原则,综合考虑食材特性、健康营养、美味可口等多重因素,与同类或同一属食品相比蛋白质指标应增加 10%以上,或脂肪含量应减少 20%以上,或钠含量应减少 5%以上。本文件蛋白质、脂肪、钠批标的制定基于以上原则。本标准的其他理化指标的制定依据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 GB 192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确定,其中铅指标严于国家标准要求。食品添加剂按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制定。本标准适用于 312 周岁儿童食用的儿童烤鳗。本标准由福清福荣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清福荣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小兰。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RSP 0002S2022儿童烤鳗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儿童烤鳗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程、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活鳗鱼为原料,适量添加食盐和(或)复合调味料,鳗鱼经吊水、剖杀、调理、烤制、预冷、速冻、切片/切段、真空、金探、包装工序制成的预包装非即食速冻食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检验GB 478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钾、钠的测定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T 5461 食用盐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66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RSP 0002S2022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160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冷链物流卫生规范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 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 号令(2015)食品召回管理办法3要求3.1原辅料要求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鳗鱼来自备案养鳗场;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得使用和添加非食品生产原料。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组织形态呈该品种产品特有形态将适量试样摊于白搪瓷盘内,置于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分别观察试样的色泽、形态、杂质,嗅其香味,并取少许放于舌尖,品尝其滋味。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气味具有该品种水产品固有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2762 的规定。其他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其中铅指标严于国家标准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GB 5009.227蛋白质/(g/100g)10GB 5009.5脂肪/(g/100g)25GB 5009.6钠(以 Na+计)/(mg/100g)600GB 5009.91铅(以 Pb 计)/(mg/kg)1.0GB 5009.12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RSP 0002S20223.4微生物指示应符合表 3 的要求。表 3 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检测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5104105GB 4789.2致泻大肠埃希氏菌/(/25g)500-GB 4789.6沙门氏菌/(/25g)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1000GB 4789.10(第二法)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25g)500-GB 4789.30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其他致病菌限量应符合 GB 29921 的规定3.5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2763 的规定,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31650 规定。3.6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 JJF 1070 的规定方法检定。3.7食品添加剂3.7.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7.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规定。3.8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GB 20941 的规定。4检验规则4.1 组批以同一班次、同一工艺条件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次。4.2 抽样同一组批成品中采用随机抽样法,每批产品抽样数不小于 6 包(总量不小于 2kg),等量分成检验试样和备检样;净含量检验的抽样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规定执行。4.3 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3.1 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RSP 0002S2022出厂检验项目:感官、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过氧化值。4.3.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标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生产条件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4.4 判定规则4.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4.4.2 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不得复检,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4.4.3 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5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5.1 标志5.1.1 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 号令(2009)的规定。5.1.2 在包装外箱应标明产品名称、规格、重量、公司名称、公司地址、生产日期等,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5.2 包装产品内包装用塑料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包装严密、牢固、耐压、不破损、不泄漏。5.3 运输运输车辆应是清洁卫生的冷藏车(-12),不得与有污染的物品混装,不得日晒雨淋。5.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通风干燥、无污染、防蝇、防鼠设施的冷库(-18),冷库昼夜温度波动应在2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物品同库混存。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RSP 0002S20226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保质期两年。7 召回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制定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消除产生不合格原因后方可继续生产,并按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召回和下置已出厂的不合格产品。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