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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LYX 0001 S-2022 鲜湿粮食加工品(鲜湿粉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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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LYX 0001 S-2022 鲜湿粮食加工品鲜湿粉条 2022 粮食 加工品 粉条
Q/DLYX 象州县大乐镇影香米粉厂企业标准 Q/DLYX 0001S-2022 鲜湿粮食加工品(鲜湿粉条)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号 451365 S-2022 有效期至2O习年明21、2022-09-20发布 2022-10-21实施 象州 县大乐镇喃熨香米 厂发布 Q/DL丫X 0001S-2022 前 全口 本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文件根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定的格式 请注意本文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文件起草单位:由象州县大乐镇影香米粉厂提出并起草。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韦庆影。本文件于2022年09月20日发布,2022年10月21日实施。I Q/DL丫X 0001S-2022 鲜湿粮食加工品(鲜湿粉条)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鲜湿粮食加工品(鲜湿粉条)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文件适用原料中除水外,以大米为主要原料(添加总量占比低于90%、大于55%),添加一种或多种食用淀粉,经清洗、浸泡、磨浆,混浆(添加食用淀粉)、熟化、成型(添加或不添加食用植物油)、冷却、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鲜湿粮食加工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GB/I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54 大米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 5009.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淀粉 1 Q/DLYX 0001S-2022 3 术语和定义 鲜湿粉条是原料中除水外,以大米为主要原料(添加总量占比低于90%、大于55%),添加一种或多种食用淀粉,经清洗、浸泡、磨浆,混浆(添加食用淀粉)、熟化、成型(添加或不添加食用植物油)、冷却、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鲜湿粮食加工品。4 要求 4”原辅料要求 今1,1 大米 应符合GB/T 1354的要求,其中碎米率指标不作要求。4.1.2 食用淀粉 应符合GB 31637的规定。4.1.3 加工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1.4 食用植物油 应符合(;B 2716及相关标准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呈现原料加工后固有的色泽 滋味和气味 具有本产品固有的气味、滋味,无异味;口感滑爽、柔韧,不夹生,不粘牙 组织形态 基本均匀一致,表面平滑 杂?质 无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水分(g/lOOg)簇 70.0 2 0/DLYX 0001S-2022 表2 理化指标(续)项?目 指 蛋白质(g/lOOg)(以干基计))3.9 酸度(。T)毛 1.5 铅(以Pb计)/(mg/kg)燕 0.08 无机砷(以As计)/(mg/kg)燕 0.2 福(以Cd计)/(mg/kg)毛 0.1 黄曲霉毒素B,/(ii g/kg)毛 5.0 氰化物a(以氢氰酸计)/(mg/kg)簇 1.5 其他真菌毒素限量 符合GB 2761的规定 其他污染物限量 符合(113 2762的规定”使用木薯淀粉为原料时需测定氰化物。4.4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 10s 大肠菌群(CFU/g)5 2 20 102 沙门氏菌(/25g)5 0 U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 l 102 1 o3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及国家有关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 检验方法 7.,感官要求 取适量样品用目视法、鼻嗅法、口尝法检查,非即食类需经加热熟制后再进行口感检验。又2 理化指标 7.2”水分 3 Q/DL丫X 0001S-2022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7.2.2 酸度 按GB 5009.239规定的方法测定。7.2.3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7.2.4 无机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7.2.5 氰化物 按GB 5009.36规定的方法测定。7.2.6 蛋白质 按照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结果以干基计。7.2.7?j 按(;B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7.2.8 黄曲霉毒素B1 按GB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7.2.9 其它真菌毒素 按GB 2761规定的方法测定。7.2.10 其他污染物 按GB 2762规定的方法测定。7.3 微生物指标 7.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采样和检验后样品处理按GB 4789.1执行。7.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采样和检验后样品处理按GB 4789.1执行。7.3.3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采样和检验后样品处理按GB 4789.1执行。7.3.4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检验,采样和检验后样品处理按GB 4789.1执行。4 Q/DLYX 0001S-2022 7.4 食品添加剂 按国家相关的标准的规定进行测定。8 检验规则 8.1 批次 以同一批次原料、同一生产日期、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次。8.2 抽样 每批产品按生产批次及数量比例随机抽样,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要求。8.3 出厂检验 8.3.1 每批产品均由本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准出厂。8.3.2 出厂前应进行逐批抽样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酸度、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8.4 型式检验 8.4.1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产品试制、正式投产时;原料、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8.4.2 检验项目为第4.2、4.3、4.4和5规定的项目。8.5 判定原则 8.5,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8.5.2 检验结果除微生物项目外,其他项目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允许按相关规定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如果复检结果仍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8.5.3 检验结果中微生物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8.5.4 菌落总数检验时间从企业标示的出厂时间到检验时间不应超过4个小时。9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销售和保质期 9.1 标签 9.1.1 产品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非即食类产品还应标注“本产品需烹调后方可食用”的字样。应在标签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食品名称,食品名称的字体大小、字体颜色应一致并且符合相关规定。5 0/DLYX 0001S-2022 9.1.2 执行本标准的要在外包装显著位置标注产品属性:鲜湿粮食加工品,标签需真实标明大米、食用淀粉种类及含量。9.1.3 保质期在24小时内的产品标签应标示生产时间年月日时(例:2021年01月24日03时)。9.2 标志 产品运输包装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及国家有关规定。9.3 包装 9.3.,产品包装材料或容器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内包装材料不得重复使用。9.3.2产品包装应在环境温度不超过26的条件下进行。9.3.3净含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9.4 运输 9.4.1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不得与散发强烈气味与散有毒或不洁物混合装运。9.4.2运输时应采用26以下控温运输。9.4.3运输过程中应防挤压、防雨、防潮、防晒,装卸时应轻搬、轻放。运输时不应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易污染的货物混装混运。9.5 贮存和销售 9.5.1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放置,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阴凉、干燥、通风、无异味的库房内。9.5.2成品应单独存放在环境干燥、通风良好、宜在温度不超过26的库房中,有防尘、防蝇、防鼠、防晒、防雨等设施。应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同处贮存。9.5.3销售环境温度不应超过26CC。96 保质期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产品质量状况确定保质期。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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