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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GJQ 0003 S-2022 浓椰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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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GJQ 0003 S-2022 浓椰浆 2022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DGJQ 浓椰浆 2022-10-01 发布 2022-10-30 实施 东莞市积奇食品有限公司东莞市积奇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Q/DGJQ 0003S-2022 备案号:44190505S-2022备案日期:2022年12月01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DGJQ 0003S-2022 I 前 言 本文件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编写。本文件由东莞市积奇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润枝、刘柳媚。本文件首次发布日期:2022 年 10 月 1 日。本标准同时适用于本企业的受委托加工方,具体如下:受委托加工方:佛山市南海嘉骐食品有限公司。受委托加工方地址: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北沙村伴岗石龙炭工业区 16 号。Q/DGJQ 0003S-2022 1 浓椰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浓椰浆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以生榨椰肉汁(和/或速冻椰浆)、水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白砂糖、聚氧乙烯(20)山梨醇酐单硬脂酸酯(吐温60)、焦亚硫酸钠、碳酸氢钠、碳酸钠、卡拉胶、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复配增稠乳化剂(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羧甲基纤维素钠、瓜尔胶、蔗糖脂肪酸酯)、食品用香精为辅料,经调配、灌装、封口、杀菌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果蔬汁(浆)产品,产品须按标签上稀释倍数稀释后方可食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 GB 188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 GB 188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亚硫酸钠 GB 1886.1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卡拉胶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铜的测定 GB 5009.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锌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铁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Q/DGJQ 0003S-2022 2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555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聚氧乙烯(20)山梨醇酐单硬脂酸酯(吐温 60)GB 266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 GB 299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生榨椰肉汁应符合附录 A.1 的要求。3.1.2 速冻椰浆应符合附录 A.2 的要求。3.1.3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1.4 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要求。3.1.5 聚氧乙烯(20)山梨醇酐单硬脂酸酯(吐温 60)应符合 GB 25553 的要求。3.1.6 焦亚硫酸钠应符合 GB 1886.7 的要求。3.1.7 碳酸氢钠应符合 GB 1886.2 的要求。3.1.8 碳酸钠应符合 GB 1886.1 要求。3.1.9 卡拉胶应符合 GB 1886.169 的要求。3.1.10 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应符合 GB 29931 的要求。3.1.11 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应符合 GB 29929 的要求。3.1.12 复配增稠乳化剂(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羧甲基纤维素钠、瓜尔胶、蔗糖脂肪酸酯)应符合 GB 26687 的要求。3.1.13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要求。3.1.14 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 和 GB 2763 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呈均匀乳白色或灰白色,有光泽 滋味、气味 具有椰浆应有的香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臭 状 态 呈均匀、细腻的乳浊液,久置后允许有分层,但摇匀后仍能均匀一致,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g/100 g 2 脂肪,g/100 g 0.5 Q/DGJQ 0003S-2022 3 铅(以 Pb 计),mg/L 0.04 锡(以 Sn 计)a,mg/kg 150 锌、铜、铁总和b,mg/L 20 a 仅适用于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产品。b 仅适用于金属罐装产品。3.4 微生物指标 3.4.1 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3.4.2 其他产品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 5 2 100 CFU/g 10 000 CFU/g 大肠菌群 5 2 10 CFU/g 100 CFU/g 霉菌 20 CFU/g 酵母 20 CFU/g 沙门氏菌 5 0 0/25g 注 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三级采样方案)或最高安全限量值(二级采样方案),M 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注 3:表中“m=0/25g”代表“不得检出每 25g”。3.5 食品添加剂要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根据带入原则按稀释倍数增加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要求 定量包装产品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检验 按产品标签标示的冲调方法稀释后,取约50 mL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于无色透明的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其有无外来异物。5.2 理化指标检验 5.2.1 可溶性固形物 按GB/T 12143进行测定。5.2.2 脂肪 按GB 5009.6进行测定。5.2.3 铅 按GB 5009.12进行测定。5.2.4 锡 按 GB 5009.16 进行测定。5.2.5 锌、铜、铁总和 按 GB 5009.13 或 GB 5009.14 或 GB 5009.90 进行测定。Q/DGJQ 0003S-2022 4 5.3 微生物检验 5.3.1 商业无菌 按 GB 4789.26 进行。5.3.2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进行检验。5.3.3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进行检验。5.3.4 霉菌和酵母 按 GB 4789.15 进行检验。5.3.5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进行检验。5.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进行。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材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原辅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 6.2.1 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6.2.2 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10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 2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2.3 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其他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商业无菌。6.2.4 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更换生产设备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3.2 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10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 3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3.3 检验项目:本标准第 3 章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3.4 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Q/DGJQ 0003S-2022 5 7.1 标签、标志 7.1.1 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并至少应有下列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7.1.2 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产品采用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纸制品、金属制品或复合食品包装袋包装,应分别符合GB 4806.7、GB 4806.5、GB 4806.8、GB 4806.9、GB 9683的规定。7.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应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运。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有防鼠、防虫设施的场所,与墙、地面间隔不少于 10 cm,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7.4.2 符合上述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不超过 24 个月,以标签标注为准。Q/DGJQ 0003S-2022 6 附录 A(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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