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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MY 0001 S-2022 速冻槟榔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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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MY 0001 S-2022 速冻槟榔芋 2022 速冻 槟榔
安徽省大绵羊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DMY Q/DMY 0001S-2022 代替 Q/DMY 0001S-2020 速冻槟榔芋 2022-08-30 发布 2022-09-18 实施 安徽省大绵羊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204904S备案生效日期:2022年09月07日Q/DMY 0001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标准代替 Q/DMY 0001S2020速冻槟榔芋。本标准与 Q/DMY 0001S2020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订了标准年号。本企业对本标准的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比较GB 192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等标准进行编制。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安徽省大绵羊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芳桃、朱学勇、张甫强。本标准有效期为 3 年。本标准于2017年03月28日首次发布,2020年03月28日第一次修订,2022年8月30日第二次修订。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DMY 0001S2022 1 速冻槟榔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速冻槟榔芋的术语和定义、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除去外皮的槟榔芋为主要原料,经添加淀粉搅拌,加入食用盐、谷氨酸钠(味精)、食用植物油、白砂糖等调味料调和、成型、速冻、包装、入库冻藏等工艺制成的生制速冻槟榔芋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56 糕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92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GB 316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食品生产和经营卫生规范 DB35/T 1082 福鼎槟榔芋 鲜母芋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速冻槟榔芋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DMY 0001S2022 2 以除去外皮的槟榔芋为主要原料,经添加淀粉搅拌,加入食用盐、谷氨酸钠(味精)、食用植物油、白砂糖等调味料调和、成型、速冻、包装、入库冻藏等工艺制成的生制速冻槟榔芋产品。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速冻槟榔芋原料应为品质良好的槟榔芋并符合DB35/T 1082规定的质量。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谷氨酸钠(味精)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食用淀粉应符合GB 31637的规定。白砂糖等应符合GB/T 317的规定。使用的食品原料应符合GB 2762和GB 2763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4.2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组织形态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形态,不变形,不破损,表面不结霜 按 GB/T 5009.56 规定的感官检验方法检查,并按包装上标明的食用方 法进行加热或熟制,分别品尝和嗅闻,检查其滋味和气味 色泽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杂质 外表及内部均无肉眼可见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总砷(以 As 计)mg/kg 0.45 GB 5009.11 铅(以 Pb 计)mg/kg 0.2 GB 5009.12 镉(以 Cd 计)mg/kg 0.1 GB 5009.15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 GB/T 5009.56 食品添加剂 符合GB 2760 按相关规定执行 污染物限量 符合GB 2762 农药最大残留量 应符合GB 2763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 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 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0 10000 GB 4789.10平板计数法 沙门氏菌 5 0 0/25g GB 4789.4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4.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规定方法测定。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DMY 0001S2022 3 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和GB 31646的规定。7 检测规则 7.1 组批 同原料、同一生产线生产、同一班次、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2 抽样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样品量不少于2kg。7.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经质检部门检验,并签发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特性、微生物、净含量。7.4 型式检验 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全部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常生产时,每年不得少于一次;b)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7.5 判定规则 7.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7.5.2 检验结果中如有不符合本标准时,对不合格项目可从该批中加倍抽样复检(微生物指标不准复检)。复检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5.3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仲裁单位裁决。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8.1 标签标志 产品的标签按CB 7718和GB 28050规定执行。产品标识应注明速冻、生制以及烹调加工方式。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按GB/T 191规定执行,外箱上还应标注“-180C以下贮存”字样。8.2 包装 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毒,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要求,应能保证速冻食品产品质量;产品经速冻后应在规定的低温环境中快速包装,快速进库贮存,销售包装应完整、严密、封口牢固,不易散包。8.3 运输 运输产品的厢体应保持在-180C或更低的温度。厢体在装载前应预冷到-100C或更低的温度。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180C 以下的冷藏库内,温度波动应控制在 20C 以内,在运输过程中其温度上升应保持在最低限度。8.5 保质期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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