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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WL 0002 S-2022 汉原S牌参苓草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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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WL 0002 S-2022 汉原S牌参苓草固体饮料 2022 牌参苓草 固体 饮料
汉中未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HWL 0002S2022 汉原 S 牌参苓草固体饮料 2022-06-15 发布 2022-07-15 实施 汉中未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 Q/HWL Q/6 1 0 0 0 0-1 40 5 0 S-2 0 2 2有效期至 2 0 2 5 0 7 1 3Q/HWL 0002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20 要求编写。本标准由汉中未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起草人:周旭。本标准批准人:周旭。本标准系首次发布。Q/HWL 0002S2022 1 汉原 S 牌参苓草固体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汉原S牌参苓草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人参(人工种植)、茯苓、蛹虫草、火麻仁为原料,经煎煮、浓缩、干燥成粉,与D-甘露糖醇、麦芽糊精混合搅拌,经过制粒、干燥、包装制成的汉原S牌参苓草固体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17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甘露糖醇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T 14187 包装容器 纸桶 GB/T 20882.6 淀粉糖质量要求 第 6 部分:麦芽糊精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测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 2012 年第 17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一部 关于批准蛹虫草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 年第 3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02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 年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Q/HWL 0002S2022 2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卫生部公告 2012 年第 17 号的规定。3.1.2 蛹虫草:应符合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3号的规定。3.1.3 茯苓、火麻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一部的规定。3.1.4 D-甘露糖醇:应符 GB 1886.177 的规定。3.1.5 麦芽糊精:应符合GB/T 20882.6的规定。3.1.6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深棕黄色 滋味、气味 味微甜,无异味 组织形态 呈疏松颗粒状,大小均匀 冲调性 冲调后为棕黄色溶液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7.0 铅(以 Pb 计),mg/kg 0.9 总糖(以葡萄糖计),g/100g 8.0 人参皂苷,g/100g 0.3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00 50000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0 沙门氏菌 5 0 0 霉菌,CFU/g 50 3.5 农药残留量限量 应符合 GB 2763 规定。3.6 净含量允差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7 食品添加剂 3.7.1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要求和有关规定。3.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7.3 不得添加法律、法规、国家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许可以外的任何物质。3.8.生产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Q/HWL 0002S2022 3 应符合 GB 12695 的规定。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取本品 1 个包装,观察外观状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瓷皿中,在自然光下,用肉眼观察色泽及外观形态,按标签上所述的食用方法于透明的玻璃烧杯内用 80左右蒸馏水冲溶后,静置 2min 后,看烧杯底部有无杂物。4.2 理化指标 4.2.1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4.2.2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4.2.3 总糖:按 GB 5009.8 规定的方法测定。4.2.4 人参皂苷:按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版)“保健食品中人参皂苷的测定”的方法检验。4.3 微生物指标 4.3.1 微生物学检验:按 GB 4789.1 规定的方法执行。4.3.2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4.3.3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4.3.4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4.3.5 霉菌: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4.4 净含量允差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5 检验规则 5.1 组批及抽样 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产品为一组批。每批产品随机抽样进行检验,抽样基数不得少于 200 袋,抽样数量为 8 袋,不少于 300g。5.2 出厂检验 5.2.1 产品由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进行检验,每批产品均要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净含量。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 3.2-3.5 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5.3.2 一般情况下,型式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更换重要生产设备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5.4 判定规则 5.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5.4.2 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目,可以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限量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Q/HWL 0002S2022 4 6.1 标志、标签 6.1.1 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同时应标明:食用量15克/天,不适宜人群:孕妇、哺乳期妇女、婴幼儿、14周岁以下儿童及食用真菌过敏者。6.1.2 外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 包装 6.2.1 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符合 GB 4806.1 及相应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产品内包装用塑料袋应符合 GB 4806.7 或 GB 9683 或 GB/T 10004 或 GB/T 28118 的要求。产品外包装用瓦楞纸箱或纸桶应符合 GB/T 6543 或 GB/T 14187 的规定。6.2.2 销售包装应完整、严密、无破损。6.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防雨、防潮、防爆晒、防挤压、防污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 燥、卫生、无异味、无污染,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装卸时应 轻拿轻放,不得扔甩。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干燥、防鼠、防蝇、防虫、无异味,通风良好的仓库内,不得直接接触 地面、墙面,堆码高度以不倒塌、不压坏外包装及产品为限,仓库应有防鼠、防尘、防潮设施,并 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贮存,在包装完好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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