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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HT
0001
S-2022
山楂莲子固体饮料
2022
山楂
莲子
固体
饮料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DHT Q/DHT 0001S-2022 山楂莲子固体饮料 2022-08-01 发布 2022-09-01 实施 东莞市德慧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 备案号:44190408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8月30日备案有效期:伍年 Q/DHT 0001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东莞市德慧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和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东莞市德慧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麒任。本标准为首次发布。Q/DHT 0001S-2022 1 山楂莲子固体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楂莲子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山楂、莲子、肉桂、冬瓜、香蕉、百合、山药为原料,经配料、混合、粉碎、干燥、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山楂莲子固体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瓦楞纸箱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6325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一部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Q/DHT 0001S-2022 2 3.1.1 山楂、肉桂、百合、山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一部的要求。3.1.2 香蕉应符合 GB 16325 的要求。3.1.3 莲子应符合 GB 19300 的要求。3.1.4 冬瓜及以上原辅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无杂色 滋味与气味 具有本产品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无异臭 性状 疏松的粉末状或颗粒状,无结块,冲溶后呈混浊液体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8.0 总糖(以还原糖计)a/(g/100g)40 铅(以Pb计)/(mg/kg)0.9 灰分/(%)8.0 展青霉素/(g/kg)50 注:a按稀释倍数稀释冲调后测定。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4 5104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霉菌/(CFU/g)50 沙门氏菌 5 0 0 注 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2695 的规定。Q/DHT 0001S-2022 3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检验 按GB 7101规定的方法进行。5.2 理化指标检验 5.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进行。5.2.2 总糖 按GB 5009.7规定的方法进行。5.2.3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进行。5.2.4 灰分 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进行。5.2.5 展青霉素 按GB 5009.185规定的方法进行。5.3 微生物指标检验 5.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进行。5.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进行。5.3.3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进行。5.3.4 霉菌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进行。5.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所有原辅料经厂质检部门按标准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和抽样 6.2.1 出厂检验组批和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0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2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2.2 型式检验组批和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0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3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须经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标签、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 3 章的所有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试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成功,正式投产时;Q/DHT 0001S-2022 4 b)更换主要设备时;c)原辅材料供应商或产地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别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6.5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为合格品。检验项目中若有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允许在原抽样样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中若有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不得复检,判为不合格品。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志、标签 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标签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限、贮存方式、产地与地址、制造商、生产许可证、配料。运输标志应符合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允许发展前途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内包装采用复合包装袋,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7.3 运输 产品的运输应防雨、防潮、防曝晒,严禁与有毒、有异气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7.4 贮存 贮存时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污染,离墙离地,应存放于清洁、干燥、无异味的专用仓库中,仓库周围应无异味污染。应按品种分别存放,防止挤压等损伤。7.5 保质期 在符合上述条件下,产品保质期按标签上标示的保质期内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