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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YSW 0024 S-2022 罗汉果粉(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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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YSW 0024 S-2022 罗汉果粉固体饮料 2022 罗汉果 固体 饮料
Q/CYSW扶 风慈 缘生 物 科技 有限 公 司企 业标 准Q/CYSW 0024S2022罗汉果粉(固体饮料)2022-07-20 发布2022-09-15 实施扶风慈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Q/6 1 0 0 0 0-1 42 6 9 S-2 0 2 2有效期至 2 0 2 5 0 9 1 9Q/CYSW 0024S2022I前言本文件依据GB/T 1.1-2020所规定的编制规则编制。本文件由扶风慈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由扶风慈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杜永峰、汪海博。本文件批准人:姚宽维。本文件属首次发布。1Q/CYSW 0024S2022罗汉果粉(固体饮料)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罗汉果粉(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文件适用于以罗汉果为主要原料,经预处理、提取、浓缩、适量加入麦芽糊精、干燥、粉碎、过筛、混合、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罗汉果粉(固体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T 14187包装容器 纸桶GB/T 20882.6淀粉糖质量要求 第6部分:麦芽糊精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 年版)2Q/CYSW 0024S202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3技术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罗汉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的规定。3.1.2 麦芽糊精:应符合GB/T20882.6的要求。3.1.3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色泽棕黄色至棕红色滋味、气味具有罗汉果粉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组织形态粉末状,疏松,无结块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冲调性冲溶后呈均匀液体,允许有少量沉淀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水分,g/100g7.0总皂苷,g/100g0.2铅(以Pb计),mg/kg1.03.4 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项 目限 量ncmM沙门氏菌500/25g菌落总数,CFU/g521044.9104大肠菌群,CFU/g5210102霉菌,CFU/g503.5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3.6.1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6.3 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之外的任何物质。3Q/CYSW 0024S20223.7 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3.8 农药残留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3.9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4检验方法4.1 感官要求取约5g左右的被测样品置于以洁净的白色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色泽、组织形态及杂质,按标签上所述的使用方法于透明的玻璃杯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气味,辨其滋味,查看其冲调性。4.2 理化指标4.2.1 水分:按 GB 5009.3执行。4.2.2 总皂苷:按保健食品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 年版)执行。4.2.3 铅:按GB 5009.12执行。4.3 微生物限量4.3.1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4.3.2 沙门氏菌:按GB 4789.4执行。4.3.3 菌落总数:按GB 4789.2执行。4.3.4 大肠菌群:按GB 4789.3执行。4.3.5 霉菌:按GB 4789.15执行。4.4 净含量:按JJF 1070执行。5检验规则5.1 组批和抽样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产品为一组批。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2个最小独立包装(总净含量不少于500g),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也可酌情抽样(满足检验和复检用量)。5.2 出厂检验5.2.1 每批产品应由公司的质检部门按本文件的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3 型式检验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3.23.5的全部项目。5.3.2 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也应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产品停产半年后,重新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4Q/CYSW 0024S2022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4 判定规则5.4.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4.2 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目,可以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限量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限量指标不得复检。6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 标签、标志6.1.1 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国家相关公告的规定。6.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 包装6.2.1 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符合 GB 4806.1 及相应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产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应符合 GB 4806.7 或 GB 9683 或 GB/T 10004 或 GB/T 28118 规定,产品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产品外包装通纸板桶应符合GB/T 14187 的规定。6.2.2 销售包装应完整、严密、无破损。6.3 运输在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注意防雨、防晒、防挤压、防污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6.4 贮存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干燥处,仓库应保持通风良好、清洁、干燥,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墙面,仓库应有防鼠、防尘、防潮设施,并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在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在包装完好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保质期为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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