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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GHD 0003 S-2023 肉类炖汤罐头 2023 肉类 炖汤 罐头
4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DGHD Q/DGHD 0003S2023 代替Q/DGHD 0003S-2020 肉类炖汤罐头 2023-01-01 发布 2023-02-10 实施 东莞市恒东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190036S-2023备案日期:2023年02月09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DGHD 0003S2023 I 前 言 本标准是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制。本标准代替 Q/DGHD 0003S-2020肉类炖汤罐头。本标准与 Q/DGHD 0003S-2020肉类炖汤罐头相比,主要变化如下:规范性引用文件根据最新版更新;修改了理化指标。本标准由东莞市恒东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东莞市恒东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发东。本标准于 2020 年 01 月首次发布,于 2023 年 01 月第一次修订。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DGHD 0003S-2020。Q/DGHD 0003S2023 1 肉类炖汤罐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肉类炖汤罐头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禽畜(包括肉、骨及副产品等)的其中一种或几种为主要原料,添加水,添加玉米、五指毛桃、霸王花、胡椒、蛹虫草、淮山、红枣、莲藕、花生、海带、黄豆、苦瓜、菜干、蜜枣、板栗、鲍鱼、黑蒜、木瓜、食用菌(包括竹荪、茯苓、茶树菇、猴头菇、鹿茸菇、松茸、羊肚菌、香菇等)、食用盐、生姜、枸杞子、山药、花胶、百合、桂圆、莲子、玉竹、芡实、白扁豆、薏苡仁、人参(人工种植)、杏仁、雪梨干、粉葛、萝卜、黄精、无花果、甘草、黄花菜、罗汉果、干螺肉片、西洋菜的其中一种或几种为辅料,经原辅料处理、蒸煮调配、灌装、密封、杀菌、外包等工艺加工制成肉类炖汤罐头。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3 玉米 GB/T 1532 花生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生产卫生规范 Q/DGHD 0003S2023 2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 101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T 14251 罐头食品金属容器通用技术要求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8394 畜禽肉水分限量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 1964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 GB/T 20554 海带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0383 生姜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NY/T 455 胡椒 NY/T 963 苦瓜 NY/T 1267 萝卜 NY/T 1583 莲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10号)国卫办食品函2014205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五指毛桃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典2020年版 一部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1.2 鲜(冻)禽畜(包括肉、骨及副产品等)应符合 GB 2707、GB 18394、GB 31650 的要求。3.1.3 玉米应符合 GB 1353、GB 2715 的要求。3.1.4 五指毛桃应洁净、无霉烂、无虫蛀、无异味,并符合国卫办食品函2014205 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五指毛桃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要求。3.1.5 霸王花应洁净、无霉烂、无虫蛀、无异味。3.1.6 胡椒应符合 NY/T 455 的要求。3.1.7 蛹虫草应符合关于批准塔格糖等 6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 年第 10 号)的要求。3.1.8 食用菌(包括竹荪、茯苓、茶树菇、猴头菇、鹿茸菇、松茸、羊肚菌、香菇等)应符合 GB 7096的要求。3.1.9 淮山、木瓜应洁净、无霉烂、无虫蛀、无异味。3.1.10 红枣、蜜枣应洁净、无霉烂、无虫蛀、无异味。3.1.11 莲藕应符合 NY/T 1583 的要求。3.1.12 花生应符合 GB/T 1532 和 GB 19300 的要求。3.1.13 海带应符合 GB/T 20554、GB 19643 的要求。3.1.14 黄豆应无坏豆、无杂豆、无虫蛀、无霉烂、无异味,并应符合 GB 2715 的要求。3.1.15 苦瓜应符合 NY/T 963 的要求。Q/DGHD 0003S2023 3 3.1.16 板栗、杏仁应符合 GB 19300 的要求。3.1.17 鲍鱼应符合 GB 2733 的要求。3.1.18 黑蒜、黄花菜、无花果、西洋菜应洁净、无霉烂、无虫蛀、无异味。3.1.19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要求。3.1.20 生姜应符合 GB/T 30383 的要求。3.1.21 花胶、干螺肉片应符合 GB 10136 的要求。3.1.22 山药、枸杞子、百合、桂圆、莲子、玉竹、芡实、白扁豆、薏苡仁、黄精、甘草、罗汉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典2020 年版 一部的要求。3.1.23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 2012年第 17 号)的要求。3.1.24 雪梨干、粉葛、菜干应干燥、洁净、无虫蛀、无霉烂、无异味。3.1.25 萝卜应符合 NY/T 1267 的要求。3.1.26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 和 GB 2763 的要求。3.1.27 所有原辅料应符合相应食品卫生标准要求和相关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容器 密封完好,无泄漏,无胖听或涨袋现象。金属罐装产品容器外表无锈蚀,内壁涂料无脱落,其他包装容器应密封良好。内容物 呈糯软粥状,粘稠适中。允许有少量结块及分层现象,内容物分布均匀,无硬粒及回生现象,具有各种配料煮熟后的自然色泽,具有该品种罐头食品应有的气味、滋味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固形物含量,%15 总汞(以 Hg 计),mg/kg 0.05 铅(以 Pb 计),mg/kg 0.2以其他类(畜禽内脏除外)为主要原料的产品 0.4(以畜禽内脏为主要原料的产品)总砷(以 As 计),mg/kg 0.5 镉(以 Cd 计),mg/kg 0.1(肉制品)0.5(肝脏制品)1.0(肾脏制品)铬(以 Cr 计),mg/kg 1.0 锡(以Sn计)a,mg/kg 250 a 仅适用于镀锡包装罐包装的产品。3.4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3.5 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要求 3.5.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3.5.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要求。3.6 净含量 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Q/DGHD 0003S2023 4 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8950和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检验 按 GB/T 1078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 理化指标 5.2.1 固形物含量 按 GB/T 1078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总汞 按GB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总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镉 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铬 按GB 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5.2.7 锡 按GB 5009.16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限量 按GB 4789.26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 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3 抽样方法及数量 在成品库内从每批产品随机抽取,抽样数量不少于10个包装。将样品平均分为2份,1份检验,1份备查。净含量偏差抽样方法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6.4 出厂检验 6.4.1 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产品方可出厂。6.4.2 感官要求、固形物含量、商业无菌、净含量为每批必检项目。6.5 型式检验 6.5.1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Q/DGHD 0003S2023 5 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 3.2、3.3、3.4、3.5、3.6 要求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6 判定规则 6.6.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6.6.2 检验结果微生物限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6.6.3 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限量外的其他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 6.3 抽样方案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作合格评论。如复检后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标签 7.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如有新食品原料的,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卫生部)有关公告中标签、标识的要求。7.1.2 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7.2 包装 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耐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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